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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税考试 税法的基本原则

 老兔和小兔 2011-10-03

2011年注税考试 税法的基本原则

 
2011-2-23 11:24:00   文章来源:财考网
  

  基本原则(4个)--掌握含义、特点、适用情形

  1.税收法律主义(也称税收法定主义、法定性原则)

  (1)含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超越法律规定的课税是违法和无效的。

  (2)功能:保持税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

  (3)具体原则: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依法稽征。

  【例题·单选题】(2008年)税收法律主义也称税收法定主义。下列有关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税收法律主义的功能侧重于保持税法的稳定性
  B.课税要素明确原则更多地是从立法技术角度保证税收分配关系的确定性
  C.课税要素必须由法律直接规定
  D.依法稽征原则的含义包括税务机关有选择税种开征和停征的权力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依法稽征原则,即税务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稽核征收。而无权变动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除此之外,纳税人同税务机关一样都没有选择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补税收及延期纳税的权力(利),即使征纳双方达成一致也是违法的。

  2.税收公平主义

  (1)含义: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2)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与经济上的税收公平

  经济上的税法公平往往是作为一种经济理论提出来的,可以作为制定税法的参考,但是对政府与纳税人尚不具备强制性的约束力。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1)含义:征纳双方关系从主流上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的。

  (2)这一原则与税收法律主义存在一定冲突,许多国家税法在应用这一原则时都作了一定限制。

  4.实质课税原则

  (1)含义:依纳税人真实负担能力决定其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2)意义: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注意选择)。

  纳税人借转让定价而减少计税所得,税务机关有权重新估定计税价格,而不是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

  【例题·单选题】如果纳税人通过转让定价或其他方法减少计税依据,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计税依据,以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这样处理体现了税法基本原则中的( )。

  A.税收法律主义原则
  B.税收公平主义原则
  C.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原则
  D.实质课税原则

  『正确答案』D

 

两类原则

具体原则

税法的基本原则(四个)

1.税收法律主义
2.税收公平主义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4.实质课税原则

税法的适用原则(六个)

1.法律优位原则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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