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
二、计税依据 1.一般:全额计税——即交通运输业的营业额,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纳税人提供交通劳务所取得的全部运营收入,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联运业务的余额计税——注意两个问题: (1)国航与货航开展客运飞机腹仓联运业务的,国航以收到的腹仓收入为营业额;货航以其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国航的腹仓收入的余额为营业额。 (2)联运业务: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 余额为营业额。 3.代开发票业务: 代开发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 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 三、申报与缴纳——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四、税收优惠 新增:我国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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