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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诉北京金润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一审

 孙新琦律师 2011-10-04

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诉北京金润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一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5-30)

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诉北京金润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一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海民初字第12470号



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经济开发区天博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吕新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圩,男,汉族,1963年3月24日出生,北京市辉煌九鼎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住北京市崇文区天坛东路乙48号。

被告北京金润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51号。

法定代表人祁九士,经理。

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博公司)诉被告北京金润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润达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正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圩,被告金润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祁九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博公司诉称:

我公司是“天博”商标的所有人,且在国内没有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在商品上使用该商标。我公司经调查发现,金润达公司2005年5月28日销售的汽车温度开关商品外包装上使用了该商标的图形,且在商品本身上也使用了该商标标识。金润达公司的行为意在混淆两个商品,误导消费者,用原告商品的知名度为自己获取不义之财,违反了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金润达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被告金润达公司辩称:

我公司从2004年9月才开始经营桑塔纳配件,因为没有进货渠道,且对桑塔纳配件也不了解,就从西郊汽配城大众厅的商户北京瑞昆丰达汽车配件经营部购进了天博牌桑塔纳用温控开关20个,单价8元/个。由于初次进货,我公司根本不具备辨别真伪的能力,不知道所购商品是侵犯商标权的商品,进货时只区分了不是三无商品,同时我公司也不知道天博牌是否属于知名品牌,更谈不上利用原告商品知名度为自己获取不义之财。我们收到天博公司律师函之后,就立即停止销售此前的商品,改从正规渠道进货。因为没有经验,我们不知道什么是真货什么是假货,对此我公司很抱歉。根据商标法56条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商标权的商品,能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请求驳回天博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对案件事实确认如下:

天博公司于2003年5月7日取得第3136046号“TEMB”英文注册商标专有权,该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机油压力报警器;水温传感器;热敏开关;调温器(商品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03年5月7日至2013年5月6日止。天博公司于2003年6月14日取得第3150282号图形注册商标专有权,该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车用调温器;车用机油压力报警器;车用水温传感器;车用热敏开关;车用进气温度传感器;空调温控开关;位置传感器;燃油温度传感器;车用控制开关(商品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03年6月14日至2013年6月13日止。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对上述商标注册证进行了公证。天博公司作为汽车零部件的生产销售企业,已将上述英文及图形注册商标用于其生产销售的汽车温度开关及包装上。

金润达公司是销售汽车配件等商品的企业。天博公司的委托人于2005年5月26日,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51号南楼一层C区12号金润达公司的销售柜台购买天博温度开关一个,支付货款12元。该开关金属部分表面一侧刻有与天博公司的图形商标相同的图案;方形包装盒外表面对称的两侧上方印有与原告的图形及“TEMB”英文注册商标相同的图形及英文,下方标有“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字样,并留有联系电话,无防伪标贴。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

本院审理过程中,金润达公司认可该公司销售的上述温度开关系假冒天博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但称该商品系从北京瑞昆丰达汽车配件销售经营部(以下简称瑞昆丰达经营部)购买,单价8元,共20个,购买时间为2004年11月14日,并提交了一张销售单据。该单据抬头为“北京瑞昆丰汽车配件销售中心”,户名为“金润达”,具体内容包括:品名“温控开关,编号STN,数量20个,单价8元,加盖了北京瑞昆丰达汽车配件经营部印章。天博公司对金润达公司主张从瑞昆丰达经营部购买侵权商品一事不予认可。金润达公司称接到天博公司律师函后,该公司已不销售该假冒商品,并于2005年8月19日从北京泰普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购买了100个温度开关,每个24.50元。天博公司认可金润达公司不再销售假冒商品,北京泰普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确系该公司在北京的代理商,并表示不主张金润达公司停止销售侵权商品。

2006年3月23日,北京西郊汽车配件市场中心出具证明,主要内容为:“金润达公司系该汽配城商户,2004年9月以前主要经营BJ212、BJ130、北旅、红叶、金杯海狮的汽车配件。2004年9月16日,金润达公司租下了西郊汽配城南楼一层C区13号的摊位经营桑塔纳车型配件,在此之前从未在西郊汽配城经营桑塔纳配件。”

上述事实,有天博公司提交的(2005)京二证字第33743号公证书、(2005)京二证字第18877号公证书、温度开关、金润达公司提供的北京西郊汽车配件市场中心证明材料、销售单据、销售单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天博公司系第3136046号“TEMB”英文和第3150282号图形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享有在汽车配件等核定商品项目上的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金润达公司承认其销售的温度开关商品系假冒商品,但称其销售时不知道是侵犯商标权的商品,且商品是合法取得,现该公司已说明了提供者,该公司没有过错,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理由如下:1、金润达公司提交的销售单据抬头名称与加盖的公章不符,销售商品为温控开关(STN),但无法证明该开关即为涉案商品;2、金润达公司表示停止销售假冒商品后,一次即向天博公司的代理商购进100个温度开关,且价格明显高出假冒商品,可见金润达公司对该种商品的正常销售量及价格是了解的,而该公司称假冒商品的进货数量仅为20个,但在天博公司半年后进行证据保全时仍在销售该假冒商品,与常理不符;3、作为一家销售汽车配件的专业公司,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尤其是开展新的业务时,更会进行相应的市场调查,其中价格、品牌认知度等均是正常经营者关注的问题,金润达公司既然选择天博公司商品,应是考察、选择后的结果,其对天博公司商品应有一定的了解,包括商品的正常价格,况且其销售的商品上留有天博公司电话,很容易进行核实,在两者价格有较大差距的情况下,显然未尽到合理的谨慎义务;4、西郊汽车配件市场中心证明称金润达公司从未在该汽配城销售过桑塔纳配件,但并不能证明金润达公司缺乏判断相关商品的能力,且即使金润达公司确实欠缺这种能力,亦不能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综上,本院认定金润达公司销售的商品系侵犯天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侵犯了天博公司对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至于侵权赔偿数额,本院将依据天博公司的主张,考虑金润达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主观过错、侵权后果等情节酌情予以确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金润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元;

二、驳回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一十元,由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二百一十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金润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与一审同额),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卢正新



二OO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蒋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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