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标题: 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转增资本,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问题内容: 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由自然人甲、乙各出资50万。后自然人丙以200万投资加入该公司,其中50万为实收资本,150万资本溢价为资本公积。现拟将资本溢价150万元按股东持股比例转增实收资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进一步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 按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我国的股份制企业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二种形式。 请问本案例中的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转增资本,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税,他们可否适用上述免税条款? 问题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上述“资本公积金”,不属于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因此,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