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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肉强食

 佛灵1658 2011-10-16
尊敬的各位正义人士:
   你好!我名许泽武,现就我妻儿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事打扰您,若您能在百忙中加以关注,我将不胜感激。事情基本情况如下:
   本人许泽武,今年33年,系长沙市下岗失业人员,目前无业,靠打临工为生。原在湖南五一文北斗星商厦工作,现该单位已经破产,我的户口关系暂寄存在长沙亲戚家。2004年9月22日,我与陈长宇结婚,婚后一直在湘潭打临工为生,并于2005年8月8日生下儿子陈靖宇,儿子户口落在陈长宇家,即湘潭县响水乡乐塘村鲍坡组。目前为生活所迫,小孩一直由爷爷、奶奶扶养。
   2005年至今,乐塘村鲍坡组土地被陆续征收,每位村民都获得了一定的征收补偿费,而我妻儿却被村组以种种非法理由剥夺了正当应得的补偿款,目前我所知道的共计有94764元,估计以后还有补偿款发放。
   本人在多次找村组协商无果后,于2006年8月向湘潭县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种种原因,法院到2008年7月才立案,当初据说是上面不同意立案。2008年9月2日开庭时,被告无故缺席,但判决书下来时却是我们败诉,对此我们极为不服,并于2008年9月27日上诉到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已于11月6日开庭,目前已经败诉。此案我们已申诉至湖南省高院,亦由于种种原因,尚未立案。
   今天我向您反映的主要理由如下:
   1、按照我国法律,我妻儿陈长宇、陈靖宇户口在乐塘村鲍坡组,是乐塘村鲍坡组村民,应该依法享有该村村民的一切合法权利。根据我国法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途径有以下几种:(1)出生;(2)婚姻;(3)收养;(4)移民。我妻儿户口在乐塘村鲍坡组,是因出生而取得,属于自然取得,应该享有乐塘村鲍坡组村民资格。
   2、 我虽为城镇户口,但因工作单位破产而暂落户现住址,妻儿陈长宇、陈靖宇根本无法将户口迁入,同时他们也不曾享受任何我 寄存户口单位及老家的权益,如果乐塘村鲍坡组不同意我妻儿陈长宇、陈靖宇的村民身份,他们事实上将成为“黑市”户口。因此,我认为,从保障我妻儿的最基本的生活权利出发,乐塘村鲍坡组必须也应该认定我妻儿是其合法村民,拥有其村民的合法资格。
   3、妻儿陈长宇、陈靖宇自出生,户口就在乐塘村鲍坡组,到目前为止,陈长宇仍然是作为家庭成员的一份子承包了鲍坡组的土地,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这也说明,在土地承包经营这一点上,陈长宇已经享受了同等村民的待遇,事实上,鲍坡组是认可陈长宇的鲍坡组村民资格身份的。
   4、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后,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对全体村民的一种补偿,所有集体成员应共同享有,对征地款的分配应当由享有村民待遇的全体村民共同参与分配。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二十四条也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以支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权利的内容。鲍坡组以“村规民约”的形式非法剥夺我妻儿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是侵犯村民合法财产权利的表现,该村规民约是无效的。
   6、“外嫁女”不享有土地补偿费分配权这一“村规民约”有违男女平等原则。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相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的权利。”此外,2001年5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中规定:“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 因此,村组的做法,从根本上是违反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
   7、关于我妻儿土地征收补偿款一事,村上负责人曾扬言:“不管你们怎么懂法有理由,反正村上与上级单位已经疏通了关系,把案子拖下去,等村上把土地征收所有补偿分完,让你们即使是赢了官司也得不到一分钱!”这样的“人”与“官”也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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