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太宗法治之道其一,最高权力者是法信之源。 《贞观政要·论诚信第十七》:贞观初,有上书请去佞者,太宗谓曰:“朕之所任,皆以为贤,卿知佞者谁耶?”对曰:“臣居草泽,不知佞者。请陛下佯怒以试群臣,若能不畏雷霆,直言进谏,则是正人;顺情阿旨,则是佞人。”帝谓封德彝曰:“流水清浊,在其源也。君者政源,人庶犹水。君自为诈,欲臣下行直,是犹源浊而望水清,理不可得。朕常以魏武帝多诡诈,深鄙其为人。此岂可堪为教令?”谓上书人曰:“朕欲使大信行于天下,不欲以诈道训俗。卿言虽善,朕所不取也。” 臣聞書曰。明德慎罰。惟刑恤哉。禮云。為上易事。為下易知。則刑不煩矣。上人疑則百姓惑。下難知則君長勞矣。夫上易事則下易知。君長不勞。百姓不惑。故君有一德。臣無二心。上播忠厚之誠。下竭股肱之力。然後太平之基不墜。康哉之詠斯起。 其二,刑法方面:选德、法简、慎刑 1、《贞观政要 刑法第三十一》选德 贞观元年,太宗谓侍臣曰:“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古人云,鬻棺者,欲岁之疫,非疾於人,利於棺售故耳。今法司覈理一狱,必求深刻,欲成其考课。今作何法,得使平允?”谏议大夫王珪进曰:“但选公直良善人,断狱允当者,增秩赐金,即奸伪自息。” 在司法官选任上搞“精英化”、“高薪制”。选择很公正善良的人,断案公允恰当的,再增加俸禄,赏赐黄金。 2、《贞观政要·赦令》 法简 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格式既多,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 立法强调简约,避免法律条文间的重复和冲突。若一罪几种条文,就易出入。如想开脱犯罪就引用刑轻的条文,如想构成罪行就引用刑重的条文。 3、《贞观政要·论刑法第三十一》 慎刑 贞观十六年,太宗谓大理卿孙伏伽曰:“夫作甲者欲其坚,恐人之伤;作箭者欲其锐,恐人不伤。何责?各有司存,利在称职故也。朕问法官刑法轻重,每称法网宽于往代。仍恐主狱之司,利在杀人,危人自达,以钓声价,今之所忧,正在此耳!深宜禁止,务在宽平。” 唐太宗的告诫值得深思。司法机关在一定程度上是否还仍然存在着片面追求胜诉率和有罪判决率的倾向呢? 历史永远是当代史,它的价值不是使我们回到历史中去,而是为新的历史提供资源。重读《贞观政要》,就是希望能够克服“言必称英美,话必谈接轨”的思维定势,从尊重历史和文化遗产的角度,重新审视我国的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 其三、刑之用,必明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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