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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除财产转让所得 均按收入全额源泉扣缴

 绚丽魔法师 2011-10-1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通知规定,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税中,除财产转让所得,其他所得均按收入全额扣缴。
  一、预提所得税的概念:
  预提所得税中的“税”是指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预提是指扣留、预扣的意思。我国的预提所得税并非是独立于企业所得税之外的另一税种,只是为适应跨国权益所得的特点,所采取的一种源泉方法。当这类所得在我国境内发生时,即以这类所得的取得都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税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从每次支付的款项中代扣代缴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此种征税方式,我们称为“预提所得税”。
  二、对象
  预提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收益等。其中特许权使用费是指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企业在向境外支付上述费用时,所涉及的税金和其他费用是否可以从收入中扣除?财税[2008]130号明确规定,应纳税所得额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取得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在代扣代缴所得税时,除财产转让所得可以减除财产净值外,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均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任何税金。
  三、同时注意以下两点:
  1、转让财产所得,不得减除转让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取得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企业在代扣代缴所得税时,应注意在财产转让过程中发生的转让费用,如税金等均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由其在中国境外的机构进行计算扣除。
  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居民企业发生的财产转让所得,税法允许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转让资产的净值和转让费用是区别的,企业应特别注意,避免错用规定。
  2、收入全额包含价外费用
  企业在代扣代缴所得税时,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上述所得,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由其在中国境外的机构进行计算扣除。因此,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一般不扣除任何成本费用而是按收入全额征税。对上述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收入全额征收预提所得税,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我国目前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也遵循了这种国际惯例。
  实际执行中,非居民企业从支付人取得的收入,不论是何种理由或者目的,也不论是价内还是价外收取的,凡与合同事项相关的收入,均应并入所得进行纳税。
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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