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南华县财政局马街财政所 乙方:钱国丽 南华县财政局马街财政所综合住宿楼出租,根据情况确定承租人,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以下租房协议。 (一)、租房住宿一套,房屋出租时间为三年,每年每房租为俩仟,三年合计陆仟,租金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 (二)、租房期间,租房房屋发生的水电、垃圾清理等其他一切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 (三)、租房期间,承租人不得随便改动或破坏房屋的建筑结构。 (四)、租房期间,若发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重大政策调整,出租人有权按有关政策收回房屋,同时按年月平均退还承租人未满期间的租金,承租人需无条件服从。 (五)、乙方租房期间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甲方不负责任何责任。 (六)、本合同一经签订生效,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照执行。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上交财政局一份。 (八)、合同有效期为:2010年10月1日至2013年10年10月1日。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10年10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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