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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31日]?第69期 业务洽谈会上赠送的礼品是否视同销售?

 读书是最大快乐 2011-10-25
某啤酒酿制企业为了提高销售业绩,巩固客户关系,2010年春季召开了新品供货及业务洽谈会,期间赠送礼物共消耗购进货物50万元,取得相应进项税金8.5万元,该费用已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这些消耗的货物一部分作为礼品赠送客户,另一部分在活动期间消费掉。
  对这笔赠送礼物的费用,一种观点认为,该笔礼品费用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同时,其对应的支出应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该笔款项不属于无偿赠送,是出于其它经营目的,因此,其本质不是无偿的,其所消耗的货物虽然其实体脱离了增值税链条,但价值并没有脱离,最终会随着价值转移会形成相应的销项税。因此订货会上的礼品赠送不应视同销售,其相应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
  您赞成哪种观点?请说出您的理由。
观点一:不应该视同销售,无需缴纳增值税
  中国税网网友 冯建荣:活动期间将购进货物作为礼品赠送客户,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涉及的增值税问题为是否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呢?《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如果视同销售成立,增值税纳税义务随即发生。根据对本条款的理解,视同销售成立的前提条件可以概括为“将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赠送是无任何代价地将货物给予其他单位或个人,但本案中的礼品赠送并非无代价。
  首先,无偿赠送更多的是出于某种感情或其他非利..
观点二:用于交际应酬消费性支出,不视同销售,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樊剑英:本案例所假设业务洽谈会所使用的货物均为购进,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五)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只有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可涉及增值税视同销售,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涉及视同销售。所以第一种观点有误。
  购进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
观点三:外购货物用于“无偿赠送”和“个人消费”均无需作税务处理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刘志耕:啤酒酿制企业为了提高销售业绩,巩固客户关系,召开了新品供货及业务洽谈会,期间赠送礼物共消耗购进货物50万元,取得相应进项税金8.5万元,该费用已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这些消耗的货物一部分作为礼品赠送客户,另一部分在活动期间消费掉。
  对这部分消耗掉的货物究竟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其进项税是否可以从销项税中抵扣的问题,笔者对本期话题中提出的两种观点都不赞同。即既不同意需视同销售但不可以扣除进项税的第一种观点,也不同意无需视同销售但进项税可以扣除的第二种观点。本人从三个方面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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