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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立案在药品监督行政处罚中的应用

 昵称7991615 2011-10-25

药品监督执法是一项政策性、法规性很强的工作,必须按照有关法定程序一步一步地完成。执法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是检查执法质量的重要指标,也是执法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药品行政处罚中的立案,在《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章进行了专门规定[1],它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后,按主管和管辖范围进行审查,确认有违法事实需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并进行调查的活动。立案作为案件程序的一个独立的部分,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都要经过立案程序,否则就会引起程序违法。如果滥用立案程序,还会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因此,我们必须正确了解立案条件和程序等相关内容。

    1、 立案的目的和意义

    立案的目的是对违法行为进行追究,通过调查取证证明违法嫌疑人是否实施违法行为,对违法者实施处罚。行政违法案件立案的法律意义在于表明行政处罚程序的开始,确定了该行政机关对本案有了调查处理权,并确定了行政机关对本案的调查处理时限。经过立案,才使受理案件成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的行政违法案件,才能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同时对该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即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不能随意处置,只有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才能撤销或结案。

    2、立案的依据和条件

    立案条件是案件进入调查处理程序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行政处罚法》虽然未对立案作出统一的明确规定[2],但是,《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二条规定:药品监督管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和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这是对药品行政处罚程序的重要补充和完善,也是立案程序的依据和条件。有了立案材料,还不一定就能立案,只有当这些材料反映的事实符合上述条件时才能立案。当然除在现场药品监督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清楚并适用简易程序需当场处罚的案件外,必须满足上述条件才能立案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展开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等。

     3 、立案的材料来源

    立案材料是指案件的线索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根据《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一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一)在药品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发现的;(三)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四)上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交办的、下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报请查处的、其他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的或者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上述这些材料,经审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立案。

     4、立案的程序

  立案程序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受、审查和处理立案材料过程中应当遵守的步骤、方式。

  首先,接受立案材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有专人接受管理立案材料,对口头举报的应当制作笔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材料,都应先受理,然后再审查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对受理的举报应当填写《举报登记表》[3],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其次,审查立案材料。审查的内容包括材料反映的事实是否已经发生;发生的事实是否属于违法;是否需追究行政责任;违法行为是否有证据予以证明;是否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是否属于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的范围;是否属本部门管辖。经审查需立案的,承办者应填写《立案申请表》,报部门主管领导批示,批准立案后确定2名以上药品监督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立案申请表》也有两种情况例外:一是在药品监督行政处罚中适用简易程序需要当场处罚的案件,可以不用制作《立案申请表》,但处罚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里报所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是在日常药品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因情况特殊,需要现场立案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补办《立案申请表》。

    再次,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也要报主管领导批示。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应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和举报人。经审查发现不属本部门处理的,应向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举报人说明,同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5、立案过程要注意的问题

   5.1注意认真受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案件,应坚持有告必理的原则,对于口头举报,应当认真做好记录,对于举报信函应逐件登记、认真办理。对于举报案件线索的,办案人员可采取电话、书面或面谈等形式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

    5.2 注意保密

    为了保护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办案人员应为控告、检举人保密。凡署名的举报材料,举报人要求不披露其姓名、身份、单位等内容的,应采取适当的形式转达给举报人,为举报人保密。

    5、3注意准确审查立案的内容[4]  

     一是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能随意立案,随意立案的后果是败诉。 不应立案的情形一般有:第一、不属行政违法行为。不论是否有违法行为,只要没有违反行政法规上的强制性义务条款,都不能确定为行政违法案件。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是违反行政法规上的强制性义务条款,如果已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而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不能确定为行政违法案件;第二、虽有违反行政法规义务条款的行为,但属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例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三、超过追究行政违法责任有效期限的情形。例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子行政处罚……"。二是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及时立案,这是法律赋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5、4注意准确表达案情摘要内容 

    案情摘要是直接给上级批示时看的,是作出是否立案的重要依据。不可随意用词造句,更不能弄虚作假。

    5、5注意标明立案日期  

    立案日期的确定,上可追溯案件的受理时效,下可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进行限制。根据《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受理的案件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立案,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此立案日期既要清楚,又要真实。

   5、6注意立案申请应由主管领导批示后方可办案 

   有些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容易忽视这一点,有时在案件结案时才由领导补批示,认为反正是铁定的假劣药案,领导不可能不批示,什么时候方便就什么时候批示,有时甚至结案后都没有领导对立案申请的批示。

    5、7注意承办人应为两人以上  

    基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于办案人员少,在办理一些小案件时,随意指派一人去办案,违反了案件承办人必须二人以上的规定。 

    5、8注意承办人回避原则 

    由于社会关系的错综复杂,有些承办人与案件的当事人是近亲属、或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承办人应自行回避。要做好这一点,除承办人自行回避外,案件当事人也有权申请承办人回避。

    

参考文献:

[1]金永熙.药品管理行政执法指南.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3.3

    [2]林日华.陈伟雄等.行政执行通用法律文件汇编.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2004.6

    [3]邹德华.别芝芳.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文书.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2.5

    [4]侯茂虎.实用药品监督管理必读.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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