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单位和人员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其中,企业包括所有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
职工:指与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何新规定?
答:(一)缴费以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上年度江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且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低于江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按不低于上年度江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度江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0%。
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是多少?
答:全市企业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缴费基数的16%和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0%执行,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四、个人账户记账规模有何规定?
答:1998年6月30日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职工个人实际缴费建立;1998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参保缴费的,个人账户是按缴费工资11%的规模记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账户储存额包括了职工本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和从单位缴费中按规定比例划拨记入的数额及利息;从2006年7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记入。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专用于计发职工个人账户养老金。
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有哪些条件?
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年龄条件: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可以办理正常退休。
2、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8年、从事井下、高低温工作累计满9年或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3、由定点医院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办理因病提前退休。
(二)缴费年限条件: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
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
3、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六、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何?
答: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公式如下:
(一)月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注释:1、当参保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当参保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a=1。
2、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3、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月数+本人实际缴费指数×本人实际缴费月数)÷(本人视同缴费月数+本人实际缴费月数)。
4、本人视同缴费指数=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1993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5、本人实际缴费指数=本人月实际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6、补缴应参保未参保期间或中断缴费期间所欠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限指数计算:
补缴年限的指数=补缴时计征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结果大于3.0的取3.0)。
(二)月过渡性养老金按如下条件计算:
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首次领取月基本养老金时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
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备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个人账户计发月数。
(三)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附表: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
计发月数 |
退休年龄 |
计发月数 |
40 |
233 |
56 |
164 |
41 |
230 |
57 |
158 |
42 |
226 |
58 |
152 |
43 |
223 |
59 |
145 |
44 |
220 |
60 |
139 |
45 |
216 |
61 |
132 |
46 |
212 |
62 |
125 |
47 |
208 |
63 |
117 |
48 |
204 |
64 |
109 |
49 |
199 |
65 |
101 |
50 |
195 |
66 |
93 |
51 |
190 |
67 |
84 |
52 |
185 |
68 |
75 |
53 |
180 |
69 |
65 |
54 |
175 |
70 |
56 |
55 |
170 |
|
|
七、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与原办法如何衔接?
答:为保证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的平稳过渡,根据粤府[2006]96号文件规定,设置5年过渡期(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过渡期内实行将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并按差额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做法。
(一)过渡期内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作为补差计发。
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下列比例计发: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1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3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5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70%;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90%。
2011年7月1日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不再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发。
(二)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统一按2006年6月30日止的标准执行,即江门市200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统一确定为1110元;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到2001年6月30日,调整计算到2005社会保险年度;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到2006年6月30日止,除数按120计算。
八、计算基本养老金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答:一是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是本人缴费年限;
三是本人历年缴费工资;
四是本人退休年龄。
注释: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年限、本人缴费工资等影响基本养老金的多少,缴费工资高、缴费年限长,基本养老金就多;视同缴费年限影响视同缴费账户的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的高低直接影响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视同缴费账户高,过渡性养老金就多;本人首次计发养老待遇时的年龄越大,个人账户养老金就越多。
九、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答: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或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交的参保人,还可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标准为: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十、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丧葬抚恤费如何计算?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身故后,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其标准合计相当于6个月退休人员所在统筹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十一、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未能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可否继续缴费?继续缴费的形式和标准如何确定?
答:最后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不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非本市户籍的,必须最后在本市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经申请,可继续缴费。继续缴费按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形式和费基、费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