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号编制规则》(DA/T 13-1994) 档号编制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 1
本标准规定了档号的结构、编制原则和编制方法。 本标准适于档案馆(室)编制档号 2 2.1 档案馆(室)在整理和管理档案的过程中,以字符形式赋予档案的一组代码。档号是存取档案的标记,并具有统计监督作用。 2.2 档案馆(室)给定每个全宗的代码。 2.3 全宗内案卷所属目录的代码。 2.4 馆(室)藏档案类别的代码。 2.5 产品、工程、课题、设备等档案的代字或代号。 2.6 案卷排列的顺序号。 2.7 案卷内文件的顺序号 2.8 案卷内文件每页(张)的顺序号。 2.9 一个或一组有序的、易于计算机和人识别与处理的数字、字母、汉字及其它符号。 3 3.1 档案馆(室)内档号应指代单一。不同编号对象应赋予不同代码,一个代码只表示一个编号对象。 3.2 档号结构必须与馆藏档案的整理分类体系相适应。 3.3 档号一经确定,一般不应随意改变。 3.4 档号必须留有适当的递增容量,以便适应不断扩充档案的需要。 3.5 档号力求简短明了,以便减少代码差错,节省存贮空间,提高处理效率。 4 档案号结构分为三种; 4.1 即:(图略) 4.2 即:(图略) 4.3 即:(图略) 4.4 4.5 5 5.1 全宗号用四位代码标识。其中第一位用汉语拼音字母标识全宗属性,后三位用阿拉伯数字标识某一属类全宗的顺序号。 5.1.1 5.1.1.1 5.1.1.2 例一:某省档案馆藏新民主主义革命历史档案第13号全宗,标识为“X013”。 例二:某市档案馆藏旧政权档案第4号全宗,标识为“ 例三:某县档案馆藏建国后档案第127号全宗,标识为“0127”。 例四:河北省档案馆藏原热河第123号全宗,可标识为“R123”。 例五:四川省档案馆藏已撤销的川东行署003号全宗,可标识为“ 例六:中国第一历史档案局藏明清档案第74号全宗,标识为“0074”。 5.1.2.1 5.1.2.2 5.2 5.2.1 5.2.2 5.2.3 5.3 5.3.1 5.3.2 5.3.3 5.4 项目号引用有关管理部门编制的项目代号。 5.5 5.5.1 5.5.2 5.5.3 5.6 5.6.1 5.6.2 5.6.3 5.6.4 5.7 5.7.1 5.7.2 不应有空号。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档案局档案工作标准化领导小组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标准化研究室组织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来长治、李卫民、载峰、张彤 本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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