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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登记合法经营——网上开店前必知的五件事

 枫之语 2011-10-27
以往在网上开店,随便用个网名甚至是一串数字就能向网站申请注 册。不过,2010年7月1日以后就没这么容易了。2010年6月1日, 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对外发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哲行办 法沁该办法要求,想开网店的卖家必须向电子商务平台提交个人真实 身份信息登记备案,符合注册条件的还必须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 注册。
 
一、网店卖家不再“虚拟”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 办法》〉把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店的卖家明确区分为法人、其他经 济组织和自然人三类。该办法要求:
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 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 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而对于众多以个人身份开设的网店的用户,《暂行办法》只称“具 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未强制规定必须办理 营业执照。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必须向提供网络交易 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如“淘宝网” “易趣网"等)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由网站进行审查和登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 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自然人必须加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 的网页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对申请开网店的个人的真实 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并建立档案,定期核实更新。
办法要求提供电子商务平台的网站要对网店加强各方面的管理,网 站的义务多达十条。除了对主体的审査,网店或网站不得侵犯他人的注 册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等,如果权利人向网站出示了证据证明网店侵 权,网站要按照侵权责任法对网店采取必要措施。
网站要与网店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在进人和退出、商品和服 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贲任。网站要对 网店的商品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一旦发现违规行为,要向当地工商部 门报告,采取措施制止,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二、网店实名成效之争
对于网店实名制的正式实行,卖家、买家反应不一,都有自己的 看法。
不少网店卖家认为,网店实名制,对提高网购交易读和自身信誉度 有好处,同时,不正当商家将被淘汰,行业将经历一轮洗牌。但更多的 卖家表示,实名登记注册之后,紧接着就会像实体店一样进行税务登 记、缴纳营业税,长此以往,经营成本增加,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网 店商品的价格肯定会上涨,而一旦网购失去低价这个最重要的必杀绝 技,消费者将会迅速大量减少。不少卖家建议买家也应该同时实名制, 因为卖家的利益也同样需要保护。
众多买家对网店实名制的实行,虽然感觉“以后买东西更放心 了”,但却担心由于实施登记备案或工商注册或将使纳税提上日程,他 们担忧,网店收税会导致网上商品的集中涨价,一旦网店的东西跟实体店商品的价格差不多,更多的买家表示躭要好好考虑是否继续网购了。
如此看来,无论是买家还是卖家,共同担心的问题都是网店商品的 成本,如何严格规范网店实名制的操作规程,尽最减少中间环节,降低 网店商品价格对卖家和买家来说同样重要。不过目前由于还不是所有网 店都必须工商注册,所以还是有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了电子商务的大军。
 
三、网购将被制止和査处的违法行为
①网上从亊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的行为。
②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的行为。
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与知名商品近 似的名称、包装、装演行为。
④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⑤侵犯他人对商品或服务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有权行为。
⑥销售闺家禁止销售的商品或服务行为。
⑦销饵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⑧发布虚假商业信息或在发布的商业信息中含有诽谤等内容在信息 的传递过程中发送蓄意毁坏、恶意干扰、秘密截取或侵占任何系统数据 和信息资料的电脑程序行为。
⑨发布违法广告或虚假广告:使用虚假电子邮件地址在发送人身份 或信息来源等方面误导其他交易人的行为。
⑩法律、法规規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四、网购将增加30天后悔权
已经颁布了 16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已 经正式进入二次修改程序,相应的最新修订稿,在明确标注“原文" 和“修订”两大板块后,可以淸晰看出,新《消法》上有“由非固定 场所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30天内可以退货”的表述。也就是说,网购商品今后有望为买家增设“后悔权"。根据业内人士预測,这部修改法 的出台时间应该不会太久。
《消法》原第九条:消费者皁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修订后,第九条新増: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 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资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曰内退面商 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
现在商家的促销手段五花7〈门,其中不少有夸大之嫌,导致消费者 发生“冲动式消费”,而电视购物、网络购物等非现场消费方式,也让 不少消费者在“摸不着”的情况下频频体会“很受伤”,而后悔权的建 立使处于产品信息弱势的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退货并收回全额退 款的权利。
对于《消法》这一条飲的变化。一些卖家已想出办法来应对“后 悔权”。
“买家必读”、“本店条款,不认同者请绕道"、“拍下商品等于认阂 以上条款"、“非质量问越不退不換。"……不少网上卖家专门设立了 “购前条款",用加粗的字体特别译调以上内容,对退货几乎都是“一 口否定”。
还有一些卖家則通过一些条款“技术性"規避风險。不少网店承 诺“无条件退还",但买家须“当快連面检查物品”,否則概不退換。 亊实上,由于种种原因,很少有买家能当着快递员的面“验货”。而 且,“无条件退款”,中并不包括快递资,快递费系快递公司收取,与 卖家无关,不能退还。此外,还有卖家蛋然表示可以退换,但前提条件是“不影响二次销 售”,但何谓“影响二次销售"?全由卖家说了算。
不少卖家表示,如何开网店购前条款已经表述得很清楚,如果拍下商品就 視为认可,等于买卖双方之间有了个协议,就是买家放弃‘后悔权’。”
对于这些应对措施,卖家无奈地认为,这并不是因为自己太刁钻, 而是后悔权实在是应该有所限制,尤其是像化妆品或者食品这样的一次 性消费品,怎样行使“后悔权”?难进用掉一大半之后说“后悔"吗?
“后悔权”其实是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延伸,但引人“后悔权”也应 在交易方式、金额、商品种类等方面有所限定。比如,欧盟的相关法律 规定,只有40欧元以上的物品才适用“后悔权",金额太小的并未被列 人这个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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