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2011年度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疑(一)

 精品五粮液 2011-10-28

2011年度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疑(一)

注:热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资料及网上资料整理)

截止2011年3月31日(1-100)

(不按时间顺序,其中含有2009-2010年部分答疑)

1、未取得产权的房屋租金收入是否要缴营业税?
问:企业将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现行营业税是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明确,租赁业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不论企业有无取得产权证,只要取得租赁收入,就应依租金的全部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2、再次发票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问:因发票违法被处罚后再次出现同样的问题,是否还要进行处罚,再次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然而发生发票违法行为后,再次出现同样问题的,就应该理解为第二次发票违法行为,不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因此,再次处罚不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问

3、经法院判决撤销了已纳税的房屋,契税能否退还?
问:房屋交易后,按规定缴纳了契税,但后因故法院判决撤销了房屋所有权证,请问契税能否退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即只有法院判决该房屋产权交易行为始终无效的情况,才不征收契税,已缴契税可以退还。若法院仅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则不能作为退还契税的政策依据。

4、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的企业,附征的附加税费是否可以退还?问: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的企业,附征的附加税费是否可以退还?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规定,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5、通过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何缴纳契税?
问:某公司通过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问其应纳的契税计税价格中是否包括市政建设配套费?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的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的计税价格是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其中,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的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市政建设配套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6、公务员“工资、薪金所得”是否缴纳个税?
问:将公务员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艰边补贴纳入扣缴 “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所得税范畴与税法是否相搏?其相关政策如下:
  一、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四条: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综上所述,公务员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艰边补贴属于不纳税范畴。不知我对政策的理解是否正确?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公务员取得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津贴、艰边补贴等,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7、同一投资主体内部两个公司之间的土地权属转移是否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因此,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进行的土地、房屋权属无偿划转行为,也不征收契税。

8、担保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可否税前扣除?
问:银监会等七部委在2010年3月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要求各担保公司按收入的50%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请问:该准备是否能按保险公司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样,根据财税[2009]48号文,在税前予以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文件仅针对保险公司,不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

9、机构所在地补征税款时如何定性?
  问: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那么,机构所在地补征税款时如何定性,是应按当申报未申报还是按偷税定性?滞纳金加收从什么时间开始
  答:如何定性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偷税的定义与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表述来判别,如果采取了六十三条偷税的手段并造成了偷税结果,应按第六十三条处罚,如果属于六十四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则应按第六十四条处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应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后应缴纳税款期限截止后的次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10、企业内部发生不属于应税行为的收付款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集团内部发生的业务往来如果不属于涉税业务,则可以按照会计法中的有关规定使用相关的会计凭证,如果属于涉税业务,则必须开具相应的发票或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11、退房是否可以退契税?
  答:完税后办理退房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二是已签订合同,并办理了房地产权属登记。
  第一种情况,原则上给予办理退税,但也有例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622号)规定,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果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税款应予以退还。但其中有例外的情况,即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613号)规定,当购房人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必须依法缴纳契税,这种情况退房就不再给予退税。
  第二种情况,原则上已纳契税不予退还,但也有例外,即经法定程序判定(如法院判决)该房地产交易合同及发生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无效的,已缴契税可以给予退税。

12、某纳税人取得一张运输发票,但运输发票上没有填写运价和里程。请问,该张运输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规定,一项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可不填列。
  另外,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该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13、已投入使用的无形资产尚未付清款项,可否税前列支无形资产摊销额?
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2009 年与境外一家非关联公司签订独家特许分销协议,由我公司在境内分销其产品。协议约定对方应于2010年8月1日前配合我公司完成产品上市的所有手续,作为回报,我公司应向对方(按照协议约定的阶段)分四期支付前期付款(或称为授权费)共计1,000万元。到2010年8月,该产品在中国顺利上市。但由于后来双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一些法律纠纷,至今尚未解决,也未签订任何补充协议。我公司实际仅在2009年支付了第一期授权费200万元,并按照15%扣缴了营业税和所得税。其余800万元截至到2010年未支付。在会计处理上,我们认为基于双方最初签署的协议,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已达到,于是在2010年8月将此全部合同约定前期付款1,000万元确认为无形资产——独家经销权,开始在合同剩余期限内摊销,借计管理费用。尚未支付800万贷计预计负债(既大于50%可能性此款项仍需支付)。问题是对于2010年8至12月我公司摊销的无形资产额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第六十六条一款规定:“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的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由于你公司与外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法律纠纷,且至今尚未解决,因此该资产费用尚未实际支付,未取得符合规定的确定计税基础凭据。因此,你公司2010年8-12月摊销的预计负债不得税前扣除。

14、上下班交通补贴是否缴纳个税?
问:单位在工资里发放的交通补贴,是因职工上下班必须乘坐交通工具而发放的,且单位发放的交通补贴只能是在不转乘的的情况下刚够上下班用,如需要转乘所发放的交通补贴还不够。单位按出勤天数每天发放的四元交通补贴,职工由于每天上下班需乘车已购买交通车票使用了。如果单位每月按职工人数和出勤天数来报销交通费,那工作量较大,如在工资里发放,又多交了个税。请问:在工资里发放的上下班通勤补贴是否能免交个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和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职工上下班交通费用不属于免税的差旅费津贴,差旅费津贴系公务出差提供的相应津贴,所以在工资里发放的上下班通勤补贴不予免征个税,应纳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15、保险赔款是否需要交纳个税?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5款内容,其中免征个人所得税中:保险赔款。当工伤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须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那么,该比费用是否需要个人缴纳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9号)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职工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请对照上述定义判定您单位该员工取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符合。如不符合请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6、收取的检验费是否需要纳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农产品的收购、加工等业务。在收购农产品过程中我公司需收取农民产品的检验费,请问收取的检验费作为收入需缴纳何种税金?是不是应该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 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你公司利用相应技能为农产品提供检验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应税劳务,应当申报缴纳营业税。

17、补缴去年的工会经费已取得专用收据在今年能否作纳税调整?
问:我公司因故未能将2009年的工会经费缴足,已在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将未缴部分作了调增处理。2010年9月补缴去年的工会经费并取得了专用收据,请问:这部分补缴的2009年已作纳税调增的工会经费,在2010年取得专用收据后能否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作纳税调整减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2010年缴纳的全部工会经费,不超过当年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18、商贸企业纳税人购进免税饲料产品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问:财税[2001]121号文的规定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和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如何理解“国内环节”,国内环节是否仅指国内生产环节,是否还包括批发、零售环节?商贸企业纳税人购进免税饲料产品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中规定,“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即“符合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在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19、手续费和佣金税前扣除项目包括哪些项目
问:我公司因历史原因有一些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委托财务公司帮我们催讨应收账款,我公司付给财务公司催回款项的20%,请问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所说的手续费和佣金内容,是否按5%的比例税前扣除?另外,财务[2009]29号中的手续费和佣金都包括哪些项目?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可见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才是手续费和佣金的支付对象,如果该财务公司不具备上述合法经营资格,则不属于手续费或佣金支出。

20、贷款利息收入如何征税
问:我公司将存放银行的资金委托开户银行贷给下属单位使用,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收取利息,请问:我公司该笔利息收入计入“财务费用”还是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是否涉及营业税的缴纳?有文件依据吗?
答:鉴于你公司非金融机构,上述利息收入应作为“财务费用”核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第十条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税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无论金融机构还是其它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你公司收取的上述利息应申报缴纳营业税。

21、股权转让如何进行契税处理?
问:有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部门在进行名称变更的同时,股东(发起人)全部发生了变更(原先的股东都不存在,全部变成了新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经理等情况也发生了变更,这种情况是否减免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文件规定:“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条中规定的股权转让,仅包括股权转让后企业法人存续的情况,不包括企业法人注销的情况。在执行中,应根据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的登记认定,即企业不需办理变更和新设登记,或仅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该条;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该条,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
  因此你公司由于并没有注销企业法人,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22、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承租方将资产出售给有资质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可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请问,如果承租方如果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仅仅签订《售后回租协议》,从融资租赁公司取得款项后没有向其开具销售发票,该承租方上述业务是否符合上述文件的要求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因此,售后回租协议不是判定实质是否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唯一条件,只有具备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实质,可以按照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另外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所以也不产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23、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如何纳税?
  问:公司有一项专有技术,账面成本为0元,经评估后作价3000万元对外进行投资。企业会计处理为长期股权投资3000万元和资本公积3000万元。问:该项投资是否要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并交纳相关税金以及应交纳哪些税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以专有技术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性交换,应按照评估价值确认股权和资产转让所得进行税务处理。涉及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24、因公用私人身份证购买的汽车,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5、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形成的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需要提供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第十条规定,企业发生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26、民办学校是否享有税收优惠政策?
问:根据财税[2004]39号,学校免征营业税。那么,民办国家承认学历的中等职业学校,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以免征吗?还有能否减免所得税?
答:
1、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惩等事项,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第六条规定:“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因此免征营业税同时亦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 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二条规定: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因此你学校应对照上述文件判断是否属于非营利组织,若属于非营利组织,可享受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7股权转让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问: 2007年12月与北京一家单位投资成立天津纳特,我公司投资900万元,北京那家公司投资100万元,投资后就发生金融危机,2010年6月我公司将900万元股权转让给北京那家公司,转让价格450万元,当时在转让那个时间点上,天津纳特所有者权益已经只有280万元,这还不包括2008年筹备期进入长期待摊费用的开办费用,我想问一下,我们这个投资转让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
  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因此,你单位股权投资损失,经审批后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8、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呢?如果是中外合资企业或外国企业是否缴纳相应的外资(外国)企业所得税呢?请问相关的文号分别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因此,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应根据以上规定缴纳所得税。

29、收到的市场支持费如何缴税?
问:A公司取得B公司某产品的全国总代理资格,B公司为鼓励/支持A公司加大广告宣传、建立销售网络等,每年不定期会根据 A公司销售网络建设情况、广告宣传力度等情况,综合评定后给予A公司不定额的市场支持费,请问: A公司收到的与销售额没有直接对应关系的该市场支持费是否应税?如何缴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一)项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因此,A公司收取的B公司与产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的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开具服务业发票。

30、农村违规建房销售是否要缴税?
问:个人合伙在农村居民集体土地上未经政府审批、无合法手续建房销售,是否要缴税?如果要缴税,要缴哪些税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国税发[1993]149 号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因此,未经政府审批的房屋销售业应当正常缴纳各项税收。
外商投资企业新设的分支机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31、装饰成本可否加计扣除?
问:现有一家房地产公司开发沿街两层商铺14000平方米,每平方米销售价格6000元,现为提高沿街商铺商业价值,房地产公司于购房客户达成协议,由房地产公司代为沿街商铺统一装饰,收取购房户装饰款5000万元,实际发生装饰成本4300万元,收入5000万元应计缴土地增值税,请问,装饰成本4300万元可否享受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因此,房地产公司销售房屋建筑物所收取的有关经济利益均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装饰成本属于开发成本一部分,可以按规定加计扣除。

32、转让人防设施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问:公司整体转让一处商业房产(商业房产上面还有住宅,不在转让资产之内),包括地下停车位(地下停车位属于人防设施,无房产证),请问,其中地下停车位转让收入需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受让方是否要缴纳契税?如不需要缴纳,如何确定停车位部分的转让收入才符合税收政策,还会涉及哪些税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据此,房地产企业出售的地下停车位,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对取得销售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受让方不能办理车位产权手续,不需要缴纳车位契税。

33、工程发票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上述是针对固定资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协议约定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但该项改建支出也存在上述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情形,剩余发票取得有期限规定吗?还是按照固定资产的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加大日常管理力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因此,企业改建支出尚未取得发票的不允许摊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4、对已享受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期满的企业可否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问:对以前年度已招收下岗人员,享受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期满的企业,可否按财税[2010]84号规定,重新招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享受财税[201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
  (五)《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
  四、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
  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新招收符合条件的员工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35、外资企业是否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的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规定,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6、已投入使用的无形资产尚未付清款项,可否税前列支无形资产摊销额?
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2009 年与境外一家非关联公司签订独家特许分销协议,由我公司在境内分销其产品。协议约定对方应于2010年8月1日前配合我公司完成产品上市的所有手续,作为回报,我公司应向对方(按照协议约定的阶段)分四期支付前期付款(或称为授权费)共计1,000万元。到2010年8月,该产品在中国顺利上市。但由于后来双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一些法律纠纷,至今尚未解决,也未签订任何补充协议。我公司实际仅在2009年支付了第一期授权费200万元,并按照15%扣缴了营业税和所得税。其余800万元截至到2010年未支付。在会计处理上,我们认为基于双方最初签署的协议,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已达到,于是在2010年8月将此全部合同约定前期付款1,000万元确认为无形资产——独家经销权,开始在合同剩余期限内摊销,借计管理费用。尚未支付800万贷计预计负债(既大于50%可能性此款项仍需支付)。问题是对于2010年8至12月我公司摊销的无形资产额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第六十六条一款规定:“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的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由于你公司与外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法律纠纷,且至今尚未解决,因此该资产费用尚未实际支付,未取得符合规定的确定计税基础凭据。因此,你公司2010年8-12月摊销的预计负债不得税前扣除。

37、从事不在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可否开具相关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我公司是生产型一般纳税人企业,最近准备加工一批手推车,原料由对方自备,公司只收取加工费,但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并没有受托加工这项内容。请问,公司如果从事该业务,可不可以开具有加工费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上述公司收取的加工费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一项时,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可以开具为加工费,并依法缴纳增值税。
  如果公司长期从事该项业务,且经营范围中没有这一项,属于超范围经营,建议公司的相关人员及时到工商局去办理增项业务(变更经营范围),然后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变更手续。

38、企业向信托公司支付借款利息,是否需要取得发票?
  问:企业向信托公司支付借款利息,是否需要取得发票?可否只以利息单作为入账凭证?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信托公司提供贷款业务收取利息属于营业税金融保险业应税行为,应当开具相应税务发票。

39、证券公司投资者基金营业税如何缴纳?
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准许证券公司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部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但营业税是地税范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应该在各分支机构根据其营业收入按比例计提并扣减当地营业税额呢,还是由法人所在地即总部统一计提并扣减总部应交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2号)第二条规定:“准许证券公司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因此,证券公司按照营业收入比例计提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不能扣除,只有在实际上缴时方允许扣除。对于应由分支机构扣除还是总部统一扣除应以实际上缴机构进行确定。

40、矿业企业的巷道和专门临时运输道路计提折旧年限如何确定?
问:我们是一家铁矿开采企业,在铁矿开采中,有大量的巷道和专门临时运输道路,这类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可能仅五六年,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该类固定资产的计提折旧年限最低为20年,与我们的实际相差太大,请问:矿业企业的巷道和专门临时运输道路计提折旧年限可以低于20年,以实际使用年限或者按照10年计提折旧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
  三、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 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 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四、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五、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贵公司可以选择加速折旧扣除方法,但最低折旧年限应在60%以上即至少12年,并应在取得该项固定资产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方可按上述规定实行加速折旧。
   
41、年终一次性收入怎样进行缴税?
问:我对国税发[2005]9号文件中提到的对于“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提到的速算扣除数有疑问。按照我所知道的,我去年年终奖 6120,扣税587,到手5533。而我大哥年终奖6000,扣税才300,他到手5700。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我的公司对我采取的速算扣除数是25,所以导致了我虽然比我哥多得到120元的年终奖金,却比我哥多交了287元的税收,最终我拿到手的钱反而比我哥少了167元。我认为此处的速算扣除数应该是月纳税速算扣除数的12倍,我的缴税金额应为312元,我应该能够得到5808元年终奖。请问:我的理解和我公司的执行情况,哪种更符合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实质?
  答:6120/12=510元,适用10%税率,6000/12=500,适用5%税率,因此你的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6120×10%-25=587元,你哥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5%=300元。
  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超级累进税率,但年终奖计税方法不采取平均到月份的计税方法,上述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无误。
   
42、企业内部发生不属于应税行为的收付款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企业内部发生不属于应税行为的收付款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集团内部发生的业务往来如果不属于涉税业务,则可以按照会计法中的有关规定使用相关的会计凭证,如果属于涉税业务,则必须开具相应的发票或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43、个人股权转让取得的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问150:按揭买房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计入房屋原值计征房产税?(2010年11月08日)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因此,按揭买房发生的利息支出,凡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应该计入房产原价的,需计征房产税。

44、探矿权及采矿权使用证核定面积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我司是山东省的一家黄金生产企业,拥有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采矿权证(号码3700000420183)及探矿权证(号码T37120080202001941、T37120080202001917),其中采矿权面积为5.1167平方公里,探矿权面积为 23.51平方公里、10.1平方公里,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采矿权证及探矿权证是我公司用来进行地下探矿及采矿之用,不需要办理土地使用证。
  我司拥有的探矿权及采矿权使用证核定面积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不以采矿权或探矿权证核定的面积为计税依据;你司拥有的探矿权及采矿权使用证核定面积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5、对纳税人转让旧房的,规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金额,2005年10月购买的房产在2010年6月出售,在加计扣除时应按几年计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七条对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1年。超过1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可以视同为1年计算。根据上述规定,2005年10月购置2010年6月出售的房产,可按5年计算加计扣除。

46、个人将林地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0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4]2号)规定,可免征营业税。

47、我公司为了开拓市场,采购了一些礼品(如模型、小工具、雨具等)送给参加订货会的客户。请问,购进礼品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48、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股东将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全部转让,该股东最初是以港币投资,中间用分得的税后利润增加了投资,现在转让股权时如何确定其股权转让所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49、企业订购一批房产,因出让方违约造成合同未履行,从出让方取得的违约金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因此,该企业收取的违约金是在未发生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缴纳营业税。

50、公司为提高知名度而印制宣传资料(传单和广告手册)向公众发放,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上述公司发放宣传资料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行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51、按照现行增值税规定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请问,个人将自己使用过的设备向企业投资,个人在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能否免缴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因此,个人将自己使用过的设备向企业进行投资,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应免缴增值税。

52、无偿赠送货物是否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三条关于无偿赠送货物可否开具专用发票问题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53、企业签订的应税合同如果没有履行是否可免缴印花税?如果合同所载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同又该如何处理?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025号)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合同签订时、书据书立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规定贴花。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凡修改合同后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

54、《企业所得税法》要求职工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记账,请问在发生福利费事项时,是否必须凭合法发票列支?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原则,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合理性”的解释,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对具体事项具体对待。如职工困难补助费,合理的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人员工资、补贴无法取得发票的,有关收据、凭证就可以作为合法凭据,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发生对外的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发票。

55、总公司2008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那么其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跨地区分公司)可否享受15%的所得税率?
  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以整个法人为主体进行的,高新技术企业执行15%的低税率优惠也是以整个法人来确认的。因此,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15%的税率,由整个法人统一计算享受。

56、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优惠政策的条件,享受了加计扣除后,是否还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总局2011-1-3)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相应的备案资料享受上述两项优惠政策。

57、汽车用油和购买的办公用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进行抵扣?自建用房所购的建筑用品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24号】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有以下情况:1、购进固定资产;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以,您单位如果购进办公用品和汽油取得进项票,可以抵扣进项税;自建用房所购的建筑用品属于非应税项目,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58、公司分离出一个独立法人企业,分离时分给该企业一部分原材料,这部分原材料做进项税额转出还是做销售收入?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机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企业的这种行为应做视同销售处理。

59、网络布线按什么税目征收营业税?
答:应按“建筑业——安装”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二条规定,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网络布线应属于对设备的安装配置工程作业,应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 。

60、我单位安装监控设备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建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建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监控设备作为智能化楼宇和配套设施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61、对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的购货方,供应商(一般纳税人)给予相应的补偿,如何开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对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因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而取得销货方给予的补偿款,可由购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转交销货方,销货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货方依据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

62、销售方应开给一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误开给了另一家公司,这家公司未认证抵扣,但是发票已经跨月。
问,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由哪一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如果是由销售方申请,拒收证明应该由哪家公司开具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有关规定,视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63、纳税人购置工程车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纳税人购置工程车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规定:
  1.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企业(以下称机动车零售企业),应购买税务总局验证通过的税控盘,经税务机关初始化后安装使用。
  3.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由90天延长至180天。认证通过的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问题128:取得国外的运输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吗?(2010-3-1)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增值税的地域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鉴于进口货物企业取得运输发票,运输劳务的承运起运地在境外,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因此取得国外的运输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64、已抵扣并已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如何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65、我公司与购货方签订销货合同,后来对方违约,销货合同取消,我公司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66、向国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是否可以扣除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八条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因此,向国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不能扣除营业税。

67、我于2009年5月买了一辆二手车,车辆过户后发现原车主没有缴纳2009年度的车船税。请问,我是否需要补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规定,在1个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原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因此,上述个人作为当前车船所有人需要补缴2009年度的车船税。


68、我是某单位的职工,单位按月将我的工资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问:我是否可以到地税局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因此,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是法定的凭证。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权益的具体措施。凡扣缴义务人实行了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的,纳税人可以到地税局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规定,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要求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和有关扣缴税款的凭证,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完税证明。

69、某单位按照绩效考核办法发放工资,因绩效考核而扣除的部分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人应就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单位实行绩效考核办法发放工资时,因绩效考核而扣除的部分,在个人当期实际上没有取得该部分收入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70、自然人股东平价转让股权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需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71、单位签订了技术合同,也通过了技术合同申请认定,那我们申请免营业税该怎么操作?
答: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或进一步咨询当地纳税服务热线。

72、在网上发生购销业务签订的协议要缴印花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73、房屋附属设施的契税应如何计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规定,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等)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果是单独计价,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果是与房屋统一计价,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74、某企业2008年度已进行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但因在2008年度以后出台的一些企业所得税政策,导致需要调增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请问在补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第二条规定,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

75、行政罚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那么银行罚息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的附件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中规定,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1行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罚息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行政罚款,因此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76、我公司购入一幢厂房作商业开发,由于厂房属于工业用地,我公司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请问土地出让金应如何进行摊销?
答:上述公司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应作为无形资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六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因此,土地出让金应作为无形资产,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77、某公司与其他劳务输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请问该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对于上述公司所签订的劳务输出合同应属于服务性合同,在税目、税率表中并未列举该类合同,因此不用缴纳印花税

78、企业员工的特殊岗位津贴在税前列支时,应计入“工资、薪金”科目,还是“职工福利费”科目?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以及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因此,企业员工特殊岗位的津贴应计入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79、企业内部发生不属于应税行为的收付款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集团内部发生的业务往来如果不属于涉税业务,则可以按照会计法中的有关规定使用相关的会计凭证,如果属于涉税业务,则必须开具相应的发票或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80、某纳税人取得一张运输发票,但运输发票上没有填写运价和里程。请问,该张运输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规定,一项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可不填列。
  另外,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该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81、某单位是一家从事电力产品经营的单位,部分用户需要临时用电,与我单位签订了临时用电协议,并缴纳了一定数额的保证金。请问,逾期未退还的保证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第三条规定,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82、定货会(展销会、交易会等)上签订的合同,应该在哪里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定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187 号)规定,在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合同应当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此类合同的贴花完税情况,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并相应建立必要的纳税管理办法。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定货会、展销会,所签合同的印花税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自行确定。

83、企业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损失,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应收账款损失进行处理。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

84、企业给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85、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1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86、2008年度后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下列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2.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3.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4.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5.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6.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87、企业既生产应税货物又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如果原材料和固定资产不能准确区分,其进项税额该如何抵扣?
答:
1.原材料: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2.固定资产: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88、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6个月后对外出租,请问该项固定资产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89、财产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某银行(因涉及到个人隐私,未写企业全称)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客户存款资金N万元,经公安部门追回Y万元,09年员工被判刑入狱,并判追退所获全部赃款(实际追退Y万元),其余款项未追回,2010年客户支取存款,用追回款项抵扣后,余下10万元由某银行支付,现某银行申请对这10万元税前扣除,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规定:
  第十条第二款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一条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十)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第十三条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预付)账款损失等。
  第十四条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现金损失。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
   因此,银行因职员涉及刑事犯罪造成的现金损失在提供必要的材料后,可以申请扣除。

90、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如何纳税
  问:公司有一项专有技术,账面成本为0元,经评估后作价3000万元对外进行投资。企业会计处理为长期股权投资3000万元和资本公积3000万元。问:该项投资是否要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并交纳相关税金以及应交纳哪些税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以专有技术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性交换,应按照评估价值确认股权和资产转让所得进行税务处理。涉及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91、加班工资如何缴纳个税?
  问:我单位实行的是按季度为单位的结算工资周期,基本工资是按月发放,但加班工资是3个月发一次,而个税缴纳的月工资标准却是按月基本工资+3个月加班工资为标准来缴纳,这就超出月工资收入范围的标准。这样缴纳对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你单位在发放加班工资时,应当将三个月的加班工资和当月基本工资予以合并作为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92、参加土地竞拍时支付的佣金等费用可否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呢?
  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有各类附表作为附件。有部分地方税务局的工作人员解释说,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作为扣除项目,应以上述附表中列举的项目为准。那么,在参加土地竞拍时支付的佣金以及工程工程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又是否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呢?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一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佣金是支付给中介机构而不是支付给土地出让方或转让方的,因此不应当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但可以计入管理费用计算比例扣除。
  第二款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因此工程部门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93、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承租方将资产出售给有资质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可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请问,如果承租方如果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仅仅签订《售后回租协议》,从融资租赁公司取得款项后没有向其开具销售发票,该承租方上述业务是否符合上述文件的要求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因此,售后回租协议不是判定实质是否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唯一条件,只有具备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实质,可以按照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另外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所以也不产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94、企业自产产品用于市场推广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问:公司自产的一种产品,对外销售不含税单价为8.54元/个,单位生产成本6.5元/个。公司将为了提供市场占有率,将该产品用于市场推广。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除按8.54元的单价做收入、6.5元单位成本做成本申报外,请问:市场推广费用的申报口径如何确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推广费用的申报口径应当为主营业务收入与销项税额之和。

95、所得税可以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再缴纳吗?
  问:我公司是深圳市一家加工制造企业,现在我司所属的国税局对我司2008年缴纳所得税提出异议,税局指出当时所得税税率使用错误,(具体情况如下:我司属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深圳市税收优惠,我司可享受两免六减半的优惠,08年我司所得税汇算清缴按照15%减半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但2008年正值国家所得税改革,深圳市当年所得税税率为18%,现所属国税局提出享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后不可以再减半纳税)按照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局要求我司补缴89万多的所得税,以及滞纳金10多万,并要求在2010年12月底前缴清。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我司经营情况不好,亏损683万,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请问,国税局现在调增征收的2008年所得税,我司是否符合条件可以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2009年度亏损)再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的调增所得额可以弥补亏损指的是弥补检查调增年度及以前税法规定可以弥补的亏损,而不是检查调增年度之后的亏损。因此调增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得用于抵补2009年度的亏损,2009年度亏损只能用2009年之后五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补。

96、融资租赁业务如何缴纳印花税?
  问: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如果一项融资租赁业务既包括借款合同、购销合同、租赁合同,请问此项业务如何缴纳印花税,是按一个合同缴税还是按多个合同缴税?
  答:融资租赁合同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030号)的规定,根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按“合同”税目计税贴花。虽然此合同包括借款购销和租赁等行为,不应将其分开按多个合同计税。但如果一个合同里对多个不同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如既包含融资租赁业务,又有与融资租赁无关的购销业务,则应按两个合同计税贴花。

97、法院判决企业支付的赔偿金可否税前扣除?
  问:法院判决我公司侵犯另一公司的著作权,需赔偿相应款项,有判决书,请问可否税前抵扣,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企业支付的侵犯另一公司著作权的赔偿金可以税前扣除。但如属于罚金、罚款支出,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98、劳动合同补偿款要不要缴税?
  问:我2002年在深圳一家公司工作到2009年10月,每月工资约5000元,2009年10月公司不愿在和我续签合同,由于公司2008年10月至2009年月没有与本人签订合同,公司和我解除合同。我向公司提出补偿,由法院判决公司补发我一年工资约5万元,请问,这5万元要不要交税?已扣税款10982.40元,本人认为这5万元,是我和公司解除合同得到补偿款,不用交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因此,应根据上述规定就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根据178号文件规定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99、质量陪款可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于2008年销售一批设备,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今年我公司销售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对方将出现质量问题的设备退回我公司,同时要求我公司赔偿因产品质量问题给对方造成的损失3000万元。请问:我公司的3000万质量赔款,可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如可以扣除,进行账务处理时后附什么原始凭证。需不需要对方给我公司开具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在经济交易行为中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允许在税前扣除。
  由于该质量赔款是由销售方支付购货方,不属于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范围,因此,不需要开具发票,但是入账并税前扣除应具备必要的证据以证明该经济行为的真实性。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