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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

 shark1281 2011-10-29

资产评估报告

绥化市志平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绥化市佳地集团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委托方委估的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工作。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实施了实地勘察、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估资产在 20111020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简介
   
名称:绥化市佳地集团 
   
住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新华乡五一村

 法定代表人:李玉民

    注册资本:4500
   
经营范围:生物工程,建筑。
   
二、评估目的
   
为对外投资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范围和对象
   
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为该集团拥有的兰西县临江镇金地家园小区2幢房和相关附属物委估的房产和地产位于兰西县临江镇政府所在地,现用于商业经营和住宅。

    四、评估基准日
   
本评估项目基准日是20111020;本评估报告所采用的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资产价格标准,与评估目的的实现日接近。
   
五、评估原则
   
遵循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合理性的评估原则。在对全部资产进行现场勘察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资产的技术状态和参数,力求准确估算委估资产的现时公允价值。
    
六、评估依据
    1
、《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
    2
、国务院1991年第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3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评协(199603文颁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4
、《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暂行规定》和财企[200420号《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及《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5
绥化市政府制定的基准地价资料; 
   
    6、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和资产占有方法人营业执照; 
 7
、工程造价信息及房价信息; 
    8
、评估人员现场勘查记录等。
   
七、评估方法
   
根据本次资产评估目的和委估资产类型,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对商业经营用的房屋建筑物采用市场比较法,对住宅部分采用重置成本法,对土地使用权采用重置成本法和基准地价修正系数法。
   
八、评估过程
   
本次评估于2011101020111020,包括接受委托、现场调查、评定估算、评估汇总、提交报告等全过程。主要步骤为:
    1
、接受委托:我公司于20111010接受佳地集团的委托,正式受理了该项资产评估业务。在接受评估后,由项目负责人先行了解委托评估资产的构成、产权界定、经营状况、评估范围、评估目的,与委托方、资产占有方共同商定评估基准日、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并签订资产评估业务委托约定书,明确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义务和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2
、现场调查:在资产占有方资产清查的基础上,评估人员根据其填制的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资料,调查土地的坐落位置、所处的繁华程度等各项指标,填写现场勘察记录,检查、核实、验证其产权证明文件等资料。
    3
、评定估算:评估人员针对资产类型,依据评估现场勘察等情况,选择评估方法,收集市场信息,评定估算委托评估资产的评估值。
    4
、提交报告:根据评估人员对委估资产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整理、汇总、分析,撰写资产评估报告初稿,并与委托方、资产占有方充分交换意见,进行必要修改,按照程序经本公司内部三级审核后,向委托方提供正式资产评估报告书。
   
九、特别事项说明
    1
、本次评估结果,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市价,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特殊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2
、本次评估结果,未考虑现在或将来委估资产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抵押对评估值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
   
十、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期后的重大事项
   
评估基准日后,在有效期内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应根据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若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值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值。
    
十一、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
    1
、本报告所称评估价值是指所评估资产在现有不变并继续经营或转换用途继续使用,以及在评估基准日的状况和外部经济环境前提下,即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卖的假设条件下,为本报告书所列明的目的而提出的公允估价意见。
    2
、本报告的附件是构成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报告书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
、本评估结论按现行规定有效期为一年,即评估目的在评估基准日后的一年内实现时,可以此评估结果作为底价或作价依据,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评估。
    4
、本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为评估目的使用和送交财产评估主管机关审查使用,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评估机构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5
、本次评估是在独立、公开、科学、客观的原则下作出的,我公司参加评估人员与委托方无任何利害关系,评估工作置于法律监督之下,评估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和规范。
    6
、报告所涉及的有关法律证明文件,由委托方提供,其真实性由委托方负责。
    7
、本报告仅用于为委托方对外投资提供价值依据,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也不视为对被评估单位日后偿债能力作出的保证。委托人或其他第三者因使用评估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评估师及评估机构无关。
    
十二、评估结论
   
列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资产经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壹仟玖佰玖拾陆万贰仟伍佰伍拾柒元整(¥19,962,557.00元)。其中:房屋建筑物评估值15,906,977元,土地使用权评估值4,055,600元。
   
十三、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本报告提出日期为20111020
   
十四、附件
    1
、房屋建筑物评估明细表
    2
、土地使用权评估明细表 
  
                                              注册资产评估师:杨林                                          

                                        注册资产评估师:刘文娜                                           

                                         绥化志平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O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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