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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土地补偿款的犯罪认定

 神州国土 2011-10-31

挪用土地补偿款的犯罪认定

作者:陈春辉 李振光 来源:河北法制网 时间:2011-10-12 14:04:33 点击: 6 [ ] 转播到腾讯微博 转播到腾讯微博
 

基本案情

  某地人民政府因公共事业建设征用某村土地若干亩,在按照规定程序将土地补偿款足额拨入某村村集体账户后,村委会主任张某伙同村委会委员兼会计刘某在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土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方案前,将其中10万元土地补偿款隐瞒后用于发放村委会5名组成人员的补助。对村委会主任张某及会计刘某是否构成贪污犯罪存在不同观点。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涉嫌职务侵占犯罪,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经济组织所有。土地补偿费在拨入村财务账后,即成为村集体财产,并且此时村委会对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的性质应属于农村自治或者经营事务,而非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从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对象上看均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该案涉嫌职务侵占犯罪,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涉嫌贪污犯罪,应由检察机关管辖。理由是:虽然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且在该案中土地补偿费也已进入村集体账户,但是应当看到党和政府为保障失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切身利益,并不是将土地补偿费用拨入村集体账户后就一概不再过问了,而是通过法律授权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对该项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办理。因此,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符合相关规定的使用分配方案前,村委会管理已经进入村集体账户的土地补偿费用,应当看做是协助政府从事土地补偿费用管理工作;该土地补偿款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使用、分配方案前应当视为是村委会协助政府管理下的国有财产,而不是村委会集体财产。从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对象上看均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该案涉嫌贪污犯罪,应由检察机关管辖。

笔者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在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在办理有关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侵吞、骗取此类土地补偿费用已进入村委会账户的案件,经常对案件的性质产生争议,对于此类案件应当在初步查明侵吞、骗取行为是否发生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土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方案之前还是之后,发生在之前的应为涉嫌贪污犯罪;发生在使用、分配方案确定之后,侵吞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提留给村集体部分的,应为涉嫌职务侵占犯罪。  (作者单位: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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