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我国焦炭出口关税调整一览表
时间 |
调整内容 |
2004年5月24日起 |
焦炭出口退税率由15%调整为0 |
2006年11月1日起 |
焦炭进口关税税率由5%降低为0,同时对焦炭征5%出口关税 |
2007年6月1日起 |
焦炭出口关税税率由5%提高到15% |
2008年1月1日起 |
焦炭出口关税税率由15%提高到25% |
2008年8月20日起 |
焦炭的出口税率由25%提高至40% |
表2 近年我国焦炭出口配额
年份 |
焦炭(万吨) |
2003年 |
1200 |
2004年 |
1173 |
2005年 |
1400 |
2006年 |
1400 |
2007年 |
1215 |
2008年 |
1201 |
2009年 |
1191 |
2010年(第一批) |
610 |
(5)鼓励焦炭副产品回收和深加工的政策
国家已认识到焦化行业的长远发展必须依赖于焦炭的深加工以及副产品的回收和利用,鼓励和引导资金投向产品附加值高、利润高的生产领域,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于2007年把针状焦、煤焦油这两项产品列入修订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3.国家政策、法规的效果
(1)土焦基本消除,落后产能被逐渐淘汰,行业准入条件发挥效力
目前,土焦(改良焦)已基本被取缔,实现了焦炭的全部机械化焦炉生产,土焦(改良焦)产量比重已由2004年的16.98%,降至2008年的0.76%,这样不仅提高了行业整体生产水平,还解决了数百亿立方米焦炉煤气放散的资源浪费和严重污染环境问题,节约了大量的优质炼焦煤资源。
据中国炼焦行业协会统计,2009年全国焦化行业关停淘汰落后小(老)焦炉产量近2300万吨。2005-2009年的五年累计取缔土焦(改良焦)、淘汰落后小(老)机焦、小半焦(兰炭)焦炉产能总计达14644万吨,其中小(老)机焦炉9054万吨、土焦(改良焦)和小半焦(兰炭)焦炉产能5590万吨。同期累计新建投产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炭化室高度≥4.3米大中型焦炉的总产能为14456万吨,其中炭化室高度≥5.5米捣固焦炉和≥6米顶装焦炉约8663万吨,占五年间新建焦炉总产能的60%,占2009年新建产能3700万吨的71%,实现了以自动化、大型化、清洁环保化的大中型焦炉产能对落后产能的置换。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已成为焦化企业规范发展的自律准则。自2005年1月1日《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贯彻实施以来,大批焦化企业积极按照其规定,改造完善提高工艺技术装备和环保设施达标水平,积极申报《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公告。截至2009年底,我国先后有五批(257家)焦化企业获得《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公告或公示(其中2009年正在公示企业76家),这些企业加上后扩建焦炉产能,总产能达2.91亿吨。其中常规机焦炉企业235家,产能约占我国机焦炉总产能的70%;热回收焦炉企业22家,产能约占我国热回收焦炉总产能的37%。《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已成为广大炼焦企业自觉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2)产业结构得以优化,生产规模整体提高
近年来,焦化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企业生产规模显著提高。规模以上焦化企业从2004年的1406家减少到2009年的842家,减少约40%;企业平均产量从2004年的14.66万吨/年提高到2009年的41万吨/年,提高1.8倍;年产焦炭≥100万吨企业从2005年的48家发展到2009年的68家,增加41.67%。由于企业联合和加快,市场上出现了一批大规模的焦化企业。在钢铁行业中,宝钢、鞍本钢、武钢、河北钢铁(000709,股吧)、山东钢铁、首钢、包钢、马钢、沙钢等一批特大型钢铁集团建立起来,其焦化企业为保证与钢铁产能配套同步发展,逐步配套建设起以炭化室高6米-7.63米大型焦炉为主的500-1000万吨级的焦化联合配套体系。在独立焦化企业当中,河北旭阳焦化、山东铁雄焦化、开滦集团、神华集团、内蒙庆华、山焦集团、唐山佳华、山西美锦、山西阳光、潞宝集团等一批大中型炼焦企业,通过自我发展或兼并重组已基本形成了300万吨/年以上的大型焦炭生产基地,并正逐步延伸产业链,向煤-钢-焦-化工深加工产业一体化方向拓展,打造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大型焦化企业集团,其中山东焦化协会发起的联合省内45家焦化企业,组建成山东省焦化企业集团公司,成为国内最大的焦化企业集团。
(3)环保设备不断投入,促进资源利用和节能减排
2009年,全国新投产干熄焦21套,产能占全国已投产总产能约1/4。至2009年底,我国已累计投产干熄焦和蒸汽余热发电90套,重点大中型钢铁企业焦炭生产干熄焦率达到70%以上;黑龙江宝泰隆焦化、唐山中润焦化、安徽淮北临涣焦化等一批独立焦化企业也先后建设使用干熄焦生产。为我国钢铁-焦化企业节能减排、循环-低碳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特别是捣固炼焦技术的快速发展,为我国炼焦生产节约优质炼焦煤,降低焦炭生产成本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捣固炼焦炉产能已突破1亿吨,约占全国焦炭总产能的1/4左右。
(4)出口数量大幅下降
近年来,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制定的政策影响下,焦炭出口关税逐步上升,出口量大幅度下滑,从2007年的1530万吨下降到2008年的1213万吨,尤其是受到《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铝合金、焦炭和煤炭出口关税的通知》文件的影响,2009年全年出口仅有54万吨,下降幅度达到95.5%。但是考虑到我国焦炭出口总体规模不大,最高数量仅在1500万吨上下,不足最高产量的5%,焦炭出口限制政策对国内焦炭行业的整体发展不会产生消极影响。
(5)焦炭副产品产能迅速提高,焦化产业链得以延伸
近年来,我国焦化行业深加工和产品回收发展迅速。首先,煤焦油回收和精深加工装置大型化。自第一套30万吨/年煤焦油加工装置在山西焦化投产以后,到2009年底我国焦化行业煤焦油加工能力已达到约1400余万吨/年,较2005年增长1.64倍,深加工品种质量不断改善和提高,已具备了处理我国全部炼焦高温焦油产量的能力。然后,焦化苯加氢精馏技术发展加快。2006年8月,8万吨苯加氢装置在山西太原宝利源化工投产以后,推动了一批大型焦化企业纷纷淘汰酸洗法工艺,建设新的苯加氢装置,2009年9月25日,国内单套规模最大、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15万吨/年焦化粗苯加氢精制项目在鞍钢化工总厂投产运行,它极大地推动了焦化行业苯清洁加工技术的发展。到目前为止,全国已建成苯加氢生产工艺能力达到270万吨/年,为在全行业淘汰污染环境、产品质量差、收率低的酸洗法苯加工打下坚实基础。最后,焦炉煤气点“天灯”现象基本消除,资源化利用取得新突破。自2004年12月世界上首套焦炉煤气制甲醇项目在云南曲靖大为炼焦制气供气厂投产以来,一批独立焦化企业纷纷把焦炉煤气生产甲醇作为主要选项。随着钢铁工业技术进步,钢铁生产连铸连轧短流程化和转炉煤气、高炉煤气的大量回收等,一批钢铁联合企业已出现煤气富余情况,四川达州钢铁集团率先第一家建设投产了焦炉煤气+转炉煤气生产甲醇--二甲醚生产线;到2009年底,在我国25家焦化企业中建成投产焦炉煤气制甲醇产能387万吨/年。
4.地方政府为保护焦炭资源制定了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
山西省是我国最大的焦炭生产省和输出省,目前270余家焦化企业的产能达到1.6亿吨,占全国产能的40%,2008年向省外输出量达6138万吨,占全国省际输出量的58%,焦炭对于山西省经济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为规范焦炭生产和贸易流通,使山西省焦炭能够卖个好价钱,地方政府力求整合资源,把全省焦化行业、焦炭贸易统一起来,进而把价格统一起来。
山西省公布了《焦炭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从2010年6月1日起,现货企业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焦炭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领取焦炭经营许可证。申请领取焦炭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四个条件:符合国家和省焦化产业政策;通过铁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出具所在地铁路部门的书面意见;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有与焦炭经营相适应的场、设施和计量、质量检验设备。焦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不得买卖、出租、转让,没有焦炭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焦炭经营活动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据业内人士反映,这一管理办法实际上很难操作,市场上可以有很多变通的办法,只要贸易双方的任何一方拥有焦炭经营许可证,该办法实际上就失去约束力,外地焦炭现货企业可以照常在山西境内开展焦炭贸易,无需办理许可证,山西省的地方政策对焦炭省际贸易没有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