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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福州电动车管理建议

 VV美丽人生正无限VV 2011-11-02

我对福州电动车管理建议

                       福建省语文学会陈勇

     2010年3月18日,我看到福州一个新闻报道“福州延安中学一名高二学生骑电动车,在华林路上被一辆的士撞死了”,我对福州近几年发生的电动车造成的伤亡事故做了整理,对目前“福州市的电动车管理”提出了个人的一些有益建议。希望福州市政府能对电动车问题做调查及规范管理,以避免福州市民骑电动车而发生事故,身亡悲剧的多次发生。               

    

     一、我对福州电动车管理建议:

      1、电动车如行驶到机动车道上,被交警现场逮住,应罚款200元(而不是现在的仅罚20元,太少,没有威慑力)并罚车主现场协助交警执勤交通2小时。(如拿个小旗子,去捉类似违章者,一般这样处罚后,车主印象深刻,再犯的机率很小),同时路政部门也应将机动车、非机动车道分隔好。

     2、电动车要实行牌照管理,自行车都有上牌,电动车更应有牌照,既方便相关部门对电动车管理,车也不易丟失。电动车撞人时,有电动车牌照,也更容易让警方捉住电动车主,而不会因为没有牌照,让撞人车主轻易跑了。

     3、对电动车行驶者一定要先进行交通法规培训。电动车每年年检。

     4、电动车改装后车速过快,存在许多不安全因素,应禁止电动车改装,发现改装电动车,就没收改装的电动车。

    5、请交警部门制定有关电动车的管理法规,然后在福州全市试运行。

    6、福州不是人人能买得起小车,电动车相比自行车,车速快,外观漂亮,是市民不错的代步工具,我个人建议宜完善电动车的管理,而不宜禁止使用电动车。

    7、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主要技术指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二)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三)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四)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
    (五)蓄电池标准电压不大于48伏;(六)其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不小于7公里。
    陈勇:按此标准,目前福州市区60%—80%的电动车都无法符合标准,因为许多电动车外观都仿照摩托车外观,一般车速都在30—60公里/小时。蓄电池电压都会超过。那这些超标的电动车如何处理?
     二、目前福州电动车存在的危险性

     因为电动车的价格便宜,不需要汽油,不需要头盔,没有牌照,不要经过考试就能上路,且一辆只有2000多元,因此电动车,在福州市里成了路霸:

    占道行驶;逆行;上高架桥,闯红灯,超载;撞人逃逸的现象更是多的数不过来了,道路上经常由于电动车车祸造成塞车,福州电动车事故平均每天好几起,很多骑电动车的人,没有交通知识,对交通标志不明白,对机动车打方向灯不理解,左右不看横穿马路,电动车的后视镜简直就是个摆设,甚至有的人为了简洁连后视镜都拆。私自改装电动车。

 

     三、福州电动车车祸部分报道:(生命可贵,希望福州市政府能尽快制定电动车管理的相关法规,多挽救回一些生命)

    2008年9月17日上午,晋安区三八路与金鸡山路交叉路口,一辆搅拌车和一辆电动车相撞,电动车车主身亡。

  2008年12月24日上午,一名骑电动车的妇女经过福州台江区汇多利广场时,与一辆右拐的搅拌车发生碰撞,妇女连车带人被卷进车底拖行数米。半小时后,妇女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7月30日上午10时50分许,福州琴湖路口,一辆混凝土搅拌车撞上一辆电动车,电动车上两年轻女子(80后出生)当场死亡。

    2009年10月16日,福州马尾快安路口斑马线上,一辆载着3个20多岁年轻人的电动车,(电动车怎么能载3人,拿生命开玩笑!)准备过马路时,被一辆牌号为黑AZ9887的白色越野车撞上,3人飞出30余米远,电动车被撞成碎片,电动车上3人被越野车撞飞殒命,……

    2010年3月18日,下午13:30分许,在福州华林路和五四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福州延安中学一名高二学生骑电动力,被一辆正在行驶的的士撞上,当场死亡。车祸发生后,现场明显加强了交通疏导。记者看到,交警在现场查电摩违章。在短短一分钟时间内,就有8辆电摩因为行驶在机动车道被拦下罚款20元。有的电摩带了两三个人,有的是逆行在机动车道上。

                                                               2010年3月24日

 

  

               2010年3月30日《福州日报》、《福州晚报》刊登:

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近几年,我市电动自行车数量日益增多,给城市交通管理带来较大压力。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充分考虑市民出行方便,尽量减小电动自行车对城市交通秩序造成的负面影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实际状况,组织起草了《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目前,市政府法制办正组织开展《管理办法》研究论证工作。为了充分发扬民主,集中民智,提高公众参与程度,使《管理办法》更加符合我市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管理办法》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市民及社会各界人士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10年4月8日,在此期间,广大市民可将意见和建议通过下列途径向我办提交:
    1、邮寄至鼓楼区乌山路96号市政府大楼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350001);
    2、登录“中国福州”门户网站(www.fuzhou.gov.cn)。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期截止后,我办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所收到的建议和意见。
    特此公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0年3月29日
                              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和通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且符合相关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的特种自行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据下列职责共同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道路行驶管理;(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目录;(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电动自行车实施监督管理;(四)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收集、贮存、处置电动自行车废电池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五)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在临街人行道、公共场所停放管理,查处占道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本市电动自行车实行合格产品目录管理。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会同市公安交通、工商等管理部门编制《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在本市销售和登记报牌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当符合《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登记具体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章 销售管理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禁止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七条 销售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持营业执照、电动自行车产品照片及相关技术数据等材料向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电动自行车合格产品目录登记。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会同公安交通、工商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告。
    未列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不得在本市销售。
    第八条 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效发票。禁止店外占道经营电动自行车。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废铅酸蓄电池应当回收利用。
    铅酸蓄电池生产经营者、使用铅酸蓄电池产品的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应当实行以旧换新销售等办法并负责回收废铅酸蓄电池,收集的废铅酸蓄电池应交给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统一处理。
第三章 登记报牌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登记事项及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监制。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登记由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条件、程序、收费标准、需提交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进行公布,并提供业务查询、证件快递等便民服务。
    第十二条 申请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上牌手续:
    (一)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合法来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且属目录范围的电动自行车,当日内予以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当在登记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按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属现有目录范围,但符合电动自行车现行国家标准的,经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后可登记报牌,并将该电动自行车产品列入目录范围。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登记收取牌、证工本费。牌证工本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必须按照规定安装,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转借、涂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电动自行车牌证。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损毁的,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持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来历证明和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到原登记机关补换号牌、行驶证。
    第十七条 对于本《办法》实施前,申请人购买的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两轮电动车不予登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阶段对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施限制或禁止通行的管理措施。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十八条 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按照非机动车进行管理。
    禁止未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城市中心区域的道路状况和交通流量,作出限制或者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道路、时间等交通管制决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人应当在非机动车道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没有划分中心线、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人应当靠右边驾驶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第二十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二)携带行驶证;(三)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四)横过机动车道或制动器失效时,须下车推行;(五)驾驶电动自行车允许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第二十一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下列行为:(一)中小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二)醉酒驾驶;(三)牵引、攀扶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四)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五)擅自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管理的装置。
    第二十二条 驾驶人在电动自行车上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轮,后端不准超出车身30厘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法处罚;购买者可予以退货或者更换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电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电动自行车、电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当场罚款处罚的,可以暂扣其车辆:(一)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二)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三)违反信号灯、禁令标志、标线通行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在店外占道经营电动自行车的,由城管执法局依据市容管理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主要技术指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二)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三)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四)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
    (五)蓄电池标准电压不大于48伏;(六)其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不小于7公里。
    (陈勇:按此标准,目前福州市区60%—80%的电动车都无法符合标准,因为许多电动车外观都仿照摩托车外观,一般车速都在30—60公里/小时。蓄电池电压都会超过。)
    上述电动自行车标准如有调整,按新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国家标准的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的管理参照电动自行车执行。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是指装有汽油机,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脚踏、机动两种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第二十九条 根据《汽油机助力自动车》(国家标准GB17284-1998)规定,汽油机助力自动车主要技术指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最高车速不应大于20公里/小时;
    (二)汽缸工作容积应不大于30毫升;(三)机动离合器脱开状态下应能由人力脚踏驱动,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公里;(四)整车净重应不大于40公斤。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月 日起施行。福州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10月20日颁布的《福州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同时废止。

 

  2010-3-28     福州新闻网报道         

              福州将颁布电动车管理办法 4月底开始注册登记

    前,福州市区道路状况中存在的电动自行车乱、人行道乱、路口乱的交通“三乱”现象突出问题和交通违法行为频繁发生,电动车的超标通行首当其冲,今后这一现象有望从根源上得到彻底遏制。28日,记者从福州市公安部门获悉,福州市政府将颁布实施《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政府令),实行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上牌制度,并在市区禁止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销售。

   据了解,福州市即将颁布实施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中规定,对市区符合国家标准(GB17761-1999)(在新的国家标准出台前按1999年国家出台的标准执行,国家新标准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的电动自行车实行注册登记,允许上路行驶,未注册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准上路行驶。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在临街人行道、公共场所的停放管理,严格查处占道销售电动自行车。

  实施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后,对现有在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政府将充分考虑市民的利益,采取企业回收、自由交易、要求经营者退换货(换成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政府适当补贴)等多种渠道,解决不符合标准电动自行车遗留问题。

  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将加大教育和依法处罚力度,凡电动自行车闯禁行、闯红灯、越过停车线、驶入机动车道、驶入专用人行道、安装斗篷等,一律处以20元或50元罚款;凡不符合标准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一律扣车15天进行核查,对于无法提供合法来历证明的车辆予以扣留,经向社会公告后统一销毁。

  4月初,市政府将发布《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4月底市政府正式发布《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政府令),市物价局发布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市公安局发布《福州市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规定》,开始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注册登记,市公安局发布《市区摩托车和超标准电动自行车限制通行管理的通告》,市政府发布《关于在市区开展非机动车行车秩序整治的通告》,5月底6月初,《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政府令)正式实施。

  (福州新闻网记者 希诚)

 

福州公交的发展:

1952年,福州市区拥有公共汽车36辆,线路2条。

2004年,福州市区拥有公共汽车1691辆,线路98条,营运线路里程1578公里。

2007年9月,福州市区拥有公共汽车1980辆。

200912月,福州市拥有公共汽车2472辆(其中欧排放标准车辆1063辆,欧排放标准车辆为1409辆),营运线路128条,日运送乘客约145万人次,线路长度1766.31公里。福州市快速公交线路K1K2线顺利开通运行。

2010年,福州市区K1路、路、路、27路、8路等5条公交线路的部分车辆已安装车载电视,乘客不但可在车上欣赏电视节目,还可第一时间了解政策及公交服务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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