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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明确

 凡山 2011-11-02
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明确
发布日期:2011-08-11   

   近日,    在关税政策方面,《通知》规定,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将另行发布。
    《通知》还明确,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根据《通知》规定,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对此财税专家认为,此次新出台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体现出三个方面的政策取向:
    第一,表明我国以西部大开发为基点,利用财税政策调整区域经济结构的思路将延续。
    第二,政策力度巨大,体现出中央支持西部发展的坚定决心。新的减税政策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关税两个税种,由于这两个税种主要属于中央税收,因此可以认为此次减税主要减的是中央税。还要看到,近年来,西部省份的税收增速要高于很多内陆省份,其在全国税收中所占的比例也在不断提高,税收增长潜力巨大,从增量角度看,新一轮为期十年的西部大开发减税政策,将带来不小的税收减收,这也说明利用财税政策调节区域经济发展所付出的成本和代价将是十分高昂的。
    第三,以企业所得税和关税为切入点实施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更有利于全国经济结构的优化。根据政策规定,受鼓励类产业可以享受到所得税税收优惠,因此其生产成本将降低,而这些产业的产品的最终用户来自于全国各地,全国相关产业的成本也将由此降低,从这个角度看,该项政策有利于全国经济结构的优化。
    根据中央的部署,我国于2001年制定并实施了首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该政策主要包括: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20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享受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优惠;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等。包括税收优惠政策在内的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10年来,西部地区经济发展速度逐年加快,经济结构不断改善,产业结构更趋合理,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2010年7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西部大开发工作会议,此次会议明确了我国将继续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同时也明确了将实施包括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内的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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