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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同胞在内陆设立个体户,其有关税收如何计算?

 私法空间 2011-11-04
序列号: 1000003347
问题分类: 个人所得税
问题标题: 香港、澳门同胞在内陆设立个体户,其有关税收如何计算?
问题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目前,根据“内陆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简称CEPA)的规定,允许香港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陆设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括零售业、餐饮业、理发、美容、沐浴、日用品修理业务。按照有关地方税法律的规定,从事不同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所缴纳的税收种类不同。经营零售业和日用品修理,所涉及的税收主要有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经营餐饮业、理发、美容、沐浴等行业,除上述有关税种(不需缴纳增值税)以外,还需要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查账征收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详见本书表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体工商户,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操作上包括: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核定应纳税额和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依率征收等方法。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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