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参保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缴费基数,二是费率。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参保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为本单位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费率为2%。在确定缴费基数上,需要注意三个问题:一是要确定一个一定时间内的工资总额,对此,《失业保险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情况统一规定各单位以哪一个时期的工资总额和工资额为缴费基数。如:可以上一年度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平摊到本年度各个月份,每月按相同数额征收;也可以用上月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二是必须注意,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的不同,没有上下限的限制,是按工资总额的实际发生数确定的。三是对工资总额不易认定的,可由负责征缴的机构参照当地工资水平和该单位生产经营状况核定缴费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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