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
分局登记注册公示
一、登记管辖权范围
受东台工商局的委托办理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登记
二、登记依据
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2、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三、登记条件
设立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四、登记程序及期限
1、申请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分局、登记机关的登记场所或采取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申请。采取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在发出申请后5日内,向登记机关递交申请材料原件。
2、审查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3、受理
经审查,登记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3)、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4)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5)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决定
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分别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
(3)、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出具通知书,颁发、换发或者收缴营业执照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监督电话
0515-85214190(东台工商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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