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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xxdbs详细解析2011年全国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业务知识试题

 太平县人 2011-11-05

Hnxxdbs详细解析

2011年全国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业务知识试题

友情提醒:考试时间150分钟。试卷中涉及税收政策截止2011630日。

所有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给出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你认为正确的答案符号[ABCD中选一个]填入下表中。本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依据现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C)。

A.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适用税率为10%

B.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5%

C.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5%

D.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应当认定为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为25%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规定适用税率为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规定适用税率为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2009422)规定,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认定为居民企业依据符合条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是有条件的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2.计算判断企业是否发生税法意义上的亏损时,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是(D)。

A.不征税收入      B.免税收入

C.各项扣除        D.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20081231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

“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纳税人经过纳税调整计算后的所得额。本行<0时,即为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纳税调整后所得=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纳税调整后所得>0时,继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计算公式可以看出,“纳税调整后所得” <0即为发生税法意义上的亏损,也就不存在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问题。

3.某饭店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从业人数38人,资产总额900万元,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2010年度终了后经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0元,该公司2010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D)元。

A2400            B3600

C4800            D6000

【解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2009424)规定:八、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2010]9201032)贯彻了这一原则,《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凡在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该公司2010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24000×25%=6000

4.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下列表述正确的是(B)。

A.当期可实际抵免境外所得税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法定税率

B.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C.企业不能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准确计算实际可抵免的境外分国别(地区)的所得税税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税收抵免额

D.由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才能适用间接抵免政策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可见“当期可实际抵免境外所得税额”是抵免限额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A的计算不是已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20091225)规定:三、企业应就其按照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确定的中国境外所得(境外税前所得),按以下规定计算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一)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所以选B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201072)规定:不能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准确计算实际可抵免的境外分国别(地区)的所得税税额的,不应给予税收抵免。——是不抵,不是核定!

境外税额抵免适用直接抵免还是间接抵免,持股比例只是其中一个条件,还与所得项目及境外征收方式有关。因此D错。

5.某企业2010年初开业,由于经营不善,2011331日终止经营活动。2010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80万元,20111-3月纳税调整后所得为-50万元。430日清算完毕,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可变现价值为1200万元,清偿全部债务100万元,清算过程中发生相关税费50万元、清算费用10万元。该企业应缴纳清算所得税(A)万元。

A2.5              B10

C35              D50

【解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2009430)规定: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该企业应缴纳清算所得税=1200-1000-50-10-80-50)×25%=10×25%=2.5

6.关于实际管理机构和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B)。

A.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管理人员及其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位于中国境内,是判断实际管理机构的条件之一

B.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作为其免税收入

C.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

D.境外中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确认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2009422

二、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二)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三)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四)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五、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其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律地位不变

七、境外中资企业可向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中国主要投资者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境外中资企业未提出居民企业申请的,其中国主要投资者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对其是否属于中国居民企业做出初步判定,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

四、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作为其免税收入

7.企业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取得的下列项目,应计入收入总额的是(C)。

A.国家投资             B.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资金

C.先征后退的增值税     D.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解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20081216一、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有点“绕口令”的味道!

8.某企业2010年有一笔销售锅炉业务,合同约定:锅炉全部价款600万元,生产过程中购货方预付价款300万元,余款在锅炉检验后正常运行3个月后的10天内一次性支付;锅炉由供货方生产、安装,购货方和供货方共同检验。关于该笔业务的收入实现时间和金额,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A.在购货方接受锅炉并安装、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600万元

B.在购货方接受锅炉并安装、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300万元

C.在供货方发出锅炉时确认收入600万元

D.在供货方发出锅炉时确认收入300万元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规定: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有人认为正确答案应选B,我估计他们犯有一个可能的认识错误,即与房地产开发产品销售混淆了。

DBS提醒大家注意国税函[2008]875本版认为是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政策中仅次于《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一个重要文件,在多种场合、针对不同对象反复强调过。这次全国企业所得税考试几乎全文出现在试题中。

9.企业采用下列销售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确认正确的是(B)。

A.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一律按售价确认收入

B.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C.商品销售涉及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D.以买一赠一方式销售本企业商品的,赠送的商品应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规定: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A错在“一律”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只是“商业折扣”并不包括“现金折扣”的所有“折扣”,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所以C错。大家还要注意相关的还有“销售折让”,国税函[2008]875文同时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D按“视同销售”所以错

(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所以选B

10.某企业201012月有一项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出售资产的计税基础为800万元,出售价格为1200万元,合同约定租赁期10年、租赁开始日为201111日、每年支付租金150万元。关于上述业务,下列表述正确的是(D)。

A.出售资产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400万元

B.租赁期间每年允许扣除支付的租金150万元

C.回租资产的计税基础应重新确定为1200万元

D.租赁期间每年允许扣除融资利息为30万元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201098)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融资利息总额=150×10-1200=300万元(承租人净支付总额),因此承租人租赁期间每年扣除融资利息为30万元

11.甲企业2008年与乙企业签订了向其转让持有A公司70%股权的协议;2009A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协议生效;2010年完成了股权变更手续;2011年乙企业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甲企业确认股权转让收入的年度是(C)。

A2008               B2009

C2010               D2011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规定: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题中2009年“协议生效”,2010年“完成了股权变更手续”,联系国税函[2010]79文中“且”的规定,所以只能选C

12.关于国债投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A.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B.计算国债利息收入的国债金额,也就是国债面值

C.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只确认国债利息收入,不确认国债转让收入

D.取得国债的成本不包括取得国债时支付的相关税费

【解析】

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6)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所以选A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6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所以B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6规定: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所以C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6规定:三、关于国债成本确定问题(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以买入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国债,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所以D

13.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应作为(B)处理。

A.工资薪金支出              B.职工福利费

C.职工工会经费              D.职工家庭生活支出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200914《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值得大家注意的是——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也是如此。《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20091125日财企[2009]242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另外DBS提醒大家注意相关问题: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20091125日财企[2009]242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14.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下列保险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的是(C)。

A.年金                B.补充医疗保险费

C.家庭财产保险费      D.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费

【解析】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国税函[2009]694文件解释: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即“年金”=补充养老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如:家庭财产保险费

152010年,某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100万元,全年发生业务招待费60万元(包括将购买价格为8万元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在不考虑增值税的情况下,该企业2010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B)万元。

A25.5               B25.54

C31.2               D36

【解析】

销售(营业)收入合计×5=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5=5000+100+8)×5=25.5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2008-10-09国税函[2008]828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20081231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

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应税收入。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DBS提醒注意:我们有的税务干部分明“半桶水”,却到企业指手画脚,要会计对视同销售收入调账,列“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否则……让会计暗自诧了半天却又无所适从,纷纷向本版诉苦,因为这些会计大多数是本版的学生。

国税函[2008]828本版也一直强调是企业所得税政策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虽有不足甚至无理之处(如进价收入DBS在本论坛贴出该文时有详细评述),希望大家认真领会。

16.企业为下列用途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费用化的是(D)。

A.建造固定资产                   B.购置无形资产

C.建造生产周期为18月的存货      D.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长期股权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其借款费用应当费用化

17.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下列表述正确的是(D)。 

A.群众团体不得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B.国家机关也应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包括乡镇人民政府

D.救济贫困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支出属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解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2010721)规定: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2009128)规定: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四、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群众团体:……

五、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可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1231日 财税[2008]160)规定:

五、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第二条所称的国家机关均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显然属县级

18.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C)。

A.债权性投资包括企业从关联方获得的只需要偿还本金不需要支付利息的借入资金

B.企业实际支付给任何关联方的利息支出,超过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均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C.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

D.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 关联债资比例/标准比例)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2008919)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考题中B的表述有点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200918第八十规定: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200918第八十五条 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颠倒了!

19.下列股权和债权允许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的是(A)。

A.企业之间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往来款项

B.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C.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D.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2011331

第四十六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20.如果“7·23”动车事故的动车原值为1000万元,会计上已提折旧200万元、计提减值准备100万元,按税法规定应提折旧为220万元;保险公司理赔财产险500万元。则按税法规定应确认资产损失为(B)万元。

A200              B280

C700              D780

【解析】

1000-220-500=280

注意两点:

一是计提减值准备100万元,税法不认可扣除,提取时已作纳税调整;

二是会计上已提折旧税法规定应提折旧属于纳税人“按照规定计算”的“未提或少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按照规定计算”是基本原则,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明确:“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题中会计折旧处理就是“按照规定计算”。税法给了你扣除机会你不用,因此不能再给机会。

21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这些条件不包括(A)。

A.金融机构相同         B.贷款期限相同

C.贷款金额相同         D.贷款担保相同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2011.6.9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22.金融企业的下列项目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是(D)。

A.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B.缴存中央银行的准备金

C.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D.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2009430

准予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

23.某企业2010年将一栋办公楼推倒重置,该办公楼原值1000万元、已提折旧700万元,重置支出3000万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重置后的办公楼计税成本应确定为(B)万元。

A3000           B3300

C3700           D4000

【解析】

1000-700+3000=33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DBS感叹:本版一直强调总局公告2011年第34是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又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文件一发,引起全国税、企大讨论。该文件共7条,这次全国企业所得税考试试题中除服装费税前扣除问题2条,其余5条都考到了。

24A企业收购B企业的80%实质经营性资产,该批资产作价1500万元、B企业持有时的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A企业支付的对价为本企业股权1400万元和银行存款100万元。如当事各方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则B企业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B)万元。

A0              B33.33

C100            D500

【解析】

1500-1000)×(100÷1500=500×0.06666=33.3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2009430

企业重组中的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企业重组中的资产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25.企业拥有的下列无形资产允许在生产经营期间摊销扣除的是(A)。

A.接受投资取得的商标权      B.自创的商誉

C.外购的商誉                D.已作为研究开发费在税前扣除的专利技术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第六十七条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26.关于亏损弥补,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A.同一个国家(或地区)不同营业机构之间的盈亏允许互抵

B.被合并、分立企业合并、分立前发生的亏损不得由合并、分立企业承继弥补

C.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实际利润额时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D.减、免征所得额项目与应税项目的盈亏允许互抵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2008310

第四条 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2009430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2008630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4'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D.减、免征所得额项目与应税项目的盈亏允许互抵”中“减、免征所得额项目”应是排版错了,应为“减、免征所得项目”,但不影响大家选择。因为地球人都知道“减、免征所得项目”与应税项目是要分开核算、分别计税。

27.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及其管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B)。

A.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可以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B.居民企业取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C.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环境保护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在剩余期限内继续该项目的减免税优惠

D.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不需要分摊期间费用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其他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2010421

28.下列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不得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是(D)。

A.小型微利企业             B.软件开发企业

C.房地产开发企业           D.税务师事务所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200836

第三条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2009714

一、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问题:小型微利企业认定需要三项指标,包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果核算不准确就无法判定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既然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就一定是查账征收。因此核定征收小型微利企业不搭界。

29.企业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不包括(D)。

A.组织结构                 B.生产经营情况

C.关联交易情况             D.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200918

第十四条 同期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组织结构(二)生产经营情况(三)关联交易情况(四)可比性分析(五)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30.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下列表述正确的是(C)。

A.核定征收企业不需要参加汇算清缴

B.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必须办理退税

C.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申报有误的,可重新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D.分支机构均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2009416

第三条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并非全部核定征收企业

第十条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三条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给出的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是正确的,请将你认为正确的答案符号[ABCDE中选两个或两个以上]填入下表中。本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多选、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但所选答案正确的,每个得0.5分,共30分。)

1.对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下列判断原则正确的有(BCD)。

A.销售货物所得属于动产转让所得,按照销售货物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B.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C.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D.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E.不动产租金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分配所得的企业=被投资企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2.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应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的有(ACD)。

A.专业安装费           B.艺术表演活动收费

C.广告的制作费         D.软件费

E.特许权费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规定:

(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3.关于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BE)。

A.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所得税

B.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所得税

C.不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不就地预缴所得税

D.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就地预缴所得税

E建筑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所得税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2008310

第十二条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2010419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总局一年三变,基层税务五花八门、纳税人无所适从,本版已说得够多的了,不说了。

4.下列情形中可能产生股东或投资方股息性所得的有(ABDE)。

A.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的决定

B.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用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或注册资本的决定

C.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用股权溢价转增股本或注册资本的决定

D.被投资企业清算,且有剩余资产和累计未分配利润的

E.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2010222

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2009430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第三十六条规定:

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所以E也应选

5.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的所得税处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CE)。

A.未逾期贷款,应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B.贷款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必须于实际收到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C.贷款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税法上也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D.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无论会计上是否已冲减当期利息收入,均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E.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32010115

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6.下列各项业务,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的有(ABD)。

A.有公允价值的非货币资产交换     B.用固定资产抵偿债务

C.将自产的产品转为固定资产       D.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分配股利

E.用自产的产品用于橱窗陈列

【解析】

见单选15题解析。

7.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下列专项资金或费用,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有(ACE)。

A.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B.煤矿企业维简费

C.生态恢复专项资金          D.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E.物业完善费用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第三十二条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规定:“一、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8.关于资产和资产的计税基础,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BE)。

A.资产包括长期待摊费用

B.企业的各项资产应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C.企业持有各项资产发生资产增值或者减值,一律不得调整其计税基础

D.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为计税基础

E.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解析】

A是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9.关于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BCE)。

A.股权投资转让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B.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C.未经申报的资产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D.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不得追补确认扣除

E.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2009416

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2011331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项目中没有“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0.关于手续费及佣金的税前扣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BCE)。

A.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的15%计算手续费及佣金的扣除限额

B.支付对象必须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

C.以非转账方式向中介服务机构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D.购置固定资产期间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允许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E.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

【解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2009319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DBS认为总局文件用错了词,不能是“已计入”,必须是“应计入”!考题表述还像话。

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11.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但不包括(BCDE)。

A.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的税额

B.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C.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D.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E.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20107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第四条关于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确认规定:

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但不包括:

(一)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二)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三)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四)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五)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六)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12.下列税收优惠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减免所得额优惠类别的有(BDE)。

A.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B.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C.过渡期税收优惠               D.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E.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解析】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两种:一是税率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所得税额优惠——财税[201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201111日至2011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两种优惠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都作“减免所得税额”对待。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201056)规定: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2010年纳税年度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4利润总额15%的乘积,暂填入第7减免所得税额内。

关于“过渡期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20081231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中规定:“减免税合计”中的“过渡期税收优惠”是填报纳税人符合国务院规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给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可见不是反映“减免所得额”,而是填报的“减免所得税额”。

13.关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税收优惠,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CD)。

A.享受税收优惠的主体必须是居民企业

B.企业承包经营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该项目的税收优惠

C.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市公共交通

D.享受该项优惠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方可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E.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优惠项目的,受让方重新计算享受减免税优惠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2009416

一、对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目录》规定项目的所得,不得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九、企业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所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受让方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受让之日起,在剩余优惠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14.关于资产收购业务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有(BDE)。

A.如收购企业支付的对价都是直接持有的企业的股权,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B.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前提是收购企业支付的对价中必须有股权支付

C.被转让资产如享受项目优惠未期满的,受让方不得继续享受剩余期限的项目优惠

D.转让方取得受让方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E.转让方如取得的对价全部是受让方的股权,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解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2009430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三)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

(六)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15.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等配套设施,下列情形中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的有(ABC)。

A.无偿赠与地方政府                  B.无偿赠与公用事业单位

C.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    D.产权归开发企业所有

E.未明确产权归属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200936

第十七条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三、判断题(判断下列各题,正确的划“√”,错误的划“×”,请将你所选答案符号[√×中选一个]填入下表中。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某非居民企业委托某自然人在中国境内经常代其储存、交付货物,该自然人应视为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2.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资产损失,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规定:

六、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20101027)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4.企业预缴所得税的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5.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规定,“二、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6.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

【解析】

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2010512

7.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解析】

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2011.6.9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8.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析】

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200964

9.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200914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10.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为计税成本。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包括支付现金方式或转账方式。

有人认为本题应判断为错,我估价他们认为点明通过“现金方式”取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原文表述不符就错了。但本版认为本题答案判断为对并未错,难道“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为计税成本

当然另一种可能是命题者有意与2010年全国企业所得税业务知识考试单选17题混淆,他们知道参考者肯定会关注这套考题的。

四、简答题(根据问题列出你所给出的答题要点,请将答题要点写在问题下面,表述要规范。本题共2小题,每题5分,共10分。)

(一)请列举五种与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

答: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解析】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二十一条

(二)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其主要办法和目的是什么?

答: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主要办法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目的: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解析】《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第三条

五、计算题(根据下列资料计算并回答有关问题,请将你认为正确的答案符号[ABCD中选一个]填入下表中。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一)

某居民企业2010年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产品销售收入3150万元,其中150万元为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的收入。

2)从其他居民企业(非上市公司)取得直接投资的股息收入80万元,记入投资收益;接受现金捐赠100万元,记入营业外收入

3)销售成本1800万元;非增值税销售税金及附加95万元;销售费用400万元,其中包括260万元的广告费;管理费用400万元,包括研究开发费120万元、业务招待费50万元;财务费用80万元,包括向投资者支付股息20万元,以及于20092月即开始加工、本年6月才可销售产品的借款利息支出5万元。

4)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合理的实发工资120万元,拨缴工会经费3.5万元、支出职工福利费18万元、职工教育经费5万元。

5)营业外支出30万元,包括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的捐款1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计算并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2010年应税收入(不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为(B)万元。

A3150 B3235

C3315 D3330

3150-150×10%+100=3235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该企业2010年纳税调整增加额为(C)万元。

A48.55        B58.55

C63.55        D73.55

【解析】

业务招待费调增=50-3125×5=34.25

财务费用调增=20+5=25

工会经费调增=3.5-120×2%=1.1

职工福利费调增=18-120×14%=1.2

职工教育经费调增=5-120×2.5%=2

合计纳税调整增加额=34.25+25+1.1+1.2+2=63.55

3.该企业2010年纳税调整减少额为(D)万元。

A60         B75

C140        D155

【解析】

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150×10%=15

居民企业股息免税收入=80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120×50%=60

合计纳税调整减少=15+80+60=15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该企业2010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A)万元。

A433.55      B513.55

C525         D588.55

【解析】

会计利润总额=3150+80+100-1800-95-400-400-80-30=525

纳税调整后所得=525+63.55-155=433.55

5.该企业201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A)万元。

A108.39      B128.39

C131.25      D149.64

【解析】

应纳企业所得税=433.55×25%108.39

(二)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095月设立,当年有关资料如下:

1)征用开发用地10000平方米,支付土地价款2000万元,缴纳契税100万元,发生其他征用土地费用50万元。

2)在该土地上开发一楼盘,发生前期工程费300万元,基础设施建造费500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3000万元,开发间接费用150万元,至年底未完工。

3)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甲房屋销售公司预售该楼盘,委托销售合同约定买断价为每平方米8000元,超出买断价的价差归销售公司所有,开发企业不另支付手续费;当年预售20000平方米,预售合同均由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合同均价为每平方米9000元,销售公司与开发企业按买断价进行结算,并已将结算款项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开发企业,开发企业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16000万元,贷记预收账款”16000万元;

4)发生管理费用400万元,其中一次性列支房屋租赁费220万元,租赁期为200911日至20101231日;销售费用300万元;财务费用370万元,其中列支因开发该楼盘向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350万元。

20107月,该楼盘达到完工条件,全部可售建筑面积为60000平方米。至年底,当年有关资料如下:

1)发生建筑安装工程费3000万元,开发间接费用200万元,预提不可撤销的公共配套设施费300万元。

2)当年年初至完工前继续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甲房屋销售公司预售该楼盘,当年预售10000平方米,预售合同仍由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合同均价为每平方米9500元,销售公司与开发企业按买断价进行结算,并已将结算款项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开发企业,开发企业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8000万元,贷记预收账款”8000万元;

3)开发产品完工后至年底,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甲房屋销售公司继续销售该楼盘,销售完工开发产品12000平方米,销售合同仍由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合同均价为每平方米9800元,销售公司与开发企业按买断价进行结算,并已将结算款项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开发企业,开发企业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9600万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9600万元;

4)当年发生管理费用700万元;销售费用800万元,其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780万元;财务费用450万元,其中列支该楼盘完工前向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350万元,完工后向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80万元。

假设不考虑营业税及其他税费,未完工开发产品预计计税毛利率为10%,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已及时将预收账款转入主营业务收入,会计上全年计算结转主营业务成本”672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计算并回答下列问题:

6.该开发企业2009年纳税调整增加额为(C)万元。

A1800         B2150

C2260         D2370

【解析】

预计利润调增=20000×9000×10%=1800

财务费用中应资本化部分调增=350

租赁期为两年的房屋租赁费应调增=220÷2=110

合计纳税调整增加额=1800+350+110=226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200936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7.该开发企业2009年发生的开发成本合计(D)万元。

A5950         B6100

C6300         D6450

【解析】

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2000+100+50=2150

前期工程费=300

建筑安装工程费=500

基础设施建设费=3000

公共配套设施费=0

开发间接费=150

借款费用=350

2009年发生的开发成本合计=2150+300+500+3000+150+350=6450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8.该开发企业2010年应确认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D)万元。

A9600              B33600

C37100             D39260

【解析】

2010年应确认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20000×9000+10000×9500+12000×9800=39260

9.该开发企业2010年纳税调整减少额为(C)万元。

A1800               B2290

C2400               D2750

【解析】

2009年度已预计利润2010年度应调减=1800

2010年度应予税前扣除的房租费=220÷2=110

2010年度少结转营业成本=应结转已实现销售的成本-已结转已实现销售的成本

                       =7210-6720=490

其中:应结转已实现销售的成本

=可售开发产品总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总可售面积

=10300×42000÷60000=7210

2010年纳税调整减少额=1800+110+490=2400

10.该开发企业201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A)万元。

A7135               B7162.5

C6355               D6232.5

【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200936

第十四条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第三十二条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2009319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2010年度营业收入总额=39260

开发产品总成本=2009年开发产品成本+2010年开发产品总成本

               =6450+3000+200+300+350=10300

2010年度营业成本总额=7210

2010年度期间费用总额=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费用化财务费用

=700+110+800+450-350=1710

2009年度已预计利润=1800

该开发企业2010年应纳税所得=39260-7210-1710-1800=28540

该开发企业201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28540×25%=7135

DBS认为本计算题有一个不明了的地方,就是“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或低于买断价格”的企业如何处理的没有交代,答题时会有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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