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所谓代购货物,是指受托方按照协议或委托方的要求,从事商品的购买,并按照发票购进价格与委托方结算(原票转交)
① 原票转交,就手续费征营业税。
如果该公司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转交工厂,先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自留,并照原购进发票的原价,另外用本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给机械厂,同时再按原协议收取手续费,这种情况下,金属材料公司的所谓代购行为,变成了自营钢材行为,所收取的手续费属于销售货物是所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当并入货物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③代购行为应具备的条件: (2)所谓代销,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并收取手续费的经营活动。营业税是对受托方提供代销货物业务的劳务费所取得的手续费征税。掌握代销货物的关键,是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从事销售委托方的货物的活动,对代销货物发生的质量问题以及法律责任,都由委托方负责。 ①原价销售,另收手续费,代销方就手续费征营业税。 由此可见,对于代销行为,其受托方取得的手续费不论如何结算,也不论是否作为销售货物的价格或价外收费征了增值税,它仍属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代销货物有以下三个特点:代销的货物,其所有权属于委托方;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条件(如价格)出售;货物的销售收入为委托方所有,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 来源:淘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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