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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持前行 2011-11-11
国内外标准差异分析-车灯
发表日期:2011-1-7

机动车照明产品在我国的国内标准已经基本和国际ECE组织接轨,我国机动车照明产品GB标准的修订和制订依据基本采用ECE法规的规定。 其中,标准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如:一般要求、配光性能、光色、试验方法、配光性能稳定性试验、塑料配光镜的要求、灯具功能、安装数量和安装要求等都采纳了国际ECE组织对应的条款要求。

除此之外,有些是由于我国机动车照明产品的GB标准根据我国的特色,另外增加或改变了一些内容,有些是由于修订滞后,产生了部分差异,现在将就这些差异内容进行分析。

一.由于我国机动车照明产品采用的认证制度与ECE不相同,例如我国采用的是新车公告制和新车3C认证制度,欧洲采用的是按照ECE法规内管理条款的E字认证,所以我国GB标准删除了ECE法规内管理条款的内容。

二.我国汽车照明产品的GB标准根据我国的特色,另外增加了检验规则。

我国汽车照明用的全部灯具产品所采用的GB标准,都根据我国的产品质量现状,另外增加了检验规则。即在新车市场准入前的公告和 3C认证型式试验都必须满足标准值要求, 在产品进入市场后的一致性试验则必须满足标准的生产一致性检验值(也称批产值)要求。其中,标准值要求严于生产一致性检验值要求。也就是说我国汽车照明用的全部灯具产品在产品进入市场后的一致性检验值(也称批产值)要求是可能低于标准值要求的。

而国际ECE组织的条款中没有设置另外的生产一致性检验值(也称批产值),产品进入市场后的一致性检验值(也称批产值)要求是等于标准值要求的。所以,可以理解为:同样是通过ECE或相对应GB标准的汽车照明产品,它们的型式试验样品是一样的技术要求,但在批量生产时是我国产品的要求可能低于ECE标准值的要求。

三.GB4785—2007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4785的修订和制订依据是ECE R48,GB4785和 ECER48技术上的差异主要是 GB4785修订明显滞后于ECER48修订造成的,ECE R48的修改频率是所有 ECE法规中最高的,基本上两年的都会提出一次修改内容,这是国际组织会根据汽车的车型发展不断的修改ECE的内容。而GB4785 自 1985年制订颁布以来,才修改了3次。GB4785—2007于 2008年 6月实施,本次标准修订时引用的是ECER48 的2001年版本,因此即使新的 GB4785— 2007 仍滞后于现行的 ECER48 法规,所以两标准之间在技术要求上存在的差异是汽车照明产品GB标准中较大的,较明显的滞后和急需改进之处有:

1.在ECE R48 第 2.2 条明确规定,如果车辆虽与2.2.1~2.2.4的定义不同,但在灯具的安装种类、安装数量、安装位置、几何可见角度和选装灯安装与否等方面与原来的车 辆型式相比并无改变,仍可认为型式相同。 该条款还规定,当车辆被判定为一种新的型式,而该车的灯具安装种类、安装数量、几何可见角度等与已通过认证的车辆完全相同时, 认定该车在灯具和灯具安装方面与原车型式相同。而ECER48 对这方面的要求却没有在我国新修订的 GB4785-2007中出现。

由于GB4785中对新车没有该型式认证方面的规定,给生产企业和检测机构执行该标准造成很大困难,特别是一些多功能车和混合用途的新型车型。虽然有不同的功能, 但新车型对灯具安装种类、数量、可见角度等都未改变,与已获得公告和3C认证的车型相同。新车上安装的灯具能满足进入市场的批产值要求, 但无法满足型式试验的标准值要求,因为是同一车型上的多功能车,该车型上没有设计不同的灯具型式。检测机 构要对该车的灯具按相关标准进行检测时,仍需按 GB4785对新车灯具安装的要求进行检测,不仅增加了3C认证的时间,同时增加了生产企业两项认证的费用。

2.GB4785-2007 第 4.1.10条规定: 从车前应观察不到红光。但是在ECE R48中虽也是如此规定,但红色侧标志灯除外。这是因为红色侧标志灯在车前方能见到,对于侧前方的行人比较重要,但信号光强度很小,因此晚间行驶时并不影响对方车辆驾驶员对信号的辨别。目前进口的国外汽车和国内(根据国外车型)生产的很多车辆也装有红色侧标志灯,如果GB4785的这部分要求不作修改,可能会影响标准的实施。

3. GB4785第3.13条规定,单灯是由组合灯组成的组合件时,其基准轴线上的视表面投影不小于上述基准方向上视表面所围成的最小矩形面积的60%。而ECE R48规定,单灯组 合时,其基准轴线上的视表面投影不能小于该基准方向上视表面所围成的最小四边形面积的60%,或满足d≤1.5 mm。这是由于发现新的制造技术带来了新的设计概念的改变,汽车灯具的设计不应再对灯具形状和尺寸要求产生障碍,即汽车灯具的形状和尺寸已不再是中规中矩的了。

按照GB4785 要求,灯具设计中要满足不小于矩形面积60%,所需要的整车空间要大于满足ECE R48规定的所需要的空间。ECE R48规定灯具形状和尺寸可以减少灯具所占整车空间,增加了灯具和整车造型设计的自由度;而GB4785的规定限制了整车车型设计和新技术灯具的设计和生产应用。

四.GB18408—2001 《汽车及挂车外牌照板照明装置配光性能》

GB18408—2001的修订和制订依据是ECE R4,但根据我国的汽车及挂车牌照产品的现状,另外规定了照明的区域和尺寸,按GA 36-1992规定执行。

五.GB 5948-1998《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性能》

由于钨丝光源的能效低、资源耗费较高、对环境污染等原因,ECE已经规定不使用S1、S2类的光源,而我国现行国家标准GB 5948-1998《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性能》中仍然规定摩托车使用的灯泡类型为S1、S2、HS1。

六.我国正在执行的的标准中,存在相互间要求矛盾的地方。例如,GB5920-2008《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5.2.6条规定,如果前位灯含有一个或多个红外辐射发生器,则该前位灯的配光性能和色度性能应在红外辐射发生器工作和不工作的时候均能满足要求。由于红外辐射在一定距离内为红光,当红外辐射发生器工作时,前视红光按要求也可以允许,这显然与GB4785-2007 第 4.1.10条规定: 从车前应观察不到红光相违背。虽然GB5920- 2008版已将前位灯内可以含有红外辐射发生器的内容放入标准,但 GB4785-2007 的标准仍没有将这种新型前位灯的安装放入标准的允许范围内。

而ECE考虑红外辐射发生器的需要,为了弱化红外辐射发生器所发射的红光,要求当红外辐射发生器工作时,前照灯应点亮。所以ECE R48规定,如果前位灯内安装1个或多个红外辐射发生器,只有当车辆向前行驶且同一侧的前照灯打开时,它们才允许被点亮;当同一侧的前位灯或前照灯发生故障时,红外辐射发生器应自动关闭。

由此可见,由于我国的机动车照明产品GB标准已经基本和国际ECE组织接轨,除了因为我国机动车照明产品采用的认证制度与ECE不相同,所以我国GB标准删除了ECE法规内管理条款的内容之外,整体来说差异不多;在个别条款里,ECE考虑的比较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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