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法院判决:退回20元“开瓶费”

 私法空间 2011-11-14

法院判决:退回20元“开瓶费”

[字号: ]
2005-04-01  



  一种人们经常遇到却没有在意的纠纷,一宗仅仅只为20元钱的官司,一个让酒家和顾客都高度关注的判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二审判决一宗仅仅只为20元钱的官司,却让酒家和顾客都高度关注,因为这宗判决涉及了一个人们经常碰到却又没有在意的话题???“开瓶费”。

  2001年7月15日晚,顾客曲某与几位朋友为庆贺北京申办奥运会成功,到广州市天鲜阁酒楼吃饭时,曲某自带了一瓶“杜康”并亲手开启了这瓶酒。饭后结账时,酒楼要加收“开瓶费”20元,曲某认为天鲜阁酒楼收取顾客自带酒水开瓶费不合法,不同意支付。但天鲜阁酒楼服务员坚持该酒楼在酒楼大堂和房间内贴的规定:“谢绝自带酒水,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20元”,一定要收,双方为此产生争议,最后曲某支付了加收的20元开瓶费。

  曲某认为,天鲜阁酒楼强行加收“开瓶费”,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遂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天鲜阁酒楼返还所收取的20元“开瓶费”,并就欺诈顾客的行为赔偿20元,精神损失费1元,同时向他赔礼道歉。

  白云区法院认为:曲某到天鲜阁酒楼进行饮食消费,双方已形成饮食服务合同关系。曲某作为消费者,有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一件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一项服务的权利,天鲜阁酒楼规定“谢绝自带酒水,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20元”,侵犯了曲某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不符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天鲜阁酒楼规定“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20元”,并将其张贴在酒楼的显眼位置,实际上是天鲜阁酒楼对消费者作出的格式条款规定,但天鲜阁酒楼规定的格式条款并未依据公平原则,合理确定酒楼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天鲜阁酒楼无论有无提供“开瓶”服务,均要向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收取开瓶费20元,该格式条款不但违反了我国《合同法》中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而且与我国《民法通则》中公平、自愿和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也是背道而驰的。因此,天鲜阁酒楼关于“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20元”的规定违反了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收取曲某开瓶费20元没有依据,应予退还。

  但天鲜阁酒楼将该规定公开张贴在酒楼大堂和包房内,已向消费者作了明确提示,曲某认为天鲜阁酒楼收取“开瓶费”的行为具有欺诈性质,要求赔偿20元的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曲某在消费过程中,天鲜阁酒楼并无对曲某有人身、人格上的侵犯,曲某的人格权益并未受到侵害,要求天鲜阁酒楼赔礼道歉,并赔偿l元精神损害费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白云区法院作出判决:(一)天鲜阁酒楼返还曲某“开瓶费”20元。(二)驳回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曲某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就此案对记者评述说,曲某到天鲜阁酒楼进行饮食消费,酒楼为其提供了餐饮服务,曲某理应支付消费费用给酒楼。酒楼的任何饮食服务标价,除在消费场所公示外,还应对顾客给予提示,以备顾客自由选择。曲某自带酒到酒楼饮食,酒楼向曲某收取的“开瓶费”,实际是没有提供服务的服务费,违背消费者意愿而强迫收取该项费用。这位法官提醒说,酒家在对顾客作出各种规定时,千万不要违背了《民法通则》有关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