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查房屋档案,确认保修期满;
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代管单位到现场勘查;
四、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向代管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包括维修项目基本情况、施工预算、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时的工程款补足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使用方案,经专有部分占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的证明;
(三)相关业主同意实施使用方案的书面决议;
(四)公示单;
(五)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上述材料真实性的证明;
五、代管单位对申请材料做出书面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划拨维修费用;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原因或者书面要求申请人修正或者补正);
六、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持以下资料经代管单位审核后,拨付剩余维修费用。
(一)维修工程验收合格证明;
(二)工程决算书;
(三)维修费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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