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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主营业务收入的业务招待费如何列支

 sddpzh 2011-11-15

  问:某从事投资业务的投资公司,没有主营业务收入,当年只发生“投资收益”。按照财企[2001]251号文件的规定,可按“投资收益”的2%在税前列支业务招待费,此文件还有效吗?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该如何在税前列支业务招待费?

  答:2008年度所得税前如何列支业务招待费,按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规定:

  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3.第3行“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投资公司主营业务就是投资,其投资收益应作为其主营业务收入,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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