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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所得税鉴证:是甜蜜的追求,还是一剂慢慢麻醉的毒药

 希言自然 2011-11-16

最近几年,经常在提供税务鉴证过程当中,部分纳税人就税务鉴证服务当中的权利与义务时,往往提出如下的要求或疑问:

1、为什么非要我提供税务鉴证报告;

2、提供税务鉴证如果不能发现重大涉税问题,责任由谁承担;

3、我们平时关注不到的地方,税务中介应发现他们无法发现的问题,并且在合同中要求约定一些责任条款;

4、税务机关对于税务鉴证是否可以进行税务判断的依据。

应该说,这确实切中了税务鉴证服务过程中的要害,一方面是要求税务中介的专业水平有基础,另一方面对当前税务环境的恐惧急让纳税人找到避免风险的依靠。

 

但是作为同道中人,我想都很清楚,这非常难做到百无一失,当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以下是我们认为有影响的因素:

一是在整个社会价值体系中,税务服务中的鉴证服务,没有得到社会的尊重与自我的保护,很多人认为只是税务机关强制实施的一个附加程序,自然我能少支付费用就少支付费用,也就是说不通过市场慢慢培育的有市场基础的服务是没有价值可以提升的;

 

二是税务鉴证在自身的定位上出现偏差,如会计师报告一样,是对重大事项的评估,甚至对于非上市公司,会计师报告的价值很难体现。我们在设定税务鉴证报务中,其目的是“鉴证”,在名词上,我们认为以税务报告或税务意见函来表达更符合实际的要求,因为中介机构本身不代表也无法代表税务机关;

如果要实施完整的税务鉴证,那依程序上理解,首先要复核会计关注的东西,在此基础上再实施纳税调整,试想当前那位纳税人愿意实施重复成本,而且就算实施,那个纳税人愿意付出如上千万、百万的涉税鉴证费(有的上市公司年度会计师审计费,当然有的包括境外报告的调整部分)

 

三是税法体系的不完整、规定的不详尽,税务机关的解释与实施也无花八门,让即使爱学习的税务中介也无法掌握,更何况寄生于税务机关人员身上的中介机构。

 

我们理解纳税人的心情,只能说对于国情来看,这很难,何况即使税务中介机构提出的调整要求,纳税人往往也认为不可接受(本身如果没有文件规定,凭原则理解,就有水平高低与隔行业的解释困难)。没有市场的需求,强制实施的中介机构报告,其生存的价值只能是夹缝中的业务,一方面面临着执业的高风险,同时也面临着生存的压力,当然执业质量也无从保障。此时或许我们应适度的转型,拓展咨询类的业务,不然,依赖于鉴证业务上的发展,最终可能会面临危机。

 

作为税务中介机构与人员,建议对此进行思考与提出行业发展的建议,也是从业人士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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