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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税[2009]148号: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

 leiwenjun777 2011-11-17

解读财税[2009]148号: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  

2009-12-29 11:14:37|  分类: 中央税收法规 |  标签: |字号 订阅

解读财税[2009]148: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现就财税(2009)148号解读如下,以纳税人理解。

在这之前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0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柳箱纸板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3]8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三个文件。

1、适用范围的变化

从2001年到2006年国家出台该类政策的时,在标题就限定了范围,即综合利用产品的原料限定在三剩物和次小薪材,只有这两类材料生产的产品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税(2006)102号于2008年12月31号到期后,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于日前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在出台该文时在标题上就把以前限定在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的范围扩大到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产品,在该文件的有效期内只要是农业或林业剩余物生产的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就可适用本政策。

2、退税额的变化

2009年100%的退税、2010年变为退税80%,本文件的退税的范围扩大了,但是退税比例减少。

3、办理退税产品的条件的变化

相比财税(2006)102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增加了环境保护法律方面的刑事或行政处罚的规定,2008年1月1日起未发生环境保护方面的刑事或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才能享受本政策的优惠。

4、提供资料的变化

申请退税要求纳税人增加提供从08年1月1日起未违反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书面申明。

5、综合产品目录变化

根据原材料范围的扩大而相应扩大了适用产品的目录。增加的产品有秸秆纤维板,秸秆、蔗渣刨花板,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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