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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能否要求支付加班费?

 WWNNGG 2011-11-17

劳动者阿军
请问:如果一个月应上的正常班没有上够,而用周未加班去补,这样合理吗?

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黄彪(劳动法专家)
没有上够是什么意思?是整天还是差几个小时的那种?

劳动者阿军
比如那个月正常班是174小时,而实际上正常班我只上了150个小时,周未加班上了40个小时,而公司是这样算加班的:150+40-174=16,这样就只加了16个小时

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黄彪(劳动法专家)
你们的合同上写的是不是标准工时制?

劳动者阿军
不是,是不计时的

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黄彪(劳动法专家)
?综合计算工时or不定时?

劳动者阿军
不定时

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黄彪(劳动法专家)
你知道你们公司的这个不定时工作制通过了劳动部门的审批没?

劳动者阿军
不知道,那个公司是大公司

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黄彪(劳动法专家)
建议去咨询一下看该公司是否通过了审批。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需要审批的。

劳动者阿军
哦,审批通过了就是合法的吧

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黄彪(劳动法专家)
关于在不定时工时是否应支付加班费这个问题上,应注意各地的不同规定。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即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可不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即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的规定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工作,也是有加班费的。
如当地法规没有规定,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应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劳动者阿军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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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提示: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三十六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有关加班费支付的法律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所谓"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虽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以某一具体工作日或具体的一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是在这个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算加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也应该支付300%的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时计算方法如下:
1.工作日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0天/年(法定休假日)=251天/年
季工作日:251天/年÷4季=62.75天
月工作日:251天/年÷12月=20.92天
2.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要审批。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同时该办法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有3种: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关于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就是不以标准工时制度确定的工作制度,企业以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来确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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