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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间距控制规定

 雨生无意 2011-11-19

9. 居住建筑控制

9.1  建筑间距、退让

9.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和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并应符合表9.1.5规定。

9.1.2  建筑间距是建筑物外墙皮之间的最近距离。

9.1.3  建筑高度:

1)平顶房屋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儿墙高度计算。

2)坡顶房屋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3)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5%,且高度不超过4米的不计入高度之内。

9.1.4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9.1.4规定。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9.1.4

日照标准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h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上午九时至下午三时

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注:住宅建筑从居住最低层窗台面计起。

9.1.5   居住建筑间距的限值根据建筑高度分别规定。本规定将居住建筑按高度划分为以下类型:

1)低层——指居住建筑3层及3层以下,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1米;

2)多层——指居住建筑4层至6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0米;

3)中高层——指居住建筑7层至9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30米;

4)高层——指居住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

 

住宅建筑最小间距(m

 

9.1.5

类别

层数

南北向住宅间距

东西向住宅山墙间距

I类小区

低层

1.0H 并不少于6

4

多层、中高层

1.0H

6

II类小区

低层

0.8H并不少于6

4

多层、中高层

0.8H

6

高层

24+0.2(H-30)

13

III类小区

多层、中高层

0.8H

6

高层

24+0.2(H-30)

13

注:1H为南面建筑物高度,从架空层以上计起。

2、南北向是指方位角≤15°。

3、南北向方位角>15°时,按日照分析确定住宅建筑最小间距。

4、高层建筑与其它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少9米。

 

 9.1.6 位于城市新区的 两相邻居住建筑间距除满足表9.1.5的规定外,当北侧建筑高于南侧建筑时,其间距按南侧建筑应取间距值加上建筑高度差的0.2倍取值。旧区及建城区5000㎡以下用地的仍按表9.1.5执行。

9.1.7  集体宿舍按表9.1.5应取值的0.9倍计,且不得小于6米。

9.1.8  非居住的其他民用建筑处于居住建筑北面且正面相邻时,如北侧建筑高于南侧建筑,按9.1.6条执行,处于其它方位时,视其为居住建筑退让。

9.1.9  居住建筑间距的计算:

9.1.10  居住建筑挑出檐口、梯间、厨房、厕所等时,如梯间挑出不大于1.3米,厨房、厕所挑出不大于0.9米,且不大于该建筑面宽1/3时,挑出部分可不计入间距范围;如阳台宽度超过本身建筑面宽的二分之一或挑出长度大于1.5米时,其间距应另外加阳台挑出平均长度的一半计算。

9.1.11 位于新区 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如大于18米或有居室窗户且仅靠该窗户采光时,视其山墙面为主立面,其间距按主朝向间距要求控制;位于旧区或建成区居住建筑不论山墙宽度多少,仍按最小间距执行。

9.1.12  北侧居住建筑底层如作为停车库、商铺或全部架空时,其与南侧建筑的间距可减去北侧建筑底层层高。

9.1.13  新区、旧区及建城区山墙间距应满足最低消防间距的要求。

9.1.14  住宅建筑设置天井时,尽量采用开口天井,不宜采用内天井。

 

10 非居住建筑控制

 

10.1.1  本条款适用于民用非居住建筑,但当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时,其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10.1.2  商业建筑相互之间以及其他非居住建筑相互之间最小间距不得小于防火间距。

10.1.3  办公建筑相互之间、办公建筑与商业建筑之间、办公建筑与工业建筑之间的间距为相同情况下居住建筑间距的0.8倍。

10.1.4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间距取值。

10.1.5  商业及办公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如其相邻地块为非商业、办公建筑时,视其为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退让方法相同。

10.1.6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与相邻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

 

项目名称

最小间距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

南向建筑高度的1.1倍,且与相邻各向建筑间距不小于24

幼儿园、托儿所

南向建筑高度的1.2 倍,且与相邻各向建筑间距不小于18

中、小学校

南向建筑高度的1.2 倍,且教室长边与相邻各向建筑间距不小于25

 

10.2  其它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

10.2.1  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宜少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8米。

10.2.2 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3米;

10.2.3 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0米;

10.2.4 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应小于6米;

10.2.5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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