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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德九步审讯法(上)

 昵称1769601 2011-11-20
            美国警方普遍使用的里德九步审讯法,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里德九步审讯法不仅仅是用于审讯和反审讯,在日常生活的人际交往中,商业谈判中,很多时候都会用到类似的心理战技巧。所以看下此文对我们PSK提高个人整体的能力还是很有帮助的。


    首先你要知道,在美国约有42%到55%的嫌犯都是在审讯时认罪的。
    但是让一个人认罪并不是件容易事,并非像人们想象的一样:怒视嫌犯,当面与其对质,再告诉他杀人凶器上遍布着他的指纹,于是嫌犯交代了所有犯罪事实。
    没有两次审讯过程是完全相同的,不过审讯大多都利用了人性中的某些弱点。这些弱点的暴露一般依赖于人在经历截然相反的极端时所产生的压力,如主宰和服从、控制和依赖以及后果的最大化和最小化。如果审讯者能根据嫌犯的个性和经历,将环境和技巧有效地结合起来加以利用,那么即使是最顽固的罪犯到头来也会坦白招供。
    警方审讯并非总是都是这么复杂。直到20世纪初期,在美国,刑讯逼供还是一种广为接受(即便是不合法的)的做法。只要嫌犯签下一份弃权书,声明供词是自愿招出的,那么警方通过“酷刑逼供”(不给食物和水、用强光照射、折磨身体和长期隔离,用橡胶管和其他一些不会留下伤痕的器械鞭打)获得的口供通常在法庭上都是可以被采纳的。不过,在20世纪30年代至60年代间,对警务战术的整顿逐渐改变了审讯方法。
    虽然美国最高法院早在1897年就反对非自愿招供,但是直到1937年情况才开始真正发生变化。在布朗(Brown)诉讼密西西比州一案中,最高法院抛出一份“自愿”供词,而这份供词是在警察反复将嫌犯吊在树上鞭打后获得的。法院的裁决很清楚:通过暴力获得的供词不能作为法庭审判的依据。到了20世纪50年代,不仅警察通过殴打嫌犯得到的供词被视为非自愿供词,而且通过以下这些方法获得的供词,也将被视为非自愿供词:对嫌犯的拘留时间超过必要长度、不允许他睡觉、进食、饮水或者上厕所、许诺当嫌犯招供后给其某些好处,或者威胁嫌犯如果不招供则将对其实施某些伤害。  

    这是个好消息,至少它说明在你被刑讯逼供时,你知道这不合法。

    疑犯被捕时通告其“米兰达权利”(你有权保持沉默…)已经是一些国家或地区执法人员规定的必要步骤。所以你在那些国家和地区被捕时一般没必要特意强调自己可以保持沉默或给律师打电话,倘若你在另一些国家和地区被抓,既然你没有律师,也就没必要大喊什么要求民主—不要惹怒执法人员

    关于测谎仪,下面有两个好消息和两个坏消息:

    好消息1是,即使在科技比较发达的国家(比如美国),由于适用价格昂贵,测谎仪的应用并不广泛。

    坏消息1是,似乎你的所在并不是一个“科技比较发达的国家”,而众多简易测谎仪被广泛应用。

    好消息2是,测谎仪的测试结果几乎从未被法庭认可过

    坏消息2是,通过对测谎数据的观察,一名叫约翰.里德的分析师,开始注意到被测对象都呈现出某些外在的、一致的生理信号,而这些信号与测谎结果相一致。里德继而发明了一种不以机器为基础的审讯体系。它依靠一套特定类型的问题和答案来暴露嫌犯的弱点,审讯者可以利用这些弱点从嫌犯口中获得供词。

    比如里德的九步心理控制法就是目前美国使用最广泛的审讯技巧之一。

    在下一部分,我们将详细了解此体系。

    关于快速审讯,也有一个好消息和一个坏消息

    好消息是,宪法规定:如果警方在拘留和审讯嫌犯三天后仍未能找到罪名指控他,那么警方就侵犯了嫌犯享有合法程序的权利。如果警方将某人吊在树上,对其鞭打使其招供,那么警方就侵犯了嫌犯不被要求自证其罪的权利(以及其他权利)。

    坏消息是,这是美国宪法。
   

    在开始审讯之前,你要清楚,在美国,多达80%的嫌犯放弃了他们保持沉默和请求律师帮助的权利,允许警方实行全面的审讯。这是错误而愚蠢的方法。

    现代审讯是对人性的研究。我们中的大多数更喜欢与看似和自己类似的人交谈。一旦交谈开始,就很难止住。一旦我们开始说实话,就很难再说假话。当警察告诉我们,在一户两天前失窃的人家中,发现室内的门把手上有我们的指纹,我们会变得紧张,哪怕在入室行窃过程中我们一直戴着手套。  

    除少数情况外,为得到嫌犯的供词,警察可以对其撒谎。因为我们认为,即使面对着证明其参与作案的假物证,一个无辜的人也绝不会承认她并未犯过的罪行。遗憾的是,事实并非总是如此(下一部分将谈到更多的假供词)。不过,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警察为什么在审讯中使用欺骗性战术。  

    心理控制甚至在审讯者开口之前就已经开始了。审讯室的实际布置旨在让嫌犯感到最大程度的不适,并使他从刚迈入室内的那一刻就开始感到无助。经典的审讯手册《刑事审讯与供述》中建议,审讯室应该是一间狭小、隔音的房间,其中只有三把椅子(两把给警察,一把给嫌犯)、一张桌子和四面空空的墙。这样的布局能营造出一种无所遁形、陌生而又孤立无援的感觉,从而在审讯过程中强化嫌犯“让我出去”的意识。





    这本手册还建议让嫌犯坐在一张不舒服的椅子上,使他无法触到任何控制器,如电灯开关或者温度调节器,以便加剧他所感到的不适,诱发他的依赖感。单向透视镜是审讯室中的理想附加摆设,因为它不仅能增加嫌犯的焦虑,还能让其他警察观察到审讯过程,并帮助审讯者确定哪些技巧有效,哪些技巧无效。

    在里德审讯的九个步骤开始进行前,会安排一个首次会谈,来确定嫌犯是否有罪。在首次会谈中,审讯者尝试着用随意的谈话创造出一种没有威胁氛围,从而在自己与嫌犯之间建立起友好信任的关系。人们更喜欢和信任那些与自己类似的人,因此警察可能会要求分享嫌犯的某些兴趣或信仰。如果嫌犯开始向审讯者谈及一些无关痛痒的东西,那么当讨论转到犯罪问题上时,他就很难停下不说(或开始说谎)。  

    在首次会谈中,警察通过观察嫌犯的反应(包括语言反应和非语言反应)建立在开始真正施加压力前的基准反应。警察随后会将此基准作为参照点。  

    确定基准的方法包括:向嫌犯提出各种能够让其使用大脑不同部分的问题。警察会问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有的需要回忆(仅仅是回想),有的需要思考(带有创造性)。当嫌犯回忆某些事情时,他的眼睛经常会右移。这就是他的大脑正在刺激记忆中枢的外部表现。当他在思考某事时,他的眼睛会上移或左移,这是他的认知中枢正在活动的反映。警察要牢牢记住嫌犯的这些眼部活动。  

    下一步是质问嫌犯。警察首先会问几个有关犯罪事实的基本问题,并将嫌犯的反应与基准进行比较,判断他究竟在说真话还是在撒谎。如果审讯者询问嫌犯案发当晚在什么地方,并且嫌犯如实回答,那么嫌犯就会回忆当晚的情况,他的眼睛就会右移;如果他在编造不在场的供词,那么他会进行思考,他的眼睛就会因此而左移。如果审讯者确定嫌犯的反应表明他在撒谎,并且其他所有证据都证明是他有罪,那么便将开始进行针对有罪嫌疑人的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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