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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网保险公司未作最终定损需担责

 交通事故处理顾问 2011-11-27

保险公司未作最终定损需担责

作者:何江恒  发布时间:2011-09-19 11:19:32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常常会在第一时间赴现场对车辆受损情况进行初步定损,待车辆送维修单位检测后再做最终定损。实践中,如果保险公司仅做初步定损、未做最终定损,车辆实际维修的金额又大于保险公司初步定损金额,法院如何判断?日前,北京二中法院便审结了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法院终审判决,驳回顾某及保险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保险公司、顾某分别赔偿陈某修车费共计5690元的判决。

    2010年9月27日,陈某驾驶的轿车与顾某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顾某车辆左前门刮蹭,陈某车辆右前方刮蹭,双方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约定,顾某负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事发当天,保险公司为陈某车辆初步定损,并为陈某出具手写单子,单子记载前杠、右前叶子板钣金喷漆1000元,前杠导流板喷塑200元,四轮定位210元。事发后,陈某将其车辆送到保险公司认可的某汽车维修公司进行维修,支付修车费5690元。期间,保险公司并未对陈某车辆进行最终定损。

    后陈某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顾某及保险公司赔偿5690元机动车修理费。保险公司辩称,仅同意赔偿定损的1410元。顾某辩称,自己尽到了应尽的义务,不同意陈某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顾某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两辆车速度相当慢,只有略微刮蹭,一审认定陈某车辆损失数额过高,陈某存在擅自更换没有必要更换的汽车配件的行为为由。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后对陈某的车辆进行定损,定损金额为1410元,但陈某的车辆修理清单上显示前轮轴承、摆动支承、前轮芯、导向操纵器全部更换,这些损失并非涉案事故造成为由,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中,保险公司称,为陈某出具的初步定损手写单子仅是记录车辆外观的损失,当时无法确定车辆内部的损失。当时陈某车辆的损失很轻,公司认为没有必要做四轮定位,但陈某提出车辆跑偏,故公司应陈要求把四轮定位加上,其中的210元是检测四轮定位数据是否正常的费用。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上诉认为陈某车辆的定损金额为1410元,仅同意赔偿1410元。陈某对此不予认可,保险公司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又鉴于1410元的定损金额系保险公司的初步定损结果,保险公司并未对陈某车辆的内部损失予以确定,且初步定损单上亦有关于四轮定位的记载,故对保险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双方认定顾某负涉案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故对于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的损失,应由顾某承担赔偿责任。现顾某上诉认为原审认定的陈某车辆损失数额过高,陈某存在擅自更换没有必要更换的汽车配件的行为。陈某对此不予认可,顾某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故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信。顾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均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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