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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

 小袤 2011-11-29

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

20世纪下半叶,以赛亚·伯林开始用“两种自由”的概念来划分自由:“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他认为,积极自由是指人在“主动”意义上的自由,即作为主体的人做的决定和选择,均基于自身的主动意志而非任何外部力量。当一个人是自主的或自决的,他就处于“积极”自由的状态之中。这种自由是“去做……的自由”。而消极自由指的是在“被动”意义上的自由。即人在意志上不受他人的强制,在行为上不受他人的干涉,也就是“免于强制和干涉”的自由状态。

西方的政治团体,以及自由意志主义者,认同的自由,是消极自由。他们认为,积极自由实际上会去干涉他人的消极自由。因此自由的底线和原则,是保护每一个个体的消极自由,而不是去推崇积极自由。他们保护公民的私人劳动所得财产不受侵犯,非法财产可以由人民共同决定起草的法律来解决。应该保证公民人权不受侵犯。其核心思想是“人权高于主权”,即“爱自己就等于爱国家”,坚持人文主义,以人为本,现在已经是西方的主流思潮。同时,自由也曾在政治思想史发展过程中被划分为“内心自由”和“外在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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