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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毙嫌疑人无法律依据,嫌疑人反击抓捕是正当防卫(作者,“无芯笔”发明人:付永志 播撒文明)

 国魂001 2011-11-30

  击毙嫌疑人无法律依据,嫌疑人反击抓捕是正当防卫(作者,“无芯笔”发明人:付永志 播撒文明)

 

按照现在法院没有判决有罪之前应当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疑犯从无),警察在追捕所谓“嫌疑人”时,嫌疑人就是“无罪”之人,其有权不受人身侵犯,完全可以对任何人进行正当防卫,其防卫是正当的。所以,警察击毙所谓嫌疑人是严重的侵犯人权,警察无权剥夺一个没有经过法院判定有罪人的生命。况且,剥夺生命只能是对死刑犯才能进行,并且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如果认为警察的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合理的,那就是法律有了逻辑瑕疵。

如果认为警察的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合理的,那法律就应当去堵塞漏洞,不让犯罪逃脱惩罚,不让无辜受冤屈。

如果上述是合理的,那就应该对逃避犯罪行为本身进行惩罚,让藏匿也成为犯罪,颠倒追捕与藏匿的关系,实行“有罪推定原则”,即按照犯罪现场进行犯罪性质和事实推定,并由其亲属签字确认,如果亲属拒签,则由当地组织作证确认。并且藏匿的时间段为另外的追加的法定刑期。迫使罪犯自己到案,减少警察的被动追捕和成本。

为遏制罪犯的侥幸心理,取消时效。由于时效的考虑主要是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时间久了,不易取证;二是时间久了,没有社会影响了。对于第一个问题,已经由“有罪推定原则”解决了,不需要考虑时效的问题了,对藏匿行为的惩罚也是遏制犯罪的有效手段;对于第二个问题,实际上是鼓励了犯罪,如果让人知道,有罪必有罚,就不容易发生犯罪,也就没有什么有无“影响”的问题了,没有时效,藏匿就意味着终身的(这里还必须实行“罪不减刑原则”,即如果刑罚变动,“刑罚从重”的原则),藏匿的心理震慑威力也是巨大的。藏匿犯罪者被抓的心理变化,就是鲜活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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