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当考虑税收盲区
年底,单位发给小李年终奖18800元,按照有关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政策计算,小李应为这笔收入缴税1775元,即税后小李实际拿到手的钱是17025元。同单位的小王年终奖是18000元,同样方法计算,应该缴税540元,税后小王实际拿到手的钱是17460元。这样,就造成小李比小王只是多了800元年终奖,但却要比小王多缴1235元的税,导致小李实际上是“得不偿税”,还要倒贴,结果拿到手的钱就比小王少了435元。 个税起征点调整为3500元后,将产生六个税收“盲区”即“无效区间”,分别是:[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
在“年终奖无效区域”中,奖金数额增加,个人税后工资收入反而减少,所以该区域内奖金发放是无效的。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算扣除数 年终奖临界点(级数起点*12) 年终奖筹划点 年终奖无效区域
1 不超过1500元的部分 3 0 2 超过1500元~4500元的部分 10 105 18000 19283.33 18000-19283.33 3 超过4500元~9000元的部分 20 555 54000 60187.50 54000-60187.50 4 超过9000元~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108000 114600.00 108000-114600 5 超过35000元~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420000 447500.00 420000-447500 6 超过55000元~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660000 706538.46 660000-606538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 960000 1120000.00 960000-11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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