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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常德市国家税务局机关经费管理制度

 鲁帕橡树 2011-12-03
常德市国家税务局机关经费管理制度
 
2010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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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维护机关资金财产安全,确保机关节俭、有效地正常运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经费管理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增收节支,量入为出,勤俭节约,注重资金使用效益。坚持民主理财,集体研究,实行财务公开。
第三条  机关经费管理由财务部门按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的财务管理规定对所有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核算。
市局稽查局、市局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自行制定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审批,财务核算由市局财务管理科统一进行。
工会组织按照工会法的相关规定设立账户,自行制定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审批,财务核算由市局财务管理科统一进行。
第四条  机关经费必须严格实行预算管理。科学、合理、真实、完整地编制预算,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的机关预算,要严格执行,未列入预算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开支,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支的项目按经费审批权限提请研究和审批。
第五条  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部门的人员分工应遵循会计和出纳分设、钱和物分管、职责和权限明确且能互相制约的原则。
第六条  机关经费应按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按期编制会计报表,经费预算、决算报表,如实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第七条  定期对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预算编制管理
第八条  机关预算编制要以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适度从紧为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预算支出项目和支出金额,认真贯彻节俭理财的思想,精打细算,厉行节约。
第九条  机关预算要建立“资金需求部门-预算归口部门-财务部门-局长办公会”四级预算编制体系。资金需求部门即市局各科室根据全年工作计划,提出资金支出需求;预算归口部门根据全局总体工作计划编制所负责项目的总体预算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进一步审核、汇总编制成单位预算,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局长办公会根据全局工作,研究、分析和审定最后方案。
第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包括人事教育科、办公室、服务中心、信息中心、财务管理科等。
第十一条  人事教育部门是人力成本和社会保险费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工资、福利、培训、医疗保险等预算的编制和管理。
第十二条  办公室是部分办公费、邮电费等费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公费、邮电费等费用的编制。
第十三条  服务中心是接待、会议、车辆等费用及非计算机类固定资产购置、维修改造项目、租赁、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招待费、会议费、交通费、购置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的编制。
第十四条  信息中心是计算机类固定资产的购置、信息化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金税网络运行费及计算机设备购置费的编制。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是预算综合管理部门,也是总预算编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各项收入、支出项目的汇总审核编制。

第三章  费用管理及审批
第十六条  机关经费审批权限为:单笔金额在500元(含)以下的,由财务管理科科长审批,500元至50000元(含)的由财务管理科科长审核,分管机关经费的局领导审批;50000元以上的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分管机关经费的局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机关经费使用中属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范围内的,都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实行集中采购。包括:汽车、计算机设备、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空调、复印纸、电话机等货物采购;汽车维修、汽车保险、汽车加油、印刷、物业管理、会议服务等服务项目支出;房屋修缮、装修等工程支出。
第十八条  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等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住房补贴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人事教育科负责提供发放标准、范围等政策依据,机关出纳据此制作发放表,会计核对,人事教育科科长、财务管理科科长审核,分管机关经费的局领导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  按政策规定可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应选择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定点为市一医院、三医院、四医院、五医院、一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医疗费按机关经费审批权限审批报销。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未满14周岁的独生子女门诊医药费按200元/年发到个人,平时不再报销,独生子女住院医药费按有关政策规定报销。
第二十条  编制外用工人员工资由管理编制外用工人员的科室提供发放名单、标准等情况,机关出纳据此制作工资发放表,管理编制外用工人员科室负责人和财务管理科科长审核,主管机关经费的局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交通费(含车辆油料费、修理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年检年审费)、司机差旅费、司机补助费,由服务中心管理,所有支出单据均需服务中心主任审核,按机关经费审批权限审批。服务中心每月要将车辆的费用核算、统计到每一台车辆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财务管理科,以便财务管理科对市局机关车辆费用进行分析控管。交通费的项目中需要进行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接待费由服务中心实行包干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和经费审批规定按《常德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接待费包干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加强会议费的管理。各科室需要召开会议时必须向分管其科室的局领导提出工作申请,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再向财务科提出经费预算需求,财务管理科对经费预算初审后报分管经费的局领导、局长(局长办公会议)审批,经费预算审批后由机关服务中心统一安排食宿。会议费的报销按机关经费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  加强培训费的管理。各科室需要开展培训时必须向人事教育科提出工作申请,人事教育科及其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再向财务科提出经费预算需求,财务管理科对经费预算初审后报分管经费的局领导、局长(局长办公会议)批准执行。培训期间的食宿由服务中心统一安排。培训费的报销按机关经费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各项费用开支范围的规定。凡来客接待的所有费用(用餐、烟酒、住宿及其他接待活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必须在接待费中列支;因会议和培训所必须开支的餐饮、烟酒等票据可在会议费、培训费中列支。除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费以外的所有费用项目中不得列支餐饮、烟酒等票据。
第二十六条  差旅费的管理要严格执行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下发的补充规定。出差人员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时必须附有《常德市国税局出差审批单》,局领导、调研员(副调研员);科室负责人出差,由局长审批;其他人员出差,本市范围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本省范围内由分管局领导审批、省外由局长审批。差旅费报销由财务管理科长依据《常德市国税局出差审批单》审批。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要报经局长审批后方可乘坐。省内出差必须到省局定点的宾馆住宿,按确定的价格凭据报销。
第二十七条  机关办公用品原则上要实行定点招标、集中批量采购,定点厂家由市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定。
办公用的印刷用品、打字室耗用的办公用品及“笔墨纸袋水”等零星办公用品由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进行采购和管理,办公室每季公布使用情况。机关各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提前向办公室提出相关需求,办公室汇总后报财务管理科,财务管理科据此安排资金,由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组织采购,属政府采购项目的按机关政府采购程序办理。报账时需办公室主任审核,然后按机关经费审批权限审批。
 电脑(计算机)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设备的耗材及用品,由信息中心根据工作实际,确定采购数量。机关各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提前向信息中心提出相关需求,信息中心汇总后报财务管理科,财务管理科据此安排资金,由信息中心按有关规定组织采购,属政府采购项目的按机关政府采购程序办理。报账时需信息中心主任审核,然后按机关经费审批权限审批。
第二十八条  房屋设备维修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中央空调燃气费)、水电费、电话费由机关服务中心管理,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要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所有单据要经服务中心主任审核,然后按机关经费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其中水电费、燃气费、电话费由服务中心主任审核后,财务管理科长审批。
第二十九条  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基建项目支出,先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立项,再按省局有关规定报批后进行政府采购,以上支出项目必须手续完备,方可审批列支。
第三十条  项目经费中的相关支出,如两证经费(发票和税务登记费用)、双代手续费、稽查办案费、金税运行费、纳税服务宣传、基建项目等专项支出,由相关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初审把关、分管此项工作的局领导审核,然后按机关经费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属政府采购项目的要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加强大额经费支出的管理。大额经费支出是指预算开支5000元以上的经费支出,但不包括属于日常开支的水电费、燃气动力费、电话通讯费、网络运行费和招待费。
大额经费支出项目,事先须由经办科室提出书面申请(后附大额经费支出预算呈报表),然后报分管局领导进行审批(分管局领导在审批时,不对经费开支签署意见,只对此项工作是否开展进行审批),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财务管理科就资金预算进行初审,财务管理科初审后再按照相关制度、办法,报请分管机关经费的局领导、局长(局长办公会议)批准执行。

第四章  经费核算及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局机关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统一纳入机关会计核算,不允许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设账。
第三十三条  机关经费会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按规定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网络版财务软件。
第三十四条  要严格原始凭证的审核,所有单据应真实、合法、规范,手续资料齐全。每张发票上要有经手人签字,审核、审批齐全。发票项目不能清楚反映经济事项的,要另附详细的支付明细。
第三十五条 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个人一律不得借支,因公确需借款的,2000元(含)以下,由所在科室的负责人审核,财务管理科科长审批,2000元以至20000元(含)以下的,由科室负责人与财务管理科科长共同审核,分管机关经费的局领导审批。20000元以上的报局长同意后,分管机关经费的局领导审批。
各类因公的借款应注明借款事由与归还日期,事项办理完毕及时结算归还,逾期将扣发借款人的工资。
第三十六条  机关应加强现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要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确定现金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财务报账一般使用现金支票,尽量减少现金支出,过夜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超过限额的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
第三十七条  加强银行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三十八条  出纳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核对银行存款,每天盘点现金,会计月末要与出纳核对银行存款和现金账余额,保证银行存款和现金账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三十九条  加强日常财务监督,财务负责人要对机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各环节、资产安全等方面进行定期检查或抽查。
第四十条  实行财务公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财务公开的要求,对相关财务事项进行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为保证机关报账工作有序进行,对费用报账作如下规定:周一和周四为机关报账时间,周二、周五为市局稽查局报账时间,周三为市局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报账时间,特殊情况和大宗费用报账除外。每天报账时间与银行同步,月末2天会计出纳进行对帐等工作,一般不进行报账。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常德市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从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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