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大传第十六

 元复 2011-12-05

大传第十六

【题解】

“大传”,也可理解为“大记”。郑玄说:“名日《大传》者,以其记祖宗人亲之大义。”换言之,即同一宗族内血缘关系远近之大义。本篇文字,有和《丧服小记》同者,有和《仪礼·丧服传》同者。血缘关系的远近,是决定丧服制度的主要因素,本篇就是从这个角度来阐释丧服的。

【原文】

礼,不王不谛。王者谛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①。诸侯及其大祖②。大夫、士有大事③,省 于其君,干拾及其高祖④。

【注释】

①礼不王不谛三句:已见《丧服小记》。

②大(【创太)祖:始封之君。

③大事:谓拾祭。即合祭祖先。大夫三庙,士二庙,合祭的祖先少于诸侯,故下文云“省于其君”。

④干拾:孙希旦说:“干者,逆上之意。拾本诸侯以上之礼,而大夫、士翎之,故曰干拾。”

【译文】

按照礼的规定,不是天子就不能举行谛祭。天子举行筛祭,是祭祀诞生其始祖天帝的,并且以其始祖配享。诸侯合祭祖先时,可以上及其太祖。而大夫、士的合祭祖先,要比诸侯简省得多,最多可以及其高祖。

【原文】

牧之野,武王之大事也气既事而退,柴于上帝②,祈于社,设奠于牧室③。遂率夭下诸侯④,执豆篷,遗奔走,追王大王宜父、王季历、文王昌⑤,不以卑临尊也。

【注释】

①牧之野:谓武王伐封时的牧野之战。牧野,地名,在商的首都朝歌南七十里,今河南卫辉市北。

②柴:焚柴祭天。详《王制》注、

③牧室:牧野之室。以牧室权作祖庙,祭告行主。

④遂率天下诸侯:据《尚书·武成》,此以下之事乃行之于位于丰(西周国都,在今陕西户县)之祖庙。

⑤大王宜父:周的祖先,被看作是周代王业的奠基人。季历:太王宜父之子,文王之父,被看作是对周代王业大有建树的人。文王昌:武王之父,被看作是周代王业的实际完成者。

【译文】

牧野之战,是武王伐封的关键战役。当这场战役取得胜利以后,周武王就将胜利的喜讯焚柴祭告上天,祭告土神,祭告随军而行的祖先神主、接着又率领天下诸侯回到周都,在周人的祖庙里,手捧祭品,忙而不乱的各行其事,追尊直父、季历、西伯昌为王,以避免后辈的爵位高于上述祖先。

【原文】

上治祖称①,尊尊也;下治子孙,亲亲也;旁治昆弟,合族而食,序以昭缪②;别之以礼义;人道竭矣。

【注释】

①上治:治者,正也。这里说的“上治”、“下治”、“旁沾”,都是以自己为出发点。

②昭缪:即昭穆。缪,通“穆”。

【译文】

排列好上代祖称的顺序,是为了尊其所当尊;排列好下代子孙的顺序,是为了亲其所当亲;排列好兄弟等旁系亲属的关系,集合同族的人在祖庙中聚餐,以父昭子穆的次序排列座次;以礼义区别男女。做人的道理,也就是这么多了。

【原文】

圣人南面而听天下,所且先者五①,民不与焉。一曰:治亲,二曰报功,三曰举贤,四日使能,五曰存爱。五者一得于天下②,民无不足,无不赡者;五者一物纸缪,民莫得其死。圣人南面而治天下,必自人道始矣③。立权度量,考文章④,改正朔⑤,易服色⑥,殊徽号⑦,异器械⑧,别衣服⑨,此其所得与民变革者也。其不可得变革者则有矣: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

【注释】

①且先:郑玄说:“言未逞余事。”

②一得:皆得。

③人道:即上文的“一曰治亲”。更具体点说,就是上节所讲的上治、下治、旁治等。

④文章,谓礼乐制度。

⑤正朔:谓历法。正,谓岁首。朔,谓月初。例如夏以建寅之月(正月)为岁首,殷以建丑之月(十二月)为岁首,周以建子之月(十月)为岁首。

⑥服色:各个朝代所崇向的颜色。如夏尚青,殷尚白,周尚赤。

⑦徽号:谓族旗。夏、商、周三代族旗上的徽号各异,例见《明堂位》。

⑧器械:谓礼乐之器及兵甲。例如姐,夏以威,殷以俱,周以房姐。参《明堂位》。

⑨衣服:如养老之衣,夏用燕衣,殷用编衣,周用玄衣。参《王制》。

【译文】

圣人一旦坐上天子宝座而治理天下,有五件事情是当务之急,老百姓的事还不包括在内。第一件是排列好所有亲属的顺序,第二件是报答有功之臣,第三件是选拔德行出众的人,第四件是任用有才能的人,第五件是体恤有仁爱之心的人。这五件事如果统统做到了,那么,百姓就不会有不满意的,没有不富足的。这五件事如果有一件做得糟糕,老百姓可就要大吃苦头了。所以,圣人一旦坐上天子宝座而治理天下,一定要从治亲开始抓起。统一度量衡,制礼作乐,改变历法,改变服色,改变徽号,改换器械,改变衣服,以上这些事情,都是可以随着朝代的更迭而让百姓也跟着改变的。但是,也有不能随着朝代的更迭而随意改变的,那就是同族相亲,尊祖敬宗,幼而敬长,男女有别,这四条可不能因为朝代变了就让百姓也跟着变。

【原文】

同姓从宗①,合族属;异姓主名②,治际会。名著而男女有别。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属乎子道者,妻皆妇道也。谓弟之妻妇者,是嫂亦可谓之母乎争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无慎乎③!

【注释】

①同姓:指同一族内的男子。同一族内的男子,其昭穆分明。

②异姓:嫁与本族男子为妻的异姓女子。这些异姓女子的昭穆取决于其夫,其夫为昭则为昭,其夫为穆则为穆。

③其父属乎父道者九句:本《仪礼·丧服传》文,本来是解释为什嫂叔之间无服的,本节则用以说明异姓之女的名分完全取决于她的丈夫。道:行辈。

【译文】

凡是同姓的男子,都有一个共同的祖宗,组合为一个昭穆分’明的族属。从外族嫁过来的女子,以其丈夫的昭穆为昭穆,从而确定其名分称呼,以便于参加族内的交际和聚会。其名分称呼明确了,男女之别才可以做到。对于嫁到本族的异姓女子来说,如果她的丈夫属于父辈,那么他的妻子就属于母辈;如果她的丈夫属于儿子一辈,那么他的妻子就属于儿媳一辈。如果把弟弟的妻子称作儿媳,而称呼嫂嫂为母亲,这不是乱套了吗!所以说名分称呼,是人伦中的大事,可以不慎重吗!

【原文】

四世而绍①,服之穷也。五世袒免②,杀同姓也。六世③,亲属竭矣。其庶姓别于上④,而戚单于下⑤,昏姻可以通乎?系之以姓而弗别⑥,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

【注释】

①四世:指同一高祖的子孙。绍:绍麻,五服中的最后一等丧服。②五世:同一高祖之父的子孙,已经出了五服。

③六世:同一高祖之祖的子孙。

④庶姓:谓同姓五世亲尽者。上:谓高祖以上。

⑤戚:亲情。单:通“掸”,尽也。下:谓玄孙以下。⑥姓:此指正姓。始祖之姓为正姓。

【译文】

同一高祖的子孙,彼此相为只穿绍麻丧服,这已经是五服的最后一等了。同一高祖之父的子孙,已经出了五服,彼此相为,只须袒露左臂、戴免示哀即可,’这是因为虽然同姓而血缘已远,所以减少其情谊。同一高祖之祖的子孙,彼此同姓而已,亲属关系已经没有了。这些同姓的人,从高祖以上已经姓氏有别,从玄孙以下已经出了五服,几他们之间可以彼此通婚吗?回答是:这些人都是系在一个老祖宗的正姓之下,在这一点上可以说没有分别;在合族聚餐的时候犷大家还是按辈分入席。因此,周代制定的办法是,只要是同姓的人,即使离老祖宗已经百代也不可彼此通婚。

【原文】

服术有六:一曰亲亲,二曰尊尊②,三曰名③,四曰出入④徒从⑧,五曰长幼⑤,六曰从服⑥。从服有六:有属从⑦,有,有从有服而无服,有从重而轻,有从轻而重⑨。自仁率亲,有从无服而有服,等而上之至于祖义率祖,顺而下之至于称,名曰重。一轻一重名曰轻;自,其义然也。君有合族之道⑩,族人不得以其戚戚君⑩,位也。

【注释】

①亲亲:郑注云:“父母为首。”

②尊尊:郑注云:“君为首。”

③名:‘名分称呼。详上节。

④出入:已出嫁的女子叫出,待字闺中的叫入。⑤长幼:长指成人之丧,幼指疡。

⑥从服:本人与死者本无亲属关系,用不着服丧,与死者有亲属关系,自己才跟着服丧。⑦属从:见《丧服小记》注。

⑧徒从:见《丧服小记》注。

⑨有从有服而无服四句:又见本书《服问》篇。只是由于自己的亲属。

⑩合族:设宴招待全体族人,以联络同族情谊。@戚戚上“戚”指血缘关系,下“戚”指带来麻烦。

【译文】

制定丧服的依据有六条:第一条是根据血缘关系的远近,第二条是根据社会地位的尊卑,第兰条是根据异姓女子嫁来以后所取得的名分,第四条是根据本族女子的出嫁与否,第五条是根据死者是成年人与否,第六条是从服。从服又可分为六种:第一种是属从,即因亲属关系而为死者服丧,如儿子跟从母亲为母亲的娘家人服丧;第二种是徒从,即非亲属而空为之服丧,例如臣子为国君的家属服丧;第三种是本来有从服而变为无服,例如国君的庶子,本来是应跟从其妻为其岳父服丧的,但因怕触犯国君禁忌,就不服丧了;第四种是本来没有从服而变为有服,例如国君的庶子不为其母亲的娘家人服丧,而庶子之妻却要为之服丧;第五种是本应跟着服重服而变为服轻服,例如妻为其娘家父母服齐衰期,为重,而丈夫为其岳父母仅服绍麻,是轻。第六种是本应跟着服轻服而变为服重服,例如国君的庶子为其生母仅仅头戴练冠,葬后即除,而庶子之妻却要为之服齐衰期。从恩情这个角度上讲,沿着父亲逐代上推以至于远祖,那是愈远愈轻;从道义这个角度上讲,沿着远祖逐代下推以至于父庙,那是愈远愈重。这样,远祖在恩情上虽轻,在道义上却重;父亲在恩情上虽重,在道义上却轻。这样的有轻有重,从人情道理上讲也就应该这样。国君身兼宗子,有义务聚合族人宴饮,敦睦族谊,但族人却不可自恃与国君有血缘关系而以家人之礼对待他,这是国君所处的地位所决定的。

【原文】

庶子不祭,明其宗也。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称者为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继别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迁者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尊祖故敬辛,敬宗,尊祖之义也①_。有小宗而无大宗者,有大宗而无小宗者,有无宗亦莫之宗者,公子是也②。公子有宗道:公子之公③,为其士大天之庶者,宗其士大夫之嫡者,公子之宗道也。绝族无移服④,亲者属也。

【注释】

①“庶子不祭”至“尊祖之义也”:已大体见于《丧服小记》,可参彼处译注。宗其继别子之所自出者:阮元《校勘记》引朱熹说以为“之所自出”四字为衍字,是。

②有小宗而无大宗者四句:公子,指诸侯世子以外的同母兄弟和异母兄弟。由于身份是公子,上不得宗君,下未为后世之宗,不可无人主领。国君如无同母兄弟,即派异母兄弟一人为宗,以领公子,其礼亦如小宗,是所谓“有小宗而无大宗”。如果国君有同母兄弟,使之为宗,以领公子,不再立异母兄弟为宗,是所谓“有大宗而无小宗”。如果公子只有一个,既没有别的公子可为己宗,也没有别的公子前来宗己,是所谓“有无宗亦莫之宗”。

③公子之公:指公子之嫡兄弟为君者。

④绝族无移服二句:《丧服传》作“绝族无施(y了音易,延及也)服,亲者属”。族兄弟互相服绍麻,族兄弟之子就出了五服,不相为服。

【译文】

庶子不祭祖称,这表明祭祖称的事情应由宗子来做。作父亲的是庶子,就不能为其长子服丧三年,因为庶子不是祖称的继承人。别子为其后裔之始祖,继承别子的嫡长子是大宗,继承别子之庶子的是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即大宗;有五世则迁之宗,即小宗。百世不迁的大宗,就是别子的嫡长子那一支。继承别子的嫡长子那一支,就是百世不迁的大宗。只能继承高祖的宗,是五世则迁的小宗。因为尊祖,所以才尊敬嫡长子,而尊敬嫡长子,也就等于尊祖。诸侯公子的宗法,第一种是只有小宗而无大宗,第二种是只有大宗而无小宗,第三种是无人可为己宗,_也无人以己为宗,这就是诸侯公子宗法的情况。诸侯的公子有这样的宗法,即由国君立一个同母弟作为其余被封为士大夫的异母弟的宗子,这就是公子的宗法。出了五服的族人,恩义已经断绝,就不再彼此互相挂孝。至于五服以内的亲属,该咋服丧还咋服丧。

【原文】

自仁率亲,等而上之至于祖;自义率祖,顺而下之至于称①。是故人道亲亲也,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②,收族故宗庙严③,宗庙严故重社樱,重社樱故爱百姓④,爱百姓故刑罚中,刑罚中故庶民安,庶民安故财用足,财用足故百志成,百志成故礼俗刑⑤,礼俗刑然后乐。《诗》云:“不显不承,无致于人斯⑥。”此之谓也。

【注释】

①自仁率亲四句:已见本篇上文。

②收族:合族,团结族人。《仪礼·丧服传》:“大宗者,收族者也。”郑注:“收族者,谓别亲疏,序昭穆。”

③严:尊也。

④百姓:谓百官。

⑤刑:通“型”,典范。

⑥《诗》云二句:见《诗竺周颂·清庙》。不:通“巫”,大也。承:王引之《述闻》:“承者,美大之辞,当读为武王需哉之柔。”载(yi亦):厌烦毛

【译文】

从恩清上讲,从父亲开始逐代上推以至于远祖,那是愈往上推愈轻;_从道义上讲,从远祖开始逐代下推以至于父庙,那是越远越重。由此看来,爱其父母乃是人的天性。爱其父母就必然会尊敬祖先,尊敬祖先就必然会尊敬宗子,尊敬宗子就必然会团结族人,团结族人就必然会宗庙尊严,宗庙尊严就必然会重视社稷,重视社樱就必然会爱护百官,爱护百官就必然会刑罚公正,刑罚公正就必然会百姓安宁,百姓安宁就必然会财用充足,财用充足就必然会万事如意,万事如意就必然会礼俗美好,礼俗美好就会导致普天同乐。《诗经》上说:“文王的功德,伟大而令人叹美,人们永远怀念他。”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