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引用自热线:1307766761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证据准备》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证据准备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的。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根据理赔项目的需要准备合法的、充分的证据,能最大程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交通事故受害人需要准备的证据: 1、提供公安机关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事故事故原因无法查清的,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公安机关的事故认定不服的,还应提供能够证明事故责任的证人证言及有关物证等。 10、提供事故车辆的保险单据。
分类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证据准备 各类交通事故均要提交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 以下仅就道路交通事故中常见赔偿项目需要准备的基本证据材料提示如下: 一、普通受害人赔偿项目及证据准备 (一)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人恢复健康而进行医疗诊治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医疗费一般应以相应医疗机构的医药费、住院费、门诊费等收款凭证,结合住院病历、门诊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受害人应经相关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转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不予赔偿。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受害人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主张赔偿。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也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要求予以赔偿。 该理赔项目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包括:住院病历、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含医药费、住院费、门诊费)收款凭证、用药明细表、转诊证明、后续治疗费的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等。 (二)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致使无法正常进行工作或从事经营活动而损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该理赔项目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包括:误工诊断证明(时间连续)或伤残鉴定结论,受害人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受伤前三个月、误工期间的单位工资表和误工期间扣发工资证明、误工人员的纳税证明、单位的营业执照;受害人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需提供相应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三)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致使其行动能力或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保证其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或休养康复期间,根据相关医疗机构的意见或司法鉴定机构的结论,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而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护理费通常只发生在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中,一般以生活自理能力是否减损做为判断标准。在人身损害致残等重大伤害中,护理费的发生是必须的。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该理赔项目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包括:护理诊断证明、伤残鉴定结论,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护理费可参照第(二)项误工费的要求准备证据材料。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必要的饮食消费而有权要求的补助。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根据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疗期间的时间,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该理赔项目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包括:住院病历、转诊证明等。 (五)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其数额。 该理赔项目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包括: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营养费的相关凭证等。 (六)交通费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在就医、转院治疗、伤残等级鉴定过程中,或死亡受害人近亲属在办理丧葬事宜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转院治疗、伤残等级鉴定,或办理丧葬事宜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该理赔项目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包括:普通车票、合理的出租车票、火车卧铺车票、飞机票等。 (七)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在人身伤害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有必要到外地进行治疗时,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而需要居住在旅馆或者招待所等地所支出的费用。 该理赔项目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包括:住宿费发票、有关诊疗证明等。 (八)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可能致使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 该理赔项目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包括: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死亡证明等。 二、伤残受害人赔偿项目及证据准备 (一)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是指由于人身损害,使受害人身体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其预期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在此种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该理赔项目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包括:伤残鉴定费收据、伤残鉴定结论、受害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农村人口至起诉时已连续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按城镇人口标准计算赔偿数额,需要提供房产证、暂住证或者租房合同;农村人口至起诉时已连续在企业务工一年以上的,需要提供备案的劳动合同、连续缴纳一年社会保险的证明或一年以上的工资表等。 (二)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下,对于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以维持其正常生活。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该理赔项目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包括:伤残鉴定结论或死亡证明、被抚养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被抚养人与受害人的有关关系证明、共同抚养人证明材料等。 (三)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的情况下,为补偿其丧失的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备的生活自助器具,如假肢、轮椅等,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赔偿权利人超过确定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仍然存活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上述费用。 该理赔项目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包括:安装辅助器具的发票、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书等。 三、死亡受害人赔偿项目及证据准备 (一)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该理赔项目需要准备的证据包括:死亡证明。 (二)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是指在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失去生命的情形下,由赔偿义务人给予其家属的一定赔偿费用。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该理赔项目需要准备的证据包括:死亡证明,死亡受害人系农村人口至起诉时已连续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按城镇人口标准计算赔偿数额,需要提供房产证、暂住证或者租房合同;死亡受害人系农村人口至起诉时已连续在企业务工一年以上的,需要提供备案的劳动合同、连续缴纳一年社会保险的证明或一年以上的工资表等。 以上仅仅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证据准备的提纲,并非每一具体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全部的、必须的、完整的证据,要想达到理想的赔付效果,还需结合案情,对举证时效的把握、新证据的判断、反驳证据的理解、鉴定人出庭和举证责任分配等多方面的对民事证据的运用。
评论这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