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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书 甲方:邓先友,男,42岁,农民,住房邵东县界岭乡金仙铺村2组。 乙方:邵东县华泰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群美,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邵东县红岭路老交通局 甲方的弟弟邓合理是乙方邵东县华泰物流有限公司的职工,邓合理于2011年11月9日将甲方的51785元代收款据为已有,乙方已向邵东县红土岭派出所报案,邵东县红土岭派出所已立案侦查。现甲乙双方就邓合理挪用乙方51785元这件事,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于协议签订之时,甲方还款20000元,余款31785元在三个月之内还清。 2、乙方愿意出具谅解书,并负责到司法机关将邓合理的案子撤销。 3、此协议一式三份,司法机关存档一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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