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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避税方法汇总(四)

 朦胧xiaopei 2011-12-10

企业避税方法汇总(四)  

 第七,当受控交易和非受控交易的账务处理不同时,也需要对再销售方的利润率数据进行适当的调整,只有这样,两种情况下所计的成本才能相同。例如,研究与发展成本就应体现在业务经费或销售成本中。

再销售价格法的计算公式为:

再销售价格=再销售方的购进成本×(1十再销售的合理利润率)

被调整企业的合理转让价格=再销售价格×(1一再销售的合理利润率)

收入调增额=(被调整企业的合理转让价格一被调整企业的实际销售价格)×被调整企业的受控销售数量

3、 成本加利润法

成本加利润法又称成本加成法,它是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来确定合理交易价格的方法,它以关联企业中卖方的商品(产品)成本加上正常的利润作为公平成交价格。如果能够获得纳税人准确的成本数据的话,税务人员就可以采用该方法来调整企业的转让定价。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销售半成品或提供劳务的交易,其原理与再销售价格法基本一致,关键在于寻找一个可比的成本加成率。

使用成本加成法的难点是在用成本毛利率时,首先要划分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而由于记账方法不同,划分的标准可能会不一致,这样其准确性就会受到影响。此外,在使用成本加成法时也一样要考虑生产过程中的无形资产以及谁拥有这些无形资产。
(1)成本加成法更注重的是成本加成率而不是价格。当确有一些差别影响了受控交易和非受控交易中的成本加成率时,就必须进行调整。
 
(2)在使用成本加成法时,确定成本加成率和成本项目是一项较困难的工作。在确定加成率时,应考虑被比较双方因经营状况和承担风险的不同而所发生的费用种类和费用水平的不同。
 
(3)可比与否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会计核算的一致性。当受控交易和非受控交易的账务处理不同时,为确保一致性,必须进行适当的调整而使两种交易的成本种类相同。关联企业和独立企业毛利率的测算方法要一致。另外,企业之间对成本的处理方法不同也会影响毛利率,为达到可比性,这种情况也要考虑进去。
 
(4)企业的成本和费用可分为三部分:①生产产品或劳务的直接成本,如原材料费用;②生产产品和劳务经常发生的非直接生产费用(间接成本);③经营费用,如监督费用、日常开支、行政管理费用等。

(5)成本加成法中使用的成本利润率是指总利润,这里的总利润是指销售额减去销售成本,但没有减去各种费用。

(6)成本加成法所说的成本仅限于供货方的成本和费用。这种限制引发了一个问题,即如何划分供货方和买方的成本。要进行这项划分就要分析有关各方所发生的业务。

成本加成法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法:正常价格下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十管理费用十销售费用十财务费用)÷(1一成本利润率)

成本费用加成法:正常价格下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十管理费用十销售费用十财务费用)×(1十成本利润率)

成本加成率=(销售收入一成本)÷成本

在实际工作中,当上述费用计算涉及到既有内销又有外销时,应按产量或销售比例分摊,另外应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1)企业生产经营是否正常,产量是否达到一定的生产规模,如:是否达到了可行性分析报告中预定的产量和效率等;

(2)企业生产产品销售是否正常,企业年末是否有库存。

如果上述情况发生变化或企业生产经营出现非正常情况,采用加成法时要特别慎重。

在现实生活中,传统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往往会遇到很多困难,现有的价格信息资料往往不能满足传统方法的要求,尤其是遇到复杂的案例时,其难度更大,这时需要运用利润法。利润法与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的区别在于它不是按毛利润率来进行比较的,而是按扣除了排售成本和经营费用(这里的经营费用不包括所得税税款和利息支出)后的净利润来比较关联企业和独立企业的定价,它只是在传统的三种调整方法无效时才能使用。我国税务部门在调整企业转让定价时采用的利润法主要有以下几类。

利润分割法

这种方法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关联企业集团的净利润总额在不同的企业之间进行分割,在采用利润分割法时可以使用两种常用的方法,即:贡献分析法和余额分析法。

核定利润率法

我国税务部门在转让定价调整中,有时也采用核定利润率法。这种方法一般是在以下情况下使用:

(1)企业账证不全,财务管理混乱;

(2)企业账证健全、财务管理规范,但拒绝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有关材料;

(3)由于企业的原因,造成税务机关无法深入进行调查取证。

税务机关在上述情况下,在掌握有限材料的条件上,可根据同行业利润水平、企业生产及经营状况等因素,核定被调整企业的利润率,以确定企业被调整年度的利润额。

核定利润率法的计算公式为:

调整后计税所得额=销售收入×核定利润率

在实际工作中,核定利润率法也可采用核定毛利率法。其计算公式为:

调整后计税所得额=销售收入×核定毛利率

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内销也有外销,而且其外销收入存在不合理的转让定价需要调整,那么也可以对出口收入采用核定利润率法进行调整。

应调整的产品销售收入=出口产品销售收入×(1十核定的利润率)

毛利测算法

这种调整方法适用于成本真实且计算正确,但销售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况。这种方法是以同行业的毛利水平为标准,正确计算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获得的毛利水平。使用本方法首先应确定同行业的毛利水平,然后再按企业销售成本倒算出销售收入。
毛利测算法应用公式为:

销售收入=销售成本÷(1一毛利率)


(四)我国反避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公布以来,我国各级税务机关的反避税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相对而言,我国的反避税工作还是一个薄弱环节,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

我国反避税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反避税工作思想认识上不足

有的同志认为我国对外开放的目的就是鼓励外商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设备及管理经验,如果采取严格的防范避税措施,对外商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予以过多的监督检查,会影响“税金”之间的关系,挫伤外商的投资积极性。他们把反避税工作与改革开放对立起来。还有些地区为吸引外资,争相为外商提供优惠的税收政策,这都加大了外商的避税机会。

(二)无法掌握国际市场价格资料

在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方法中,最常见、最大量、最隐蔽的方式是通过转让定价来转移利润,所以,要防范避税,关键是要掌握国际市场上各种原料和产品的价格。而目前外商企业的购销大权基本上为外商垄断,且都通过其关联公司进行。税务部门在无法出国调查的情况下,其它资料来源渠道又很少,因此反避税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三)我国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与反避税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

由于我国的反避税工作起步晚,所以税务部门缺乏了解国时市场行情,税务人员缺乏丰富的反避税经验和较强的外语能力,这些,都给反避税工作带来困难。而来我 国投资的外商,大部分是跨国经营者,他们有丰富的避税经验。还有专门研究我国法律的行家为其出谋划策。这更使我们的部分税务人员产生畏难思想,反避税的信心不足。

(四)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存在着侥幸攀比心理

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总有一部分人纳税意识淡薄,总有人不知道要交纳哪种税;也不知如何纳税。加上我国各地税收执行政策不一,有宽有严,造成纳税人税负不一。这样,纳税人容易相互攀比,对依法纳税抵触情绪较严重。也有的存在侥幸心理,他们认为如被税务机关查着了,该调整的调整,该补缴的补缴,查不着就赚了。这是逃避税收的纳税人普遍存在的心理。

而现行的征管制度的缺陷及反避税工作手段和方法的落后也是造成反避税工作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国加强反避税工作的措施

(一)强化税收征管工作

一套行之有效的税收征管体系是堵塞避税漏洞、防范避税的有力保证,在目前,我国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普遍实行纳税申报制度

 纳税义务人自行如实申报,是征税工作起动的基本环节。几乎所有国家在税法上都明确规定纳税人要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有关税收事项的各类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

了解纳税人的经营活动及其财产状况,对于防止纳税人进行避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税法中对纳税人(特别是跨国纳税人)规定了申报税收的义务。我国也普遍实行纳税申报。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同时,附送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需填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关联企业的名称、地址、资本总额、主管项目、企业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包括业务往来交易的类型、“内容、日期、数量、规格、型号、单位计价标准、金额等。企业在本年度内与两家或两家以上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企业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规时限报送时, 应在规定的报送限期内提交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凡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的,按照证管法第39条规定,予以处罚。

我国税法中的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之一关联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的关系;

(2)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

(3)其它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2。加强调查审计

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报送的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的两个月内,要专门组织委派熟悉涉外税收政策和企业财务知识、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税务人员专门就企业进销商品的价格、销售劳务收入、成本费用、盈亏等方面进行分析,确定审计目标、审计重点、审计方式等,视企业的申报情况而定。如审定企业有避税行为,还应选择适当的方法进行调整。

3。明确举证责任

不少国家在税收立法中有一个重要突破,即把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根据各国民法的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原告若指控被告有罪,举证责任落在原告一方。举证责任的含义是,原告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法院才判被告有罪。这一原则若适用于税务争端,必然使税务部门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因为如果税务局发现纳税人申报不实,在法庭上指控其有逃税行为,或宣称其某项费用不可扣除,往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来提供足够的证据。为了使税务部门在反逃税和反避税斗争中摆脱这样被动的局面,一些国家在税收立法中规定,将举评责任转移给纳税人。如德国在1977年税收法典中规定,准许税务当局在调查过程中将责任加在纳税人身上。如果发现纳税人没有按照税务局的要求提供有关事实,法院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判决,而无需提供进一步的证据。

我国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在审计、调查业务时,有权要求企业提供有关资料。如对关联企业业务审查时,在企业收到”关于提供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有关资料的通知“十六日内,要向税务机关提供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主要包括:     
(1)与关联企业以及第三者交易情况资料,包括商品买卖、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的交易、提供劳务或服务、资金的拆借、其他交易等。
 
(2)价格因素构成的资料,包括交易的数量、地点、形式、商标、付款方式等。


(3)确定交易价格和收费标准依据的其他有关资料。

4。实行以纳税人主动上门交税为主、形式多样的征税方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日益增长的征收量同控制征税成本构成一对矛盾。这就必须采取能适应现代经济管理的征税方式,以减少税务雇员的征收成本,同时要方便纳税人缴纳。
       除了采用一般的纳税人自报缴纳税款方式以外,由雇主或有关单位扣缴是反逃避税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在征税手段上,要普及计算机的使用,使用计算机对所有纳税人的申报数据进行审核,把申报单数字同其它情报信息对照,检查纳税申报数字是否准确、合理。

(二)积极进行反避税合作,加强税收情报交流

1。国内反避税合作

反避税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部门。许多投资者的逃避税收,利用我国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不协调;利用我国地区间、部门间的不协调,来抽逃投资和侵占另一方投资者的利益。因为这些跨国纳税人逃避税收的经验丰富,手段多样,所以单靠税务机关来加强税收的防避工作是不够的。这就要求海关、外贸、金融、保险、商检、工商、外汇等各种经济管理部门以及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各方面都要有相互配套的涉外企业管理法规和办法,通力协作,经常加强信息交流,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从各方面堵塞税收漏洞,维护税法尊严,保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失。

2。国际反避税合作

跨国公司的业务活动遍及世界各地,一个国家很难掌握他们避税的实际情况,需要依靠国际上国与国之间进行双边的和多边的合作,互通情报,才能更好地取得反避税的效果。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分别制定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以及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都有情报交换的专门条款,目的是密切有关政府之间的配合与合作,以防止和堵塞国际避税活动。在我国,也可以建立经济信息中心,将从税务机关、各种经济管理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收集的资料,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各国政府交换的情报,及时向有关地区通报,改变我国对产品国际价格一无所知的局面,提高税收征管能力。

目前,国际反避税合作方式主要有双边合作和多边合作。在国际上,凡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都应开展情报交换工作。情报交换可分为日常交换和专门交换。日常情报交换,是指缔约国各方定期交换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纳税人的收入及经济往来资料,以核对跨国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便于核实征收,防范偷税和避税。专门的情报交换是指为了特定的目的,如为了反避税需要,由缔约国一方指定需要调整或核实的问题,请求对方税务局帮助调查,提供资料。

(三)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在反避税工作中的作用

会计师事务所在反避税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一点已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共识。注册会计师处于公正的地位,他们不仅有为客户服务的功能,也有依法审计,维护国家合法权益的义务。要想发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作用,首先,要在税法中有明确的反避税条款或法规,便会计师查账时有法可依。我国税法虽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须经我国注册会计师审查“,但还没有把反避税问题列入审查范围;其次,要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法规,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反避税义务。此外,还可建立会计师事务所机制,由当地税务部门通过一定形式,如内部通报、行业会议等,公布各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避税义务情况,还可公开宣布对信得过的会计师事务所所作的查账报告不予复查,对信不过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查账报告要全面复查等,以促使会计师事务所认真履行反避税义务。因此,充分地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作用,不仅可以部分地弥补我国目前税务人员不足,素质不高的问题,而且能更好地收到反避税工作的效果。

(四)提高税务征管人员的素质

无论多么完善的税法,无论多么具体的反避税措施,离开了训练有素、经验丰富税务人员的贯彻执行,都不过是一纸空文。所以,税务人员的素质是提高征管水平,防范避税现象发生的重要条件。目前我国税收征管力量十分薄弱,新手多,经验不足。国家应当尽快培养一支政治素质和业务过硬的税收队伍,在这方面,应做的工作是:

1。提高税务人对反避税工作的认识

前面我们提到有些同志怕采取严格的防范避税的措施会挫伤外商的积极性,其实,这种顾虑是完全没有必要的。我国的所得税税率为30%,世界各国的所得税税率大都为35%-40%左右;而且在我国的许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还享受种种优惠政策,其实际税负大大低于名义税率,这种税收政策已经是很优惠的了。加上外商看中的还有我国稳定的政治环境、广大的市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我国遵循国际经验,进行适当的、合理的,有节制的反避税,外商是能够理解和接受的,能够吓跑的只是不法外商。再说,我们真正关心的、真正维护的应是国家的利益,不让国家的每一分税款流失才是每个税务人员义不容辞的职责。

2。严把税务人员质量关,提高招收税务人员标准国际上,许多国家对税务人员的招收标准很高,要求很严,符合招收标准的新进成员还必须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训,考核合格才能正式录用。今后,我国的税务人员应当主要依靠财经院校的毕业生,通过正规、系统的训练后充实到征管第一线。我国目前税收人员素质不高,与把关不严有直接的关系。低素质的税务人员不仅不能保证税收政策的正确实施,而且会带来如下负效应。

(1)由于税务人员素质不高,该查出的逃避税收的数字查不出来,这就会助长此类纳税人的胆量,使其以后更胆敢作弊,更有经验,次数会更多,金额会更大。

(2)不法纳税人逃避税收后,很明显得到一部分额外收益,如果税务机关查不出这样情况,其他守法纳税人也会纷纷效仿,形成税收失控局面。

(3)部分税务人员无视国家利益,办事没有原则,碍于各种人情、关系、面子等,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或者收受贿赂。这都会严重地败坏社会风气,挫伤守法纳税人的积极性,损害了执法人员的形象。

3。加强现有人员的培训

很多国家都很重视对税务人员的培训。对参加工作的税务人员,每隔一段时间,就要进行培训,使之不断掌握新知识以适应新情况,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目前,我们应当针对跨国纳税人的各种避税手法,为税务人员开设特别课程,教授其发现偷漏税和避税的技术方法及发现后应相应采取的对策。通过培训,使税务人员不仅要熟悉税法,还能通晓财务、国际贸易、国际金融等广泛的必要知识。

4。建立合理的奖惩制度

对在征管中有创新和特殊贡献的人员,对反避税、反偷漏税有功的人员要给予特殊奖励;对放松职守,违反纪律,不按税法规定行事,给国家造成损失者,应予以必要的惩罚。
(五)国内反避税的意义

避税问题,在我国已是客观存在的事实。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地位逐步确立,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然会越来关心自身的利益得失,能否有效地减轻纳税义务成为经营者经常思考和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纳入了其整个生产经营活动之中。因而避税问题越来越突出。如何对待避税已成为税务管理工作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反避税工作在我国来说,已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国家权益,充裕国家财政收入

避税活动在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同时,会引起国家财政收入相应的减少;还会造成和加强资本在国际间的不正常流动,使税收权益难以在有关国家间正确划分,不利于开展国际间的经济技术交流。相反,反避税工作可以使税收大量、及时地入库,可以有效地缓解国家间税收权益分配方面的矛盾,有利于维护国家权益。

(二)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税收原则

公平税负一般是指按负税能力平等征税。它主要包括:在同等条件下按同等办法征税,不同条件下的纳税人区别征税。目的是为了在公平的税收负担下,开展公平竞争,达到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提高效益,繁荣经济。但由于避税行为的发生,使得一部分纳税人通过精心策划而获得了税收负担的减轻,而另一部分实实在在缴纳了每一分税款的纳税人,相对于避税人来说税负是增加的,这部分纳税人便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如果对避税行为不采取措施,就会扩大避税行为涉及面,破坏公平竞争,败坏社会风气,使国家蒙受损失,不利于建立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只有开展反避税工作,才可以排除各种纳税人主观造成对税收分配的影响,促进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充分体现税收的公平税负原则。

(三)有利于保证国家宏观调控的实施,充分体现我国的税收优惠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杠杆,可以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以及地区经济发展和生产力布局政策,以调控经济的运行,引导经济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以及地区经济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和其它各种经济结构合理化。国家还可以通过一定时期涉外税收的一些优惠办法,来吸引外资,发展国内经济。这均体现在税收法律中。而现实的逃税、避税却歪曲了税法的宗旨,使税收的宏观调控失灵,使税收的优惠导向失灵,使税源流失,从而影响税收作用的发挥。所以,只有开展反避税活动,才能将上述情况降低到最低限度,充分体现税法的政策作用。

(四)有利于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维护我国税法的尊严

通过开展反避税活动,可以使我们的税务干部通过解剖各种避税手段,在反避税活动中得到锻炼,业务水平逐步提高;同时,也能使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认真纳税,维护我国税法尊严。要制止国际避税,一方面有赖于改善投资环境,完善涉外税收法制,纠正我方人员迁就避让的心理,从主观上抑制跨国纳税人避税动机的膨胀;另一方面,要及早采取有力的反避税措施,堵截跨国纳税人的避税活动,从客观上消除引发避税的外部因素。园际避税在国际税收关系中已是一个老问题,各国经过几十年的反避税斗争,积累了不少经验。我们应当吸取其中有效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针对已出现的问题,采取必要的反避税措施,以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保护正当的国际经济交往。

目前,我国的税制是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为副、资源和其他各税配套的税收调控制度,与世界发达国家以所得税为主的税制有所不同。因此,在反避税上,我们不仅注意对直接税避税的防范,还要注意对间接税避税的防范。

(六)反避税的一般方法

1.所得税反避税的一般方法

所得税由于其税负无法转嫁,使得纳税人避税的动机更为强烈;再加上,征收所得税要进行各种扣除,这就为企业避税行为提供了可能性;所以所得税反避税工作就比较艰巨和复杂。

我国为搞活经济,吸引外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法》中,规定了广泛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得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大大低于其名义税负,而且外资企业的税负也低于内资企业税负。但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很多外资企
业还存在着种种逃避税收的行为。

从各地每年汇算清缴所得税的统计数字来看,三资企业普遍存在着亏损现象,企业亏损面大都在40%-55%之间。目前亏损的三资企业中,许多都属于”常亏不倒产“,即企业一方面连年亏损,一方面却不断追加投资,扩大经营规模,近几年,许多亏损企业的投资增长率平均每年都达到30-40%。这种情况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和企业经营常规,究其原因,除经营性亏损外,最主要是大部分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偷税和避税行为。这些企业通过使企业出现间隔亏损,甚至连续多年亏损或长期处于微利状态,以达到推迟进行获利年度和少缴和不缴所得税的目的,不仅破坏了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秩序,违反了税收公平原则,而且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对此,我们必须采取防范措施,重点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防止外商利用免税年度避税

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法》中,对外商企业实行征税或税收减免,都是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算。企业开办期初有亏损的,可以按照税法第11条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许多外商企业便钻这条政策规定的空子,人为地调整利润,造成亏损、推迟纳税年度,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对此,税务机关必须认真核查,检查其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合理合法性,判断其是否存在着逃避税收的情形。

防止外商利用新办企业避税

外商企业在开办初期有种种优惠,如工业企业的”两免三减半“优惠。对此,有些外商在税收优惠期满后,通过更换厂名,搬迁厂址、更换外商老板、设立分厂或通过扩大经营规模等手段,改为新企业,再次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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