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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岛外管局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培训内容(附音频)(

 心宽成就人生 2011-12-15
一、政策背景    (附 音频1   音频2)大家可以对照学习

 

  1、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加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决定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大连、青岛地区试点。

 

  2、文件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39号)

 

  二、系统平台

 

  自试点之日起,试点地区上线运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暂停使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含网上核销子系统)、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贸易进口付汇监管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以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辅助软件。(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和分类信息。)

 

  三、政策提要

 

  1、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

 

  试点期间,试点地区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试点地区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2、对试点地区企业实施企业名录管理和分类管理

 

  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试点地区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合规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

 

  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和分类信息。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按本细则规定对其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并按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核查专用信息申报规定向外汇局报送信息。

 

  3、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范围包括:

 

  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

 

  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

 

  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

 

  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

 

  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4、申报单证:

 

  向境外付款(包括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付款)——《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向境内付款——《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从境外收款(包括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款——《涉外收入申报单》;

 

  从境内收款——《境内收入申报单》。

 

  5、试点期间有关规定

 

  (1)在2011年12月1日前出口且截至该日尚未核销的出口业务,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

 

  (2)为保障试点与非试点地区货物出口报关业务衔接,试点期间,企业办理货物出口报关手续时仍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外汇局仍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向企业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待贸易外汇改革全国推广时,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
(3)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按照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相关法规以及试点法规办理,企业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境外账户收支及余额情况。

 

  (4)自试点之日起,企业新发生的贸易信贷业务无需办理贸易信贷登记,已发生但尚未完成的贸易信贷业务无需办理贸易信贷收付汇额度单笔确认申请、注销登记等手续;试点地区外汇局暂停办理贸易信贷登记核准有关业务。试点地区银行暂停办理试点地区企业预付货款信息核对和录入及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注销登记等手续。非试点地区企业、银行、外汇局仍按现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6、出口收汇

 

  (1)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限于贸易外汇收入(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金融机构放款及境外回款);支出范围包括结汇或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登记的其他外汇支出。待核查账户内资金不得相互划转,账户资金按活期存款计息。

 

  (2)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外汇资金入账前要依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则认真审核收汇资金性质,无法判断的要及时与企业联系,要求企业说明,并将企业贸易收汇收入划入待核查账户。

 

  (3)金融机构应按规定对交易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后,方可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4)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项下资金,在金融机构放款及企业实际收回出口货款时,均无需进入企业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5)公检法等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凭强制执行令等直接从待核查账户划款。

 

  7、进口付汇

 

  企业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付汇或开证手续时,应当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并按以下规定审核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

 

  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合同或发票;

 

  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合同或发票。

 

  8、退汇

 

  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时,对于因错误汇入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收汇凭证;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付汇的退汇结汇或划转时,对于因错误汇出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口合同。

 

  对于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本条规定办理退汇的,企业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

 

  9、特殊规定

 

  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并完成申报后,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存疑)

 

  需办理外汇局登记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3)办理,并通过监测系统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

 

  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相关单证后,应当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并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备查。(存疑)

 

 

  10、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以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外汇收支;

 

  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2)企业办理下列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在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登记:

 

  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

 

  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

 

  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出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

 

  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

 

  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后,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登记表》。

 

  (2)企业办理下列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在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登记:

 

  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

 

  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

 

  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出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

 

  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

 

  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后,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登记表》。

 

  11、B类企业管理措施

 

  对于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预收货款除外),金融机构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对于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除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外,还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合同;对于以预付货款、预收货款结算的,应当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

 

  金融机构应当对其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电子数据核查;超过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表》办理;

 

  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须按照本细则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信息;

 

  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按照本细则第二章有关规定办理;

 

  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12、C类企业管理措施

 

  逐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时,对于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预收货款除外),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以预付、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对于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还须审核经金融机构核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

 

  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须按本细则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信息;

 

  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远期信用证(含展期)业务;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托收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

 

  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成员公司的,该企业不得继续办理集中收付汇业务;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主办企业的,停止整个集团的集中收付汇业务;

 

  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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