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区食品安全管理 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管理职责,进一步发动和依靠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完善三级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设,根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区县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食安发〔2011〕23号)精神,经2011年8月29日第19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是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环节,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食品安全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管理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及行政村、社区做好地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镇长、街道(地区)办事处主任负责制。 (一)建立完善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机制和责任制,落实属地管理职责。 (二)依据职责和工作计划、安排,领导、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查处利用出租房屋、违章建筑从事无证照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违法行为。 (三)建立完善本地区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地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对本地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紧急控制和妥善处理。 (四)积极组织、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社区、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聚集地、农村等重点区域,学校、工地等集体用餐食堂及个体工商户等重点监管对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督促检查工作。 (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检查、收集、上报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和问题,并积极发挥属地管理作用,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和问题。 (六)广泛动员社区、行政村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组织开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教育宣传等活动。 (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区政府规定的食品安全属地管理任务和临时交办的各项食品安全工作。 二、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食品安全组织管理体系 (一)成立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要在原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建立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由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的镇长、办事处主任担任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相关职能科室以及农业、质监、工商、公安、卫生、城管、旅游、商务等部门的职能科室或派出机构为成员单位。 各有关成员单位要接受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组织领导,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不推诿、不扯皮,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的法定职责,严厉打击和查处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职责是:(1)组织、领导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2)研究、分析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状况并制定实施工作方案;(3)组织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4)确定各成员单位的工作任务并督促落实;(5)对各成员单位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实施考核评价;(6)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保障地区食品安全状况良好。 (二)统一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办公室统一设在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的综治办,办公室主任由其主管领导担任,综治办主任担任副主任。 (三)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要确定至少2名兼(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干部,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职责。食品安全管理干部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食品安全相关政策、法律和知识,每年参加专业培训。 同时,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要在居委会、村委会设立食品安全联络站(点),明确食品安全的负责人和监督员,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协助街道、镇和社区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违法案件线索,及时反映食品安全问题以及社区居民(村民)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建议,配合街道、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要在2011年11月底前完成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设立工作。 三、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食品安全工作的经费、设施保障 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的食品安全工作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每个地区每年要明确不少于10万元工作经费,并建立经费增长保障机制确保经费落实到位。同时,要落实办公场所及有关设施,确保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顺利开展。 四、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要建立完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对各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规范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属地责任。 (一)会议制度。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建立协调议事规则,定期召开会议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及时传达国家、市政府和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精神和要求。 (二)执法检查制度。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协调建立规范的执法检查制度,积极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必要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加强对高风险食品经营者及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聚集区、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学校、建筑工地周边等重点地区、场所的执法检查,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年度执法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三)风险隐患排查制度。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要认真分析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状况,组织各有关成员单位及食品安全联络员等广泛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对重大风险隐患实行挂销帐管理。及时发现并协调查处利用出租房屋、违章建筑等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无证照经营等违法案件,消除食品安全制度不健、环境、场所和从业人员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规范要求等风险隐患。 (四)应急处置制度。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监测,完善应急预案,明确报告和处置流程。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要及时向区食品安全办及有关职能部门报告,立即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初步控制措施,并组织相关人员、物资开展应急救援,消除事件影响,做好善后工作,维护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稳定。 (五)信息沟通制度。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应当按季度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汇报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按月报送食品安全动态信息,及时反映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风险隐患、难点和薄弱环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对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反映的问题和难点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和解决,对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对重大风险隐患或违法案件线索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或打击查处。 (六)举报奖励制度。鼓励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督员、食品经营者、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违法案件线索。对符合市、区两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举报人员,提请市、区食品安全办予以奖励。 (七)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应当制定年度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组织或协助各成员单位深入社区、村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督促食品从业人员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社区居民、流动人口中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政策、法律和措施,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消费信心。 五、实施考核评价工作 区政府建立食品安全考核制度,把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开展督查考核工作,并将此项工作纳入综治考评机制和综合治理的工作推进机制。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要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实施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情况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各地区和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相互配合,共同努力,全面落实属地食品安全管理职责,不断提高全区食品安全工作能力和水平。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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