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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宾馆客房等场所禁设摄像头

 乐乐耘耘 2011-12-19

  本报讯(记者 李广军)《长沙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2年1月10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规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包括旅馆、宾馆的客房以及娱乐场所包厢、包间等场所和部位禁止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设备。

  《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利用视频图像采集技术和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部位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控制、显示和存储的系统。目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在维护长沙公共安全、预防打击犯罪、提高应急指挥能力、增强群众安全感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统计,自2007年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已利用视频监控系统破获刑事案件1223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949人。

  《办法》规定,在城市干道、主要公路的重要路段,学校、幼儿园等12类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未建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摄像头遍布街头,是否容易侵犯公众隐私权?对此,《办法》明确规定,为保护个人隐私权、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其他合法权益,7类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禁止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设备,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设备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统一的提示标识;设置户外广告、架设管线、植树或者设置其他设施,不得妨碍已安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设备的图像采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因城市建设或场所、部位改变用途等确需拆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设施、设备的,应当在拆除前3日向所在地区、县(市)公安机关备案。

  《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侵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买卖、散发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传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资料;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改变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设备的位置、摄像头指向方位、镜头所及范围;遮挡依法设置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设备等。

  违反本《办法》规定,维护责任主体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资料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安装摄像头场所

  1.城市干道、主要公路的重要路段,城市、城镇的主要交通路口,高速公路出入口、收费站;

  2.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公共交通站场(站点)、隧道、大型桥梁、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等城市交通的重要部位;

  3.地铁、轻轨、公共汽车、长途客运汽车、客轮等公共交通工具;

  4.加油站、成品油仓库、城市供排水、电力、燃气设施、大型能源动力、水利设施的重要部位;

  5.重要江河堤防、水库、人工湖、重点防洪排涝区域的重要部位;

  6.学校、幼儿园、医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大型图书馆的重要部位;

  7.公园、风景名胜区、大型广场、城市风光带等公众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的出入口,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重要部位;

  8.旅馆、宾馆、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大中型商业场所、旧货交易市场、典当行的重要部位;

  9.金、银等贵重金属或珠宝的经营场所,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或其他集中存放大额现金、贵重物品的重要部位;

  10.通讯、邮政、新闻、科研等重要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部位;

  11.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及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单位的重要部位;

  12.其他涉及公共安全需要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场所和部位。

  禁设摄像头场所

  1.医院的病房、手术室等诊断、治疗场所;

  2.旅馆、宾馆的客房,娱乐场所包厢、包间;

  3.集体宿舍房间;

  4.公共化妆间、公共浴室、公共卫生间、试衣间、更衣室、休息室、哺乳室;

  5.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内可能泄露客户信息的操作部位;

  6.选举投票箱、投票点等附近能够观察到个人意愿表达情况的部位;

  7.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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