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65号令,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调整后的增值税起征点公告如下: 个人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按月征税的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到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调整为每次(日)500元。 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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