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二审取消“秘密拘捕”规定2011-12-26 10:12:00 来源: 中国广播网(北京) 有6479人参与 手机看新闻核心提示: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删除了一审中“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的条款。 中广网快讯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今天(26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草案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刑诉法现行规定: 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刑诉法一审修订: 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新闻回顾: 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9月30日。其中部分条款引发质疑,“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人员,被拘留逮捕后,若出现无法通知家人,或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况,对其拘留逮捕时间可超过24小时。”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近日开始征集意见,刑诉法修正案部分条款引起关注,被指扩张侦查权。全程参与修法的专家称应当肯定此次修法在限制公权、保障人权方面的进步,他认为公众对刑诉法修正案的关注会对修改产生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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