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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委党校—学员处《生活管理》规定

 zq8277 2011-12-26

生活管理

 

一、学员宿舍是学员学习和休息的场所,学员要自觉遵守学员楼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作息时间。自学、上课、听报告、讲座和开会期间不会客,学员房间内不得留宿客人和家属,晚间外出、会客,时间不超过晚11时;对房间内配置的电视机、电话、台灯等设备和其它用品,要注意爱护,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转移和调换;卧具由学校统一配备,定期更换;要注意防火、防盗、节水、节电,不得私自使用电炉、电暖气、电火锅等超负荷电器;保持楼内公共卫生,禁烟区内严禁吸烟。

二、学员必须服从学校对学员宿舍的统一安排。

三、新学员入学后,学校统一安排就餐食堂,除节假日或双休日外,学员一般不得去校外就餐。各班生活委员应及时听取和反映学员对伙食工作的意见建议,促进食堂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水平,共同把伙食办好。

四、学员看病可到校医务室就诊,按省医管物价部门规定标准收费,凭收据回原单位报销。凡从疫区来校的学员,根据防疫部门规定进行传染病检疫。

五、各班组织的市内教学参观用车,由学员工作部通知车队统一安排车辆,两个月以下的班次原则上安排一次。学员看病转诊,根据病情由校医务室统一派车。其他活动用车适当收费。学员个人用车,车队可提供有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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