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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金额如何确认

 阿杰168 2011-12-28
 一、凡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
       (一)取得房地产时有效发票所载的金额;
       (二)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金额;
       (三)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
       (四)取得房地产时所缴纳的契税。
       二、凡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法,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
       (一)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证明;
       (二)中介机构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不包括土地评估价值),需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进行确认;
       (三)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和价格评估费用。
       三、对既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证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按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的1%征收率计征土地增值税。
     四、本通知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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