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08-10-27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 言
毛竹、雷竹、哺鸡竹、高节竹等是我市优良笋用林竹种,在全市已形成规模经营,竹笋及其加工产品也是我市重要的出口创汇农产品。为保证竹笋产品的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提高我市竹笋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市竹林可持续发展,满足国内外市场的需求,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各项指标以国家标准为基础,并参照了有关浙江省无公害竹笋等相关标准和多项竹笋培育技术、病虫害防治技术等科技成果。
DB3302/T039《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 竹笋》分为三个部分:
——第1部分:产地环境;
——第2部分:生产技术规范;
——第3部分:商品笋。
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宁波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宁波市林业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志敏
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
竹笋 第1部分:产地环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卫生优质竹笋的定义、产地环境质量要求、检测方法及其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安全卫生优质竹笋产地的选择和建立。
2 引用标准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DB3302/T039.2 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 竹笋 第2部分:生产技术规范
DB3302/T039.3 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 竹笋 第3部分:商品笋
3 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安全卫生优质竹笋
指产地环境达到DB3302/T039.1 要求,按照DB3302/T039.2生产,其农药残留、重金属、硝酸盐、有害病原微生物等各项指标符合DB3302/T039.3的商品笋。
3.2
安全卫生优质竹笋产地环境质量
指安全卫生优质竹笋产地的土壤环境、水环境和大气环境质量。
4 环境质量要求:
4.1 土壤环境质量
应符合GB15618规定的Ⅱ类标准的要求。
4.2 大气环境质量
应符合GB3095规定的二级标准的要求。
4.3 灌溉水质量
按表1。
5 监测方法
5.1土壤环境质量的采样和分析方法根据GB15618中的5.1、5.2规定执行。
5.2大气环境质量的采样和分析方法根据GB3059中的6.1、6.2规定执行。
5.3竹林灌溉水质的采样和分析方法根据GB5048中的6.2、6.3规定执行。
5.4其它的采样和分析方法按相关的国家标准执行。
5.5竹林环境质量检测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并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凡有1项不符合本标准4的规定,不能作为安全竹笋。
表1 竹林灌溉水质标准
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
竹笋 第2部分:生产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卫生优质竹笋竹林培育、施肥、灌溉、病虫害防治的技术规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安全卫生优质竹笋生产。
2 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有机肥料
由含丰富有机物质的生物排泄物、动植物残体、生物废弃物等积制而成,并经无害化处理后形成的肥料,包括经无害化处理后形成的人畜粪肥、堆肥、沤肥厩肥、绿肥、沼气肥、作物桔秆肥、泥肥等农家肥。
2.2
无机肥料
矿物经粉碎、筛选等物理工艺制成养分呈无机盐形式的肥料。
2.3
微生物肥料
能提供特定肥料效应的、无毒、无害、不污染环境的活微生物制剂。
2.4
有机复合肥
有机肥料和无机肥料经机械方法混合形成的肥料。
2.5
生物源农药
直接利用具有防治病虫害、杂草功效的生物活体或生物代谢过程中产生的生物活性物质或从生物体提取的物质,包括微生物源农药、植物源农药和动物源农药。
2.6
矿物源农药
指有效成分直接来源于不经化学处理的矿物、并具有防治病虫害草害功效的无机化合物和石油类农药。
3 培育管理
3.1 林地选择
竹林地的环境质量必须符合DB3302/T39.1的要求。同时要求土质疏松,土层厚度在50cm以上,肥力中等以上,排水良好,山地竹林要求坡度在30°以下。
3.2 竹林深翻垦复
3.2.1 深翻垦复时间:毛竹林每二年进行一次,时间,大年竹林当年留养新竹后的5月中旬至6月上旬,或是大年的11月~12月,其它竹林每年的5月中下旬至6月上中旬。
3.2.2 垦复方式:坡度在25°以上竹林的采用沿等高线水平带开垦,开垦带的宽度不能超过保留带,在保留带内,保留自然植被不得开垦或消除,并加强水土保持,防止水土流失。
4 施肥
4.1 原则
合理施肥,培育地力,改善土壤环境,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垃圾及污泥等。
4.2 种类与要求
4.2.1 人畜禽粪等有机肥,施前必须经高温发酵等无害化处理,杀死各种寄生虫卵和病、杂草种子,去除有害有机酸和有害气体。严禁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禽粪尿。
4.2.2 允许使用的肥料按表1
表1 允许使用的肥料
4.3 施肥数量与时间
4.3.1 施肥数量要适当。根据土壤肥力,一般每公顷有机肥料不超过40t,氮、磷、钾化肥或有机复合肥1吨左右,N、P、K的比例3:1:2。
4.3.2 施肥时间一年四次,2月施发笋肥,每公顷化肥或有机复合肥300kg;5~6月施行鞭肥,每公顷有机肥料10t~20t,化肥或有机复合肥200kg;8~9月施发芽肥,每公顷浇施化肥或有机复合肥300kg;11~12月施催笋肥,每公顷有机肥料10t~20t,化肥或有机复合肥200kg。
5 病虫害防治
5.1 防治原则
以“预防为主,综合防治,防重于治”为基本原则,通过加强竹林培育、合理经营、改善竹林生态、优化竹林的生态系统,创造有利于各类天敌繁衍的环境条件,充分发挥竹林的自然控制作用,增强竹林对有害生物的抵抗能力。通过以竹林营林技术为基础,优先采用物理防治和生物防治,将竹林病虫危害减少到最小程度。
5.2 营林技术措施
维护竹林周边森林生态环境,丰富森林生物群落,构成复杂的食物网链,稳定和促进生态平衡;采用垦复、人工除草,破坏有害生物的越冬过夏场所,优化竹林结构,科学施肥、灌水,促进竹林生长,提高竹林的抗性;及时清理清除病虫为害竹株,消灭林内病虫源和传播源,改善竹林环境。
5.3 物理防治
利用害虫的趋光性,进行灯光诱杀,利用其趋化性,用糖醋液、性信息素、卤水、腥味进行诱杀,利用其潜伏习性和假死性,进行机械或人工捕捉,利用其上树上竹习性,设置阻隔环或毒环捕杀。
5.4 生物防治
利用天敌以虫治虫,以鸟治虫,利用细菌、真菌及生物制剂等微生物防病治虫。在竹林中养鸡,以鸡治虫。
5.5 农药防治
在物理防治、生物防治无效的情况下,适当使用农药。
5.5.1 禁止使用和混配化学合成的杀虫剂、杀菌剂、杀螨剂、除草剂。禁止使用农药见表2
表2 竹林禁止使用农药
5.5.2 提倡采用生物源农药防治病虫害。
5.5.3 植物性农药对益虫有杀伤作用,只是在病虫害大量发生等不得己时才能使用。有限量合理使用矿物源农药。
5.5.4 产笋期出笋前半个月禁止使用农药,在其他时间允许有条件地使用表3所列农药
表3 安全竹笋允许使用的农药及使用标准
6 灌溉
6.1 灌溉用水水质
应符合DB3302/T039.1 规定的竹林灌溉水要求。
6.2 灌水时间
可根据宁波市的气候特点,毛竹笋用林(笋竹两用林)每年3~5次,第1次,是竹鞭生长的8月,第2次是笋芽分化期的9~10月,第3次笋前的2~3月,培育冬笋的竹林视气候在11月~12月浇灌一次,留笋养竹的时间(5月分)遇春旱需再浇灌一次。雷竹等笋用林在8~9月笋芽分化期和冬季地面覆盖各浇灌一次。
6.3 灌水量
视土壤干燥程度及灌水间隔长短,以灌透为宜,一般要求在150t/hm2~300t/hm2
6.4 节水技术
提倡应用喷灌、滴灌、渗灌等节水灌溉技术,以及应用抗旱保水剂技术。
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 竹笋
第3部分:商品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卫生优质竹笋产品的技术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与标志及运输与贮存等。
本产品适用商品鲜笋的生产和销售。
2 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62—1994 食品中汞限量卫生标准
GB4810—1994 食品中砷限量卫生标准
GB4809—1994 食品中氟限量卫生标准
GB/T5009.17—1996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5009.11—1996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5009.12—1996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5009.15—1996 食品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5009.18—1996 食品中氟的测定方法
GB/T5009.19—1996 食品中六六六、DDT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5009.33—1996 食品中硝酸盐、亚硝酸盐的测定方法
GB/T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14876—1994 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14929.4—1994 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类残留量测定方法
GB14935—1994 食品中铅限量卫生标准
GB14961—1994 食品中铬限量卫生标准
GB15201—1994 食品中镉限量卫生标准
GB15198—1994 食品中亚硝酸盐限量卫生标准
GB/T17331—1998 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
GB/T17332—1998 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
3 产地环境要求
应符合DB3302/039.1—2002《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 竹笋 第1部分:产地环境》
4 生产技术规程
应符合DB33/039.2—2002《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 竹笋 第2部分:生产技术规范》
5 质量要求
5.1 感观要求
产品应具有该竹笋可采食的应有的特性。要求大小适中,笋体饱满完整、新鲜清洁、色泽良好、无腐烂、无霉变、无异味、无影响食用的病虫为害和机械损伤。
5.2 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有害物质限量要求按表1。
表1 有害物质限量
6 试验方法
6.1 感观要求检验
用目测法观看外表,并嗅其气味。
6.2 有害物质检验
6.2.1 总砷的测定:按GB/T5009.11的规定执行
6.2.2 铅的测定: 按GB/T5009.12的规定执行
6.2.3 汞的测定:按GB/T5009.17的规定执行
6.2.4 氟的测定:按GB/T5009.186的规定执行
6.2.5 镉的测定:按GB/T5009.15的规定执行
6.2.6 六六六、DDT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按GB/T5009.19的规定执行
6.2.7 多菌灵的测定:按GB/T5009.38的规定执行
6.2.8 硝酸盐、亚硝酸盐的测定:按GB/T5009.33的规定执行
6.2.9 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按GB14876的规定执行
6.2.10 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按GB/T17331的规定执行
6.2.11 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按GB/T17332的规定执行
6.2.12 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类残留量测定:按GB/T14929.4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7.1.1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申请使用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标志;
b) 产品评优、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c) 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基地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7.1.2 产地检验
产地检验以同一品种、同一田块、同期采收的笋作为一个检验批次,以1 hm2为一抽样批次,不足1hm2也视为一个货批。
7.1.3 市场检验
批发市场以同产区、同一品种、同一销售单位作为一个检验批次。农贸市场、超市以相同进货渠道的同一笋品种作为一个检验批次。
7.2 抽样方法
每一货批按5点抽样法取样,将样品缩分后抽取2kg,取其中1kg作为制备实验室样品,另1kg作为备样。批发市场检验从每一货批中随机抽取2kg样品。取1kg样品作为实验室样品,1kg样品作为备样。农贸市场简易快速检测时,取样重量可酌减。
备样应低温保存。
7.3 检验项目
7.3.1 型式检验:应对5.1、5.2所列项目要求做全项目检验。
7.3.2 产地检验、市场检验5.1为必检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对5.2所列项目做抽样检验,其中5.2中“不得检出(高毒农药)”的农药品种为必检项目。
7.4 判定规则
7.4.1 不符合本标准5.2中要求的,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品。
7.4.2 感官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出场检验允许重新分级包装检验;交收检验允许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加密取样复测,复测仍不合格的,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品。作降级处理。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标明笋品种、生产单位或经销单位名称、联系电话、产品标准号、规格、净含量和采摘日期或包装日期等,并符合GB7718的规定。
8.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食品卫生标准的要求。可重复使用或可降解。
8.3 运输
运输应采用无污染的交通运输工具,不得与其它有害物品混装混运,运输过程中要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注意防冻、防雨淋、防晒、防污染、通风散热。
8.4 贮存
贮存场所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存混放。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商品笋分级
表A1 毛竹冬笋质量
表A2 毛竹春笋分级标准
表A3 毛竹鞭笋分级标准
表A4 雷笋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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